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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集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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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保险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保险合同集锦十篇

保险合同 篇1

第一讲《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

1、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所有的用人单位,它包含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2、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者。我市的在编人员和近几年为乡镇招录的本科毕业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所有在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中工作的劳动者。

3、保姆、家庭钟点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他所服务的是家庭,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

4、为个体包工头打工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个体包工头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虽然没有工商执照,但他是应该起执照而没有起执照,属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执照对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但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

2、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从用工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为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共支付11个月。

1如果用工一个年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必须给劳动者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劳动者就可以工作到退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条款

(一)法律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双方可以协商的条款: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如果约定试用期的要遵循以下4条。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

(2)试用期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下不许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至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在是每月900元。即两个80%,一个最低。

2、如果约定培训的要遵循以下4条。

(1)培训项目。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上岗前的教育、军训等培训不算。

3(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于培训该劳动者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共3项。

(3)可以约定服务期。服务期的时间双方协商。

(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支付约定金的方法是将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分摊到服务期内,劳动者服务时间差几个月支付几个月分摊的培训费作为违约金。

3、如果约定保密条款的,要遵循以下6条。

(1)保密的内容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2)保密的时间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的劳动合同法没有作规定,应由其它相关法律来调整。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

(3)竞业限制的人员。只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约定竞业限制。

(4)竞业限制怎么制定。一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最多2年,二是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三是不许自己开办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

(5)要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没有义务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条款。

4(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多少,法律没作规定,双方商定。

五、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

这一讲主要遵循以下3条。

1、对工资数额和支付的要求。要双方协商一致,但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目前是每月900元。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对增加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需要加班,每周最多允许加1天,也就是每周至少休息1天。如果需要加点,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时,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不论加班还是加点,必须通过工会与职工协商,每月总数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点的,按150%付给工资。休息日加班的,能补休的要补休,不能补休的要支付200%的工资。节假日加班的要支付300%的工资。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概念。解除是在合同履行当中停止履行。终止是出现以下情况劳动合同结束:合同已到约定期限,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篇三:劳动合同法的社会保险费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的社会保险费怎么算?

我的月工资为1490,基本工资是1200,满勤200,膳食补贴90,现在我已经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合同里并没有给我买社会保险,我已经在这里工作了8个半月,现在我发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请问这怎么算,大概多少?满意的我加分

满意答案

好评率:100%

楼主你好.如果按你的工资1490元作为基数购买的话那么具体费用如下: 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119.2元(8%) 单位月缴费178.8元(12%) 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29.8元 (2%) 单位月缴费149元(10%)重特病个人每月1元 单位每月8.94元(0.6%)

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7.45元(0.5%)单位月缴费14.9元(1%) (失业保险是按20xx年比例,如果按20xx年比例的话,那么个人缴费就是14.9元(1%),单位缴费是29.8元(2%)) 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单位月缴费11.92元(0.8%) 工伤保险: 个人不缴费 单位月缴费

4.47元(0.3%) 个人每月缴费就是155.45元单位每月缴费就是414.56元

如果你在原单位工作8个月的话 那么个人缴费就是1243.6元单位缴费是3316.48元 回答完毕..谢谢采纳!

保险合同 篇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为10%。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 篇3

合约书编号:__________

立合约书人:__________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称乙方)

兹因乙方同意为甲方报告订立保险契约之机会,双方依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居间合约如下:

第一条 合意事项

双方依本合约之约定成立居间关系,不适用其它劳务关系相关约定或规定,乙方同意为甲方寻觅及指示可与其签订保险契约之相对人,而提供签约之机会。

第二条 居间报酬

保险契约因乙方之居间而成立生效,并逾契约撤销期限确定生效后,乙方始得按甲方之相关报酬标准支领报酬。

第三条 合约期间

本合约自甲方完成相关程序并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无异议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为准。本合约以个__________月为一期,每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如乙方无异议则视同续约。

第四条 权利义务

双方同意遵守本合约之规定,乙方倘有违反本合约及其它相关办法之约定,或为本合约约定范围外之行为,致损及甲方或第三人权益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合意管辖

甲乙双方同意如因本合约而发生诉讼时,以_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六条 其它约定

本合约之条款及甲方所订其它相关办法均为本居间合约之构成部份。

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中华民国相关法令规章办理。

甲方:__________ 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业务居间人)

