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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电合同

合同7.38K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供电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供电合同

关于供电合同1

为控制和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购售电合同管理,根据梅州供电市[20xx]1号文件《关于全面清理各代管县(市)供电局购售电合同的通知》精神,我局认真地开展了购售电合同的清理工作,及时召集了购售电合同承办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会议,研究购售电合同的清理工作,并向各发电站下发通知,要求各发电站提供电站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证件,发电站的基本情况收集回来后,我局立即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发电企业的基本情况

全县现拥有小水电站(车间)间,装机309台,总容量62252.5千瓦,占可开发资源量的93。全县电站年发电量约1.842亿千瓦时,其中国有发电站年发电量约3436万千瓦时。从收集清理情况来看,证照齐全的发电站有17间;证照不全的有143间;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发电站有144间;具有税务登记证的发电站有122间;有89间发电站有取水许可证;有上级职能部门立项批文的有49间。我县小水电站大多数为径流式电站,无较大的库容,受气候影响大,调节能力比较差。

二、购售电合同签订的情况

全县共有上网发电站间,大部分发电站已办理相关证照(有一部分证照不齐),如营业执照等,具备发电上网的条件。所有电站没有签订购售电合同,但在20xx年1月1日前己签订了《并网协议》的电站有161间,清理过程中提供有基本情况资料的发电站与我局签订了《并网协议》的有间。并网的发电企业基本上都能保持持续稳定的经营状态,与我局建立了长期有效的供需关系。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照不全。有些发电企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没有立项批文有的甚至没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些电站办理有相关证件,但由于历史时间较长,已遗失没有存档。

2、《并网协议》中的发电站名称与现有营业收费账本的发电站名称不符。电站改制或其它原因更名后,营业收费部门的营业收费账本仍延用原来站名。

3、有些电站改制前分别签订有《并网协议》,有各自的计量点,改制几个电站附在一块同一计量点,但《并网协议》并没有重新签订。

4、大部分电站属于径流式发电,受所在地区气候、天气、降雨量的变化影响,调节能力差。

5、《并网协议》没有根据发电的不确定因性合理滚动调整月度合同电量,也没有规定最低年度购销电量。这样会因为电力供应形势、上网线径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引起上网电量的波动情形的发生。

6、没有考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当时电网的需求状况严格调度发电站,没有规定具体的惩奖措施,造成有些超发电站不按调度要求压负荷。

7、《并网协议》没有明确电价及电费结算具体的确定值(标的)及结算方式。

8、大部分发电站没有一定的发电备用容量,这样将影响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供电的可靠性。

四、风险处理及进展情况

1、要求证照不全的发电企业必须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

2、要求营业部门及时更正发电站名称,确保营业收费账本与《并网协议》上发电站名称相符。

3、明确了长期电力平衡的责任主体,运用计划和市面上场两种手段,确保防范缺电风险。

4、严格界定发电与电网区域,认真清理了售电市场,对于又发又供电发电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对于限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采取扣付电费、强制解网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要求发电企业建立适度比例的备用容量的保证措施和制度。

5、扭转电网建设滞后的局面,加大电网投入,完善各级输电网尽可能消除输电网络阻塞和制约,保证网络输电能力具有适度的裕度,从而实现电网与发电企业电量互补和备用容量互补。

6、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的供应关系,化解、释放电力市场价格风险。

7、拟出台相关办法,进一步强化自购电管理,监控好自购电的计量、电量考核和电费结算等各环节,规范自购电行为。

五、意见和建议

1、制订适合梅州地区实际的购售电合同管理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从而规范管理。同时,加强对发电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技改,政府部门要协调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矛盾,平衡利益关系。

2、继续推进小水电输配电网络建设,增加输送电通道,实行跨区域交换电力电量,打破单一的电力市场格局,形成竞价上网,建立具有竞争条件的电力环境。

3、签订购售电合同前须经市场运营机构的安全校核予以确认,明确市场环境下电网对发电企业有什么样的要求,并以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4、找出市场与安全的平衡点,电网经营企业要根据负荷的布局合理安排发电企业发电运营关系,实现调度“三公”。

