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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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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15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卫生管理是致力于培养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懂得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了解卫生事业发展基本趋势和医学科学基本规律,具有较广泛的医学社会学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科学及卫生管理理论、方法和技能,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卫生事业的高级人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工业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集团公司协调、专业公司管理、所属单位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集团公司、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单位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是单位安全、健康、环境(SH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在执行SH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集团公司、单位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在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第九条、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单位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应设有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机构,并配备职业卫生专职人员。

第十条、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分厂、车间应设立职业卫生监督员。

第十一条、单位每年要制定职业卫生计划,总结单位上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布置下一年度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安全或职业卫生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单位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单位要积极培育职业卫生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体系,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和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第十六条、建立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急性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专业公司、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单位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十九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对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单位应严格按照、“三同时”的管理要求,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专业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职业卫生的部门应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职业卫生专篇及相关章节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把关。

第二十六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向集团公司提交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审查材料时,必须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四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卫生检查管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第二十八条、单位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单位应在其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时进行职业卫生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单位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单位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从事相应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职业卫生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单位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实施治疗、诊断等。

第三十三条、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第三十四条、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五条、体检中若发现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所有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七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在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的情况下,安排她们的工作。

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九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第四十条、单位应加强对生产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单位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提出长效的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四十二条、单位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单位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消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四条、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消作业场所。

第四十五条、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消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七条、对承担检维修工作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停止其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四十八条、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第四十九条、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五十条、单位要做好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第五十三条、单位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安排工作。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职业卫生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六条、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七条、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对各部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每年开展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举办专题培训班、学习讲座等多样化的宣传形式,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五十八条、单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集团公司以及各专业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两个月在SHE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九条、生产岗位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所需的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六十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十一条、公司定期邀请卫生、安监、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SH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

1. 企业各级领导要重视预防职业危害,立足于以人为本,造福于人类,搞好对职工危害治理及防护工作。

2. 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员工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 卫生技术措施要符合国家法规及产业政策。

(1) 改革工艺:用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机械拖拉操作代替人工操作。

(2) 排风排毒:有尘毒的场所,应有通风装置,排除尘毒,对高温辐射的场所,做好隔热、通风降温。

(3) 合理布局:有毒作业与没毒作业分开,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离设施和防范措施。

(4) 设备完好:要防止发生跑、冒、滴、漏污染作业场所。

4. 要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单位要按国家标准为员工配备各类防护、保护用品,员工在作业场所按要求佩带,防止毒物通过呼吸、皮肤侵入人体。

5. 对接触尘毒、高温、辐射、噪声等危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体检,发现职业病者立即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及早治疗。

6. 对有尘毒等危害作业场所,按国家规定,定期职业卫生检测,如达不到国家标准,应进行技术改造或检修,达不到标准,不得进行生产。

7. 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在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时,应采取自我防护和抢救措施。

编制接触尘毒员工健康档案台帐,加强监控,防止职业危害发生。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

1. 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3. 职责

3.1 办公室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3.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3 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3.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治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业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4.2 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4.3 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4.4 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4.5 危害告知

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知员工,公司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员工进行宣传,使员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4.6 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 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 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 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部门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4.7 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公司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用具;各部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8 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部门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以最快的速度送医院治疗。

4.9 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员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

1、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系指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预防职业卫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等。

2、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实行部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3、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要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

4、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5、组织编制、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6、根据工艺要求,如有必要,须建立严格的安全联锁系统的管理制度。生产期间安全联锁系统应100%投入使用。

7、报警器应由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校验。

8、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

9、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

10、执行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职业健康安全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6

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 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2.1用人单位必须重视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1.1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2.1.2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2.1.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3. 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4. 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4.1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医疗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4.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设立考核管理和文字培训资料。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

会议制度

(1)负责组织每个季度的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研究任务分配、汇报工作情况,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2)组织科室内部会议。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每月一次,主要议程为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研究业务动态和汇报个人工作情况,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科室印鉴使用及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科设职业卫生业务合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公章,专人保管,并按科室印鉴管理制度,由科主任授权使用。

(2)公章原则上只作职业卫生业务合同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用,不作行政公章使用。

(3)各类公章用于职业卫生业务合同签署、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卫生管理业务等工作,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职业卫生档案室管理制度

(1)健康监护中心的厂企健康检查资料、评价检测中心的厂企评价和检测资料、诊断办公室的职业病诊断材料和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可在本部门存放一年,第二年六月前向职业卫生档案库移交归档。

(2)档案材料进库或调出必须进行登记和统计;

(3)每年对库房档案数量、质量和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报告分管领导并妥善处理。

(4)除保管人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5)库房门窗必须坚固安全,箱柜锁匙专人保管,保持库房清洁整齐;