身份证字号: __________

户籍地址: 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保险合同 篇4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反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____年、______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保险合同 篇5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 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七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

第八条 本保险采取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办理投保;被保险人可根据投保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份数。

第九条 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的3--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 无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储金均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若保期不满3周年,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回储金,本公司按储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费;保期不满1年收3%;满1年不满2年收2%,满2年不满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从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只要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在xx年内(含xx年)有效,xx年后可以续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公安部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赔,也可向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有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同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 篇6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

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前____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_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在业务活动中,必须仪表整洁,礼貌待人,态度热情,不得有与客户争吵等过激行为。

二、拜访客户应事前约定适合的时间、地点,事前未约定的拜访应选择客户适合的时间。

三、与准保户接触时,首先要表明自己是本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

五、在与准客户讨论保单时只能使用本公司提供给代理人的展业宣传材料,且必须使用完整的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

六、只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的销售建议书和有关的数字。

七、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他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保单利益。

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九、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保险利益的描述应特别强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的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征,所描述的利益是基于对未来利率的假设,因此不是保证可以获得的。

十、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

十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的负担能力。

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能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或介绍其他专家的意见。

十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陈述。

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需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的险种与所推荐的险种。

十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

1.避免影响准保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的回答或声明都是他的责任。

2.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

投保单上的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欺诈、不告知和告知不实的后果。十六、特别强调保单的长期性以及中途失效或退保的后果。

十七、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或以保单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诱使客户投保。亦不可为达到诱使某公司的客户转保、失效、丧失权利和退保的目的而做出错误的陈述或不够完整准确的比较,以及试图诱使其他本公司的业务人员不对保单进行服务。

十八、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任何额外费用。

十九、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收到保险费后要按规定立即交付本公司;不得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或挪作他用。

二十、不得代客户垫交保险费。

二十一、不得修改本公司的任何单证、文件、资料。收到投保单后应立即转交本公司。

二十二、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及其他应由客户签字的单证或文件上签字;未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

二十三、除非代理合同有明确规定,不得代表本公司承担责任,不得以本公司信誉做担保。

二十四、不得代表本公司签发保单或以其他形式使本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本公司的授权,不得对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做出保证。

二十五、自投保之日起,若代理人已知或怀疑投保人的职业或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代理人不得将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批单等递送给投保人或其他人。二十六、不得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检。

二十七、除进行正常代理活动外,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均不得透露任何涉及本公司实务处理和客户的信息。从事正常的代理活动时,也应努力杜绝向准客户之外的人透露此类信息。

二十八、未经本公司许可,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也不得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

二十九、代理人无权向他人表示其有权接受损失通知书、协议理赔条件、支付任何损失赔偿或承担本公司部分赔付的节余部分。

三十、不得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也不得接受或试图接受本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三十一、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营业单位推销保险。

三十二、未经本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本公司的广告,不得签署散发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通知,不得向任何媒体致函反映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情况,也不得印制、签署和散发带有本公司名称或图标的文件或物品。在代理人因做出未经授权的行为或声明致使本公司承担法律诉讼时,代理人个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和赔偿金。

三十三、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版面的名片,不得私自变更有关职级、职称等内容。

三十四、代理人不得竞争已属于本公司的客户,或代理合同终止时仍与本公司商谈的客户。

三十五、代理期间,代理人不得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本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员脱离本公司

保险合同 篇7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本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保险代理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保险代理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保险代理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保险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保险代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

1、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应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保险代理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保险代理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代理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旗、区)。

附件:

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

根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 号《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保险代理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保险代理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是,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及时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保险代理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保证人为

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说明:

(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收入和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

(二)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和开户银行证明。

保险代理合同续签协议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原保险代理合同条款续签保险代理合同。新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保险代理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旗、区)

保险合同 篇8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第一条 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 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 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

□(2)个人健康( );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 )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

第八条 保证与担保

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

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 专属代理

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与甲方竞争。

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

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条款可以进行变更。

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

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

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担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

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不足部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应对在代理过程因本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在代理过程因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甲乙双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附则

乙方同意甲方制订关于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和有关寿险代理员管理的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订时,与甲方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提供的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行为的保证责任不当然解除。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亲笔签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单证票据保证金、《担保合同》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资格证书号: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展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保险合同 篇9

  第一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xx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2、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合同 篇10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