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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龄婚姻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1.36W

未达婚龄结婚的无效婚姻

为适龄婚姻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案情]

原告刘某生于1990年8月25日,被告廖某生于1985年11月2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8年10月30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民政部门将原告姜丽出生日期填写为“1988年8月25日”,核发了结婚证。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于2009年4月2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原告刘某于2011年6月1日起诉要求与被告廖某离婚,孩子由被告廖某抚养。

[争议]

该案中,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否系有效婚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第4项的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其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刘某未到婚龄领取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的婚姻系无效婚姻。对于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关于撤诉等的有关规定。

李科林律师:无效婚姻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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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无效婚姻有哪些类型?

玉林婚姻家庭律师李科林解答:1.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无效婚姻。

4.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

6.未登记婚。就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无效婚姻。

—玉林婚姻家庭律师李科林

手机号码:18775554320

执业证号:145092010327778

执业机构: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地 址:广西容县金珠街太爷巷72号二楼

邮 箱:

李科林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擅长民事、公司、劳动、保险、合同、金融、行政及传统法律事务,专攻民商法及婚姻法。李科林律师密切注意发展变化着的中国法制环境,深刻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探索并掌握解决各种冲突的法律技巧和手段,致力于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公平。深刻体会到新时代对执业律师的迫切要求,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改革法律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将不再传统地局限于代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同时包括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咨询。

李科林律师:虚报年龄的婚姻是无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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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婚姻家庭律师李科林解答:因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虚报年龄骗取婚姻登记的,想要离婚时如果当事人依旧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那么婚姻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无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是在想要离婚的时候当事人的年龄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了,那么婚姻关系就属于有效了,法院不会因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宣告婚姻无效。

当然对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虚报年龄结婚的,婚姻当事人的亲属发现情况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同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向法院起诉申请婚姻无效时,就不能撤诉也不适用调解,法院必须依法对其作出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玉林婚姻家庭律师李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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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科林律师:怀他人之子骗取的婚姻登记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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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婚姻家庭律师李科林解答:怀着别人的小孩却慌称是当事人的孩子而要求当事人与之结婚的,这种情况下的婚姻登记应该是有效的。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通过欺骗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结婚的行为认定为无效婚姻,所以,怀着他人的小孩却慌称是当事人的孩子而要求当事人与之结婚的婚姻登记应该认定为有效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玉林婚姻家庭律师李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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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科林律师:双方均不到庭,婚姻无效案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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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婚姻家庭律师李科林解答:一般的民事案件,如果原告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而对于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请求,是属于不准撤诉的情形,不准撤诉同理也就不能按撤诉处理。而对于不能撤诉的案件,法院在传唤原告后原告仍拒不到庭的,应缺席判决。因此,一方向法院诉求婚姻无效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未到庭的,法院在查明了事实,确认双方之间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玉林婚姻家庭律师李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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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科林律师: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现在达到了该婚姻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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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婚姻家庭律师李科林解答: 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现在达到了的,该婚姻从二人都达到法定婚龄时起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现在已达法定婚龄的,就不能再以次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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