(6)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和存放易燃物品,注意放火、防潮、防高温、防虫、防光、防尘等;

(7)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的借阅必须遵守:

①凡查阅档案资料一律填写《档案借阅登记本》,并填写利用目的,

②查阅档案一律在档案室内查,原则不外借;

③查阅档案时不得吸烟,桌面不得放水,不得撕毁、折叠、拆卸、涂改、污损和在档案上作任何标记,否则追究责任;

④查阅重要材料,需经主管档案工作得领导批准;

⑤各科人员查阅非本人职责范围内得档案资料需经本科室和职业卫生管理科科长得同意;

⑥非本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查阅人员必须与介绍信上的姓名相符,否则不得查阅;

⑦查阅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按照批准范围查阅,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翻阅其他档案材料。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轧钢事业部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轧钢事业部下属各车间。

第四条、职业卫生是指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包括劳动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防止职业性危害的对策。轧钢事业部常见的职业危害有噪声、粉尘、高温、及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

第五条、个人防护用品是指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保护用品。

第六条、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分厂厂长是分厂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负责人,对分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业病防治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细化、建立分厂的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分厂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网络,落实各级人员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三)组织并参加分厂职业病防治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安排落实解决,不能解决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监督各条线、班组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落实整改。

(四)组织制订职业病防治培训计划,开展员工职业病防治教育工作。

(五)完善分厂的应急救援预案,有计划、组织的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的配置及储备工作。

(六)组织职业病防治事故后的人员抢救,保护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并立即上报。召开事故分析会,及时整改隐患,实施职业病防治事故责任追究制,按规定处理事故责任人。

第八条、安全主管是分厂职业病防治专业管理负责人,负责协助分厂负责人开展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业病防治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推动分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检查,督促各条线班组开展职业病防治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登记问题,并报告分厂负责人,督促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三)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发放记录。

(四)教育、督促班组员工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职业病防治意识,正确使用生产设备、工具、安全防护器材及个体防护用品。

(五)建立分厂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台帐,上报有关职业病防治信息资料;完善分厂的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完善分厂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完善分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协助安全环保部对职业病防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九条、设备主管、工艺主管、动力自动化主管、生产班长是分厂职业病防治管理负责人,负责协助分厂负责人开展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业病防治职责:

(一)负责对分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及维护检修及台账更新等。

(二)组织分厂学习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禁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十条、员工是职业病防治管理的直接参与者,负责共同维护分厂的职业病防治环境,应当履行以下职业病防治职责:

(一)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分厂的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按照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职业病防治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职业病防治技能,增强事故防御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等事故应急措施,排查、汇报本岗位的隐患,参与辨识危险源,对分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

(四)接受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第十一条、各分厂应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签订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将工作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危害程度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员工应履行的义务告知。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时,应重新签订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第十二条、各分厂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各分厂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各分厂配合组织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和疑似职业病,应告知职工本人并妥善处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记录应留档备查。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

1、新员工上岗时必须进行体检,只有在体检合格后才能就业、上岗。不得安排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危险、有害作业。

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以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4、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场所设置通风,排毒,净化系统,使作业场所环境尘毒浓度达到卫生标准。

5、营运车辆要配有急救箱和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6、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保管好,维护好,正确使用。驾驶车辆期间严禁穿短衣,短裤,裙子,高跟鞋,拖鞋和赤膊等。

7、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使得员工对危险有害物质有防范意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检查,监督安全工作。

8、为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必须对女员工实行特殊保护措施。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市、区预防职业病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三、凡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四、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不适应,及时调离本岗位。不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接触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记录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

六、工会组织配合本单位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认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xx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0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公司安全委员会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公司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以培训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事故调查分委会处理,相关部门按期落实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做作业人员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1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有哪些职责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价,以及在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对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的落实,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对本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全面掌握本企业从原料、中间体及成品等生产全过程、生产各环节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2.什么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职业危害防治层层负责的制度.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职业病的发病率就会降低.反之,就会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职业危害防治无人负责,而导致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不断发生.

