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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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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职业病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职业病管理制度

职业病管理制度1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设立环保卫生监测站,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环保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测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并立项进行整改。

六、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七、职业健康安全部环保卫生监测站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职业卫生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八、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病管理制度2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xx.7.27):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五、你所讲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是已经完成了检测和评价,有两种情况:

(1)向安监部门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

(2)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要向卫生部门申报,并取得备案回执。

职业病管理制度3

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三、人力资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七、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八、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公司(盖章)XXXX年XX月XX日

职业病管理制度4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及监督管理。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职工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职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类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职工在作业场所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单位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三、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或领用制度,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由各单位队组进行登记,领用记录由各单位保存。

四、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

管,不得遗失,不能专卖等,如有发生,给予适当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凡发给队组的防护用品(如:防尘面罩、耳塞等),均应建立登记台帐,指定专人管理。

六、凡外单位来公司检查、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生产区域,参照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七、各单位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八、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政工科、通风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九、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全科开具出库单,后勤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十、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本单位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十一、机电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适用范围:用于本矿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责任者:安监处、机电供应科、使用人员程序:

1、机电供应科劳保库按规定外根据员工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安监处、人事科、政工科根据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防护用品建议并报批准,以降低有毒有害因素对员工的伤害。

2、机电供应科劳保库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使用范围包括所有部门。

要专款专用,要有专用台账,要统一管理,要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安全工器具分类(1)安全防护器具

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腰绳、防毒面具、防护面罩、耳塞等。

(2)安全警示、防护设施

包括:临时遮拦、警戒绳、警告牌、警示标志等。

三、管理规定

(1)政工科、安监处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严格执行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2)各使用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规定和职责。

(3)各单位安全员是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计划、申报、选型、选用、领发、建档立卡、监督检验和报废等管理。

(4)班组安全员负责对本班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及正确使用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单位领导及安全员反映情况。公用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由个人自行保管。

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1)购置安全工器具的资金,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公司统一安排,监督使用。

(2)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每半年提报一次年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按公司物资计划管理要求批准实施。

(3)计划经过批准后,由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安全员对所购对象,根据使用需求、技术指标、产品质量等,确定厂家、型号、规格,由物资部门按规定的渠道定货、采购。

(4)购置的劳动安全用品必须是“煤矿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省级以上劳动安全部门公布认定的合格产品。新购产品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①产品生产许可证;

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③产品鉴定合格证;

④产品使用说明书。

(5)新购进的产品,须经公司机电供应科及使用单位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

五、劳动安全用品的配置

(1)生产现场公用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由机电供应科等有关部门确定。

(2)班组公用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确定配置品种、规格、数量。

(3)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等,按岗位工种及作业范围配发至个人使用、保管。

六、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

(1)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依照标准定期进行检验。由单位安全员按照检验周期规定,安排到指定部门进行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检验。检验内容及标准执行国标有关规定。

(2)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检验后应及时予以标识,由单位安全员发证,检验合格的贴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贴不合格证,并由单位统一收回、集中隔离存放、销毁,防止误用。

(3)每件检验后由检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二份,分别由使用和检验部门存档,保存二个检验周期。

(4)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进行。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禁止使用。

七、使用管理

(1)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有统一的、永久性编号。(2)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可使用,不合格或无合格标识的禁止使用。

(3)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橱柜、货架或指定地点,不得靠近高温物体。定置、定位,妥善保管。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应随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不得挪作它用。

(4)绝缘器具不能与金属、油脂混放、保管或运输。橡胶制品的绝缘用具,应避光存放在橱柜内,层间撒滑石粉。

(5)防毒面具应按照使用说明、存放要求、有效期严格管理,并做好登记。单位安全员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完好性、有效性,确保可靠,使用后应及时更换、配齐。

(6)现场消防逃生面具,由厂部统一管理,每月检查维护一次,保证齐全有效,使用后应及时补充更换。紧急情况下,任何人均可打破玻璃取出,按说明正确使用。

(7)班组的安全工器具由班组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检验记录齐全。未经单位安全员同意、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班组不得将安全工器具随意借出。

(8)班组每月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对本班组安全工器具外观检查一次;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安全员每季对所辖班组安

全工器具外观及管理检查一次,抽查率不低于30%;政工科、安监处卫生科每半年对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进行检查,抽查率不低于10%,所有检查、抽查均应有记录。

