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谷

位置:首页 > 行业范文 > 合同

合同法案例: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合同1.55W

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很多员工都想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觉得这样保险,等于端上了铁饭碗。正因为如此,不少用人单位既想继续聘用员工又不想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法案例: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学校:想续聘又不想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许校长说,他们学校虽然是事业单位编制,但对聘用的代课老师已纳入劳动合同管理,李老师就是其中的一位。

2008年底,李老师被学校聘为代课老师,经过一段时间试用,学校觉得李老师工作能力很强,他的课也深受学生们喜欢,就与李老师签订了为期一年(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这期间,李老师不断钻研业务,虚心向其他老师请教,又深受学生喜欢,因而在学校取得了非常好的口碑。到了2009年底,学校与李老师又续签了为期两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现在学校与李老师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再签劳动合同就属于第三次了,李老师提出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既想继续聘用李老师,但又不想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想出两招儿:第一,在与李老师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中,注明合同期续订5年; 第二,如果第一招儿不行,那就与李老师协商,把第二次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变更为六年,按法律规定这样就算变更劳动合同,可避免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

既然想与李老师续聘,那为什么又不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许校长告诉记者,学校目前生源比较多,有的.年级甚至十几个班, 所以学校聘用了很多像李老师一样的老师。如果过几年招生减少,学校用不了那么多老师,对于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老师们,学校不能辞退, 到时就得养起来,这无疑会成为学校的负担。

专家: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解除或变更

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呢,记者昨天采访了北京市丰台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严严。

徐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连续两次订立”,是指连续两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签订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书的情况。本案中,该校分别于2009年1月、2010年1月两次与李老师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构成“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学校想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从法律上讲是不可能。

对于许校长提出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承担更大风险的顾虑,徐律师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把双刃剑,在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更便利管理员工的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只要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或者变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