3.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该法还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为了使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卫生部颁发了与该法配套实施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4.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报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xx年卫生部令第25号)的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①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②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③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与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①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②一般事故,应当于6h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处理

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①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②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③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④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⑤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⑥配合卫生、安监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安监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⑦落实卫生、安监部门要术采取的其他措施.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各矿井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公司或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

为了进一步强化学校内部管理,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让全校女生学得放心,住得放心,保证她们身心免受侵害,为此,特制订如下制度,希望全体女生自觉遵守。

一、纪律管理制度

1、每间寝室必须按学校要求,按时点名就寝。

2、按时就寝起床,就寝后不能讲闲话,吵闹,放录音机,搞活动,点蜡烛,熄灯铃响后不再开水,不许洗衣服等。

3、任何人不能在寝室里高声大叫或故意起哄。

4、寄宿生未经班主任同意不准在校外住宿,晚自习下课后,全体女生均不能外出。

二、女生安全保卫制度

1、每间寝室必须选好寝室长,由寝室长保管好钥匙把门锁好,否则丢失东西由其负责。

2、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时间,防火防盗,不得使用电器,。睡觉前一定要插好门拴,保证寝室安全。

3、全校休假时,寝室一律不开放,女生必须回家,不准留在寝室里。

4、保管好自己的钱物,严禁出现乱偷乱拿别人的钱物。

5、加强值日值班,禁止外来人员直接进入女生宿舍。

6、女生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得随意外出,确实需要外出,必须向生指老师请假,由班主任批准后,应结伴而行,方可离校,但不能到不安全的地方去。

7、晾晒衣服晚上一定要收好,否则丢失后果息负。

8、上课时间寝室每天必须锁好门,关好窗户,任何人没有特殊情况不能进入寝室。

9、配备手电,夜间起床方便要相互照应,至少三个同行。

10、男生不得擅自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也不得单独进入男生宿舍。确实有事,需要到异性宿舍的,必须经过教师同意。

11、女生不能单独进入男教师宿舍,男教师在办公室与女生谈话或辅导功课时,必须开门。

三、卫生制度

1、寝室每周进行两次大扫除,一天一小扫,由寝室长安排。

2、室内要求地面清洁,四周墙壁无尘迹,蜘蛛网,不许乱打钉子,挂衣服,不得私拉电线,开关。

3、不许在走廊上倒水,洗漱等。

4、被子统一一个方向叠成四方形,枕头放在被子上面,东西摆设成一直线,鞋子、毛巾挂放一条线。

5、讲究卫生,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将饭菜带进寝室。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4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5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厂、部室和子公司。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3.3gbz158—XXXX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3.6《工伤保险条例》

4、术语和定义

4.1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4.2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3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导致原有自身疾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本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5、职责

5.1公司总经理审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2财务部负责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经费,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5.2公司安环部组织并实施全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工作。

5.3公司工会负责女职工健康检查的组织和实施以及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

5.4人力资源部负责新进厂职工健康检查的组织和实施以及对职业病、职业禁忌人员的用工管理。

5.5安环部负责对特殊作业人员健康活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各单位岗位粉尘和放射线的检测。

5.6安环部和劳资部共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7安环部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8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安排、布置和协调工作。

6、管理内容及要求

6.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6.1.1相关单位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认职业病危害项目,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报安环部。

6.1.2安环部对相关单位上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审核、汇总,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

6.1.3建设项目应在试运行开始后2个月内向安环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1.4因技术、工艺、材料、停产等变更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所在单位/部门应在变更后20日内向安环部申报变更内容。

6.2职业健康检查

6.2.1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并执行《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记录表》,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执行。职业健康检查由所在单位组织安排,由工人医院具体实施,不能检查的项目由工人医院委托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具体实施。

6.2.2工人医院每年对在职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普查。

6.2.3针对女工的健康检查由工会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6.2.4有毒有害气体、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物质、射线泄漏和高温等对职工健康造成急性危害时,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2.5检查结果由有资质的卫生部门体检完后及时书面告之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告之本人。在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由工人医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

6.2.6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及患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员复查由工人医院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6.2.7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6.2.8《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记录表》由安环部保管。

6.3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患者权利保障

6.3.1在职工体检中发现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患者,工人医院要及时通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必须将其调离禁忌工作岗位。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定期复查,落实职业病待遇。

6.3.2职业病人员调离或在职死亡,所在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安环部。

6.4尘毒监测

6.4.1监测点的确定各单位上报需检测粉尘、高温、噪声、毒物、放射线的岗位,由安监部确定。

6.4.2监测的实施

安环部负责每年组织对岗位粉尘浓度监测一次。

每年7、8、9月份,安环部组织对各单位高温监测点进行一次监测。

安环部每年对各单位噪声监测点进行一次噪声监测。

安环部每年对各检测点的毒物进行一次监测。

放射线的监测按《放射防护工作管理制度》执行。

安环部不能监测的项目,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检测。

6.5尘毒治理

6.5.1每年12月25日以前,安环部根据本年度的尘毒监测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的尘毒

治理计划和实施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相关单位按要求进行落实。安环部督促检查,未完成者按《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考核。

6.5.2个人防护

在尘毒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各单位在每年的高温季节前应向高温岗位职工提供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防护用品。

7、发放

本制度发放至公司领导、各厂、部室和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