(9)个人防护用品将根据破坏水平或失效情形进行调换:员工首先需填写劳保用品领用单,由部分负责人签名批准阁,仓储依据品种发放。

八、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1)安全帽

①全帽使用期,从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植物条编帽不超过两年;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②顶安全帽应有以下四项永久性标志:制造厂家、商标、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合格证和检验证;生产许可证编号。③全帽应按规定颜色使用:管理人员红色;检修人员湖兰色;运行人员黄色;参观及服务人员白色。④全帽配发到个人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借用、交换和挪作他用。⑤全帽使用期间如果有丢失、破损,由个人向本单位申请补发或更换,其补偿费用由单位自定。如调离应交回原单位,并向新单位申请领发。单位和个人不准发放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帽。⑥全帽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好无损、扣带齐全,否则不准使用。⑦按要求佩带规定颜色的安全帽、帽扣未锁好、帽带未扎牢、随意摔砸或坐踩安全帽、使用的安全帽破损或有乱涂乱划严重污痕等情况,应按违章对待。⑧全帽的

正确使用由使用人负责,各级领导及安监人员监督。

(2)3m防尘口罩使用规定:

①合格证应注明:制造厂家、产品名称、出厂年月、使用年限;

②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

③井下一线职工在生产进程中必须佩带防毒口罩;④各装卸组、备料组及辅助队组在装卸、搬运有毒原料时必须佩带防毒口罩。在装卸一般原料时必须佩带防尘口罩;⑤若所处环境中含有毒有害气体时必须佩带防毒口罩。

(3)防尘口罩虑棉:

①功能:高效过滤细微粉尘等非油性颗粒物,最低过滤率90%,搭配3m3200防尘面具使用,适用于矿山、铸造、金属冶炼及打磨等作业产生的粉尘防护。

②每发放一个防毒口罩配备十个虑棉,每三到五开更换一次虑棉。③注意事项:

佩戴面具时,当您感到呼吸阻力很大、很困难的时候,说明滤棉已经被灰尘堵塞,请立即远离使用环境并更换该型号过滤棉。切勿将本过滤棉用于有机蒸汽存的环境(包括喷漆作业)。当空气中的氧气低于19.5%时,不得使用本过滤棉

(4)防噪耳塞

①有效降低70-80%的环境噪音,仍保留闹钟响声等警示性声

音及工作人员交流,不延误工作。

②可使用达3-6个月时间。

③带锯房、水暖科水泵房、锅炉房、机电科外维队、环保科污水泵房职工在生产进程中必须佩带防噪耳塞。

职业病管理制度5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3、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危害岗位员工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安全生产管理中心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

六、人力资源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七、物资供应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根据各部门的需要,采购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向采购厂家索取相应的资质。

八、财务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负责职业危害宣传教育费用的落实工作、提供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及夏季防暑降温所需资金。

职业病管理制度6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等报告。

4、单位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管理制度7

一、总则

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公司的“分级管理、分片负责”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内容

1、安全生产科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按法规、标准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对公司的有害作业现场要建立周期性检测点。每年对公司的尘、毒及物理因素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点进行重新审定,并按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

4、负责组织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公司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含计划外用工)进行上岗前、在岗和离岗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复查、诊断、治疗。对体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与行政部对接,进行妥善调离。

5、生产部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公司各部门有害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调离和健康疗养。

6、生产部负责公司的新、改、扩、新技术、新设备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和报件工作。

7、行政部负责对外联系和组织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8、若发生重大职业中毒或死亡事故,公司应在24小时内上报地方卫生行政有关部门。

9、对本公司审定的尘、毒及物理因素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并建立和完善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档案。

10、行政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有害作业健康档案纳入公司档案馆统一管理。

11、生产部参与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12、生产部及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及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职业卫生素质。

13、应对生产现场,实行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严格分开,避免有害因素污染无害环境,扩大危害范围。

14、在有害作业现场必须张挂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对严重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公示职业危害告知内容、监测数据以及所配备的个人劳保用品。

15、有毒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可靠有效的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16、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周期性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资料要建档、要保存、要作定期分析。

17、对于物理因素(高温、噪声、射线、高频、振动)的作业场所定期检测。

18、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达标合格率必须大于80%。

职业病管理制度8

一、目的

为提高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质量,加强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监护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公司利益和劳动者身心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三、定义

3.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属国家公布的法定职业病范畴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四、职责

4.1.安环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一管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治的主管职能部门。

4.2.技术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安全卫生设施规划、实施、完善以及对公司内使用的化学物品的登记、备案。

