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起源
法律的起源
以文字契约作判案证据是古代两河流域法律的一大特点。古巴比伦人的生活里几乎处处都有楔文契约存在,它作为证据防止反悔和欺骗的法律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汉穆腊比法典的条文经常把契约作为判案唯一的证据:如果一个人接受或保管了东西却既无证人又无文约,那他就是个贼,他将面临被处死的危险;如果商人为(收)利息而贷出大麦或银子,但既无证人又无文约,那么他将白白丧失他贷出的一切;如果一个人娶妻而没有立文约,那么那女人还不是个妻子;如果一个寡妇的孩子还小,她就决定改嫁,那么经允许后,法官应调查她前夫家里的情况,并把她前夫的家委托她丈夫与该女人,给他们立下泥板(文约)。他们将经管家产,养育幼儿,他们不得将动产买钱;如果一个女祭司,例如恩图的父亲给了她嫁妆,给她写了文书,在给她写的泥板上写明了她把她的遗物交给任何她所喜欢的人(的权利),让她随意支配。那么父亲死后,她可以把她的遗物交给任何他喜欢的人,而不是必须给他的兄弟;如果一个人雇另一个人照看田地,把种子饲料预支给他,把牛交给他,与他定下文约耕种土地,如果那人被抓到偷窃种子或饲料,应砍掉他的手;如果别人把牛群,羊群交给他放牧的牧人已经收到了他的全部佣金,已表示满意,却使牛的数目减少,羊的数目减少,降低生殖率,那么他应根据他的合同交出增殖数额及(畜)产品。
古代两河流域人相信神明是伟大的和公正的,因此,在法典中河神裁决法成为法官裁决缺乏证据的案例的唯一方法。汉穆腊比法典第2条就规定告诉蛊巫术无证时使用大河神考验法:如果一个人以巫术罪控告另一个人而不能证实,被控犯巫术罪的人应到河神那里去,投入河中,如果河水淹没了他,那么控告人可拿去他的家产;如果河神证明他清白,他未受伤害,那么控他巫术罪的人应被处死,投入河中的人可拿去其控告者的家产。
除了复杂的河神直接裁定发外,神明为证法——起誓经常在汉穆腊比法典的无证案例中使用。无证据表明自己的清白的'嫌疑人在神前起誓就能够使法官相信自己的讲述为真实。只有在整个社会都确信神是无所不知的情况下,这种证据才会被相信。人们相信当人在神前说了假话虽然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他必定会受到神的更严历的惩罚。现代法庭中的证人要用圣经起誓讲述真话就来自古代两河流域的传统。包括汉穆腊比法典在内的各个法典对破坏法典石碑者的咒语也体现着神对法律的维护作用。(第23条规定)如果强盗没有被抓到,被抢的人应在神前申明他所被抢的东西,乡邑或抢劫发生的地区的长官将赔偿他的损失;(第131条):如果一个人的妻子被她丈夫指控,但她没有被抓到同另一男人睡觉,她以神起誓证实清白后可以回到她家里;(第266条):如果在畜栏里有了传染病或是狮子咬死了(牛羊),牧人应在神前澄清事实,那么畜栏的损失由畜栏主人自负。
两河流域被处以死刑的实际案件记录几乎没有发现,死刑文献缺乏的原因是法官们担心死刑判决的文字记载会被神明听到,对自己不利,但法典中的死刑是存在的,使用最多的是汉穆腊比法典:(第14条)如果一个人绑架了一个自由人,他应被处死。在身体伤害案中,法官可以按照以眼还眼的原则给予截肢等残酷肉刑;同时,株连罪犯的无辜亲属的思想也被法律接受:(第197条)如果一个人折断另一个人的骨头,那么人们应折断他的骨头;(法典第209-210条)如果一个人打了自由人的女儿,造成她的流产,那么他为她的胎儿应付出10舍客勒银子;如果那女人死亡,人们应处死他的女儿。汉穆腊比实施酷刑的原因大概是他认为在用武力征服获得的帝国中,惟有严刑才是平暴治乱的惟一途径。
公元前14世纪,北方的中亚述国家在阿淑尔乌巴里特一世的领导下赢得独立后,亚述人就开始记载一些法律条文。提格拉特帕拉萨一世时期的3块法典大泥板(约20块残片)的第一块是关于妇女的法律,第二块是对财产权的规定,第三块是关于奴隶、牲畜和货物等私人财产。另外还有一块关于后宫妇女规章制度的宫廷法泥板。从这些泥板中可以看出:(1)妇女的地位在中亚述时期极其低下;(2)宫廷法律苛刻野蛮。丈夫有权严厉地惩罚不忠的妻子,死刑以外的处罚手段有百下以上鞭苔、强制劳动和花样繁多的肢残刑罚。
古代两河流域的法律文献除法典外,还有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合同、契约;另外,商业和私人信函也有助于我们对古代两河流域法律的了解。对法典的阅读和研究是了解两河流域法律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当我们阅读古代两河流域法典时,我们能明显地感觉到古代两河流域的法律对当今世界法律制度的影响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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