4.3.产生职业病危害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具体管理,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的`管理,负责本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负责监督本部门员工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定期培训学习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五、规定

5.1.前期预防

5.1.1.技术部门在规划、改造项目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得规划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5.1.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技术部门在规划主体工程时应同时考虑作业场所与职业病危害相应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紧急救援设施,使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技术部门及时协调有关单位更改设计或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5.1.3.建设项目中,涉及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技术部门应向供应商索要设备的中文说明书并要求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同时将相关信息交使用部门存档备案。

5.1.4.技术部门在选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应向供应商索取材料的中文说明书,交使用部门存档备案。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防护等内容。

5.2.劳动过程管理和防护

5.2.1.职业病危害作业点识别和确定

.安环部负责组织涉及职业危害的部门、技术部门共同对职业危害作业点进行识别,并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区域清单。识别应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GBZ2.2-20xx《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等国家职业危害接触标准和现场检测结果,并参考职业病危害预控评报告。

5.2.2.职业病危害作业点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

.安环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点定期检测,负责每年年初制定检测计划,计划应包括检测点、检测项目、频次等,并负责按照检测计划组织实施检测。检测需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频次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次数,对超标点可增加检测的频次。

5.2.3.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管理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相关作业文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应包括现场防护措施。

.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场所,所在部门应根据公司各综合、专项预案规定,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安环部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产生职业病危害车间应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对包括通风、除尘、防毒等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设备维修或管理部门处置。

.产生职业病危害车间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并做好该区域报警装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以及其他职业卫生健康装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5.2.4.安环部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点档案。

5.2.5.产生职业病危害车间应对本车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定期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并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

5.3.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监护

5.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GBZ188-20xx《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确定各类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并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本人。

5.3.2.各车间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禁忌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职业病管理制度9

第一条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庄煤矿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第四条本制度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五条我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及其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样化验、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六条我矿安全监察科、机电动力科、工程管理科、调度室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的监测、资料收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监察科:开展职业危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工作。

机电动力科: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存在噪声监测、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机电动力科:负责对井下工作场所粉尘、温度、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及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调度室:负责收集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按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周期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报送职业病防治科。

第七条各监测主管部门,要制定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周期;

(三)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第八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监测报告及评价结果送至主管矿领导签字批阅后,应当在职业病防治科进行备档。

第九条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主管部门需配备专职人员和仪器,负责日常职业危害的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监测促防治。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

(2)按规定对粉尘、高温、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定期检测,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第十条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我矿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及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1)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检测与评价结果向职工公布;第十一条监测人员要求:

(1)严格按照岗位技术规程操作、操作熟练、记录详细,职业危害检测要做到准确无误;

(2)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监测点,对配备检测仪器定期标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3)定期分析职业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如超出国家规定作业场所允许的'浓度标准,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时填写职业危害监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矿领导要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后,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三条我矿粉尘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类别采煤工作面掘进生产工艺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多工序同时作业司机操作掘进机、测尘点布置工人作业地点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工人作业地点可修改编辑

工作面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其他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粉尘浓度应当下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粉尘游离SiO2含量(%)种类煤尘<10 10≤~≤50矽尘50<~≤80>80水泥尘<10总粉尘4 1 0.7 0.5 4呼吸性粉尘2.5 0.7 0.3 0.2 1.5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三)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四)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五)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

(六)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第十四条我矿噪声危害监测执行如下要求: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第十五条我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

(一)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二)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第十六条我矿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第十七条我矿高温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一)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二)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第十八条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

职业病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职责和预防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单位应明确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

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管理档案;开展有关职业危害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开展职业危害检查、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职业病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员工和接触职业伤害的分包商人员的健康档案,工作内容包括:岗前健康检查、培训教育、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离岗健康检查。

第七条、各级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编制预防职业病工程技术措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员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环境监测。

第三章、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全面进行职业病预防培训教育;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应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并将填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上报。

第十三条、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每年安排一次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要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报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警示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承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队伍,要严格检查其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害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体检人数、新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晋级名单、发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罚款或组织处理:

(一)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未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的。

(六)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

(一)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其设备、材料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

(二)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第六章、管理资料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培训教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部应建立和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序目录。

(二)参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施工作业人员统计表。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七)员工体检记录表。

职业病管理制度11

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有效预防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必要性原则进行配发及使用。

(一)以下工作场所员工必须配发个人防护用品:

1、有明确的慢性效应或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或者有诱发过敏反应的尘毒作业场所(如苯、正己烷、三氯乙烯、铬、矽尘、X射线等),不管是否超标,都应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标的作业场所;

3、噪声强度在80分贝以上的。

(二)可以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场所:

1、没有明确的慢性效应或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不诱发过敏反应的尘毒作业场物,(如甲苯、二甲苯、丙酮、异丙醇等)只要不超标,可以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噪声强度在80分贝以下的`。

二、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管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和使用。

三、采购部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与安全认证标志,且在有效使用期内,确保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购置不合格的防护用品。

四、各部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入库和出库登记。

五、各部门文员负责统计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信息,并向负责人办理领取手续。向员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时,应做好领用登记。

六、员工应正确佩戴和妥善保管个人防护用品,发现失效要及时向本部门申领。

七、环境健康安全部每季度组织一次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情况检查,发现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防护用品的,第一次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负责人绩效,情节严重的将送人评处理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有效识别和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统筹安排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评价工作,做好年度监测计划。。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评价应委托给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每三年还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应及时上报厂长及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公司公告栏中公示。检测、评价报告原件归入本公司的职业卫生档案。

五、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进行整改,并确保验收合格。

六、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对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制度的,第一次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负责人绩效,情节严重的将送人评处理。

职业病管理制度12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职业病管理制度13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采油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采油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采油厂厂长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厂长协助厂长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安全环保质监科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采油厂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定采油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采油厂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第六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采油厂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

(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各单位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科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再由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科向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如实上报,并接受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监督检查。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施工项目的防护设施,应当经采油厂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

第十二条采油厂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三)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七)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八)制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十七条各单位如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向生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安排施工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教育:

(一)安全环保质监科、人力资源科应制定计划,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工会要行使好监督检查职责。

(二)施工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规定采油厂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条采油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条委托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采油厂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保人员管理制度检测中心管理制度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职业病管理制度14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类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公司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和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职责

1、安全部门负责审查进入本公司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2、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3、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安全部签署的报销凭证列支报销。

4、各分公司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5、工会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6、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二、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

1、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由总务部提出,经总经理审批后,由总务科统一购买。采购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合格标准。

2、安全防护用品采购前,采购人员应向安全部提供生产和经营安全防护用品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部签字认可。采购发票复印件应在安全部备案,加强安全部在采购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3、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la”标识)的产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4、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在专门从事劳保用品生产经营的厂家或商家处采购,经营商家必须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正规合法的供购手续。

5、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全部门验收后方可入库。

6、安全部负责及时收集已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安全防护用品供方名录,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作为他们采购的参考依据。

三、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验收

1、总务科负责安全防护用品进场的验收,新采购或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应质量合格,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有效。

2、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包括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la”标识)两部分。

3、为了保证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防护用品厂家应提供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有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4、安全部负责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过程和合格性进行监督、检查。

5、公司工会对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四、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保管

1、检验验收合格后的安全防护用品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各部门、项目部对所有合格入库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遵循产品说明书或厂商建议,妥善保管,注意防潮、变质,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劳动者手中。

五、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发和使用

1、职业安全生产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有关规定,为生产人员配发安全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使用:

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特种劳动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检验标准和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对其进行检验和外观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发现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报废。

5、安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报废

1、根据安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更换、报废。对于安全防护用品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或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和无修复价值的,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表,经安全部、材设部批准后报废,并且在安全防护用品台账中注消。

2、由材设部负责集中收集破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随便乱丢,按规定集中进行报废处理,并建立报废台账。

3、公司安全部应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超期,失效或不能继续使用的劳保用品,应当予以报废。

职业病管理制度15

一、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组织机构。

二、组织机构职责。

1.全面掌握公司职业卫生总体情况,包括企业概况,生产工艺流程,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防护设备情况,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日常监测及职工体检情况等。

2.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3.组织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考核。4.定期进行现场职业卫生

二、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责:1.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组织、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开展日常职业卫生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负责作业场所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管理人员职责:

车间:

负责作业现场文明生产,督促职工遵守操作规程、正确配备防护用品,开展作业环境治理。

设备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特别要做好检维修状态下的职业危害防护工作。

技术部门:

负责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尽量用低毒代替高毒、无毒代替有毒。

物资供应部门:

负责购置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人事劳资部门:

负责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告知,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做好职业健康监护,负责工伤社会保险的统筹和工伤待遇的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用功。

财务部门:

负责保证职业病防治投入落实到位。

工会:

负责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员工的职责: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2.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申报义务人:

申报内容:

申报实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