5、在电力系统内部行政手段大为削弱的情况下,必须增强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作用,从而有效的维护整个系统健康正常稳定运行。

关于供电合同2

在全面依法治企的形势下,县级供电企业必须依托“国家电网公司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平台,遵循合同管理的“统一归口、统一职责、统一流程、统一分类、统一文本、统一平台”的“六统一”原则,做好合同审核、签订、履行等相关工作,不断加强、规范、完善合同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一、健全合同管理机制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精神,通过“以评价促落实、以检查促管理、以培训促提升、以计划促履行”的管理手段,完善和优化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推进合同管理标准化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备案制度、合同争议报告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制度落实、机构落实和人员落实,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序的制约状态。同时,要组织办公室、财务、物资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组织机构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机构,清晰地划分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合同检查考核管理细则》,通过建立合同管理月评价、月通报、月考核机制的管理机制,从合同上线率、审核率、执行率、规范率、准确率、调考合格率等方面制定考核评价标准,促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健全常态管理机制。建立合同管理月报机制,按月梳理、分析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做好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采取部门自查、集中督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起草、审核、签署、履行及归档中存在的管理问题,促使合同管理做到规范、合规。

二、完善合同过程管控

在日常合同管理中,要将严把合同审查关作为合同常态管理的主要内容,强化合同谈判、起草、审核、会签、委托授权、用印等全过程管理,全面实现“有人负责、有人监督、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规范合同流转程序。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严肃合同授权管理,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与考核,提升合同管理效率与效益。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对合同统一编号的原则,对所有的合同进行统一整理编号,并在ERP系统录入项目时,加入合同管理的概念,使每个项目名称后面均有合同编号,实现项目的线上查询,项目管理效率大大提升。推行国网统一合同文本。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六统一要求,起草合同以甲方为主,按《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选用相应合同文本,确保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实用性、实效性、完整性,实现统一合同文本使用率100%。加强统一合同文本在招标环节的应用,本着“内部管理制度外部化”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文本的使用规则,确保对外部供应商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不断梳理与合同类型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对相关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及时更新,更加有效的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合同审查会签制度。防范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制度保障,就是建立、落实严格的合同审查会签制度,做好合同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防范。对合同进行技术、经济、法律审查,运用法律规定、技术经济手段,保证企业签订合同选择最佳方式、取得预期效益,实现合同目的。通过审查会签,可以发现合同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加强对重大合同审查管理,严格实行重大合同联签、备案制度。重大合同,需按照重大合同会签程序审查、会签、批准。重大合同包括: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清算合同;担保合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合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投资合同;具有全局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电合同、并网调度合同及标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合同等等。重点对条款完备、物资清单替代合同、乙方违约责任等情况重点审核。强化合同归档管理。合同是企业的有效凭证,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全面规范合同归档工作将有效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强化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是规范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分批分类整理合同台账及纸质文本,并及时归档,确保合同文本及附件资料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三、强化合同方资信审查

合同双方的资信情况是合同如期履行的关键,应按照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合同方资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工程结算挂钩。加强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信用,过去三年守合同、重信用,无违约事实等进行审核,审核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若代理人代签合同,则需要审核是否有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对于资信评价不合格的合同方,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范围内不予授标,这一举措必将对各类项目的施工质量起到关键作用。同时,发布资信评价结果,建立资信档案数据库,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

 四、提高合同承办人素质

随着依法治企脚步的不断加快,合同管理各项工作不断细化,合同数量与年递增。为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需定期开展合同承办人业务培训。通过具体的实际案例,帮助承办人理解较为生僻的法律术语,掌握工作中可能涉及的《合同法》基本原理与具体规定。通过强化合同承办人对合同管理通用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推进合同管理通用制度有效落地,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总体水平,防范企业经营合同风险。

关于供电合同3

本合约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订立合约双方为:

_________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供方”)

总办事处设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方”)

总办事处设于_________市。

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确认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_________电力系统向_________供电。

兹订立合约如后,双方必须并同遵守履行其责任。

第一条总则

第一款本合约经_________省及_________地区有关当局核准并由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生效,合约总期限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后续订,为此,用电方最晚应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订。否则,供方不保证到期日后的连续供电。考虑在此期限内有不可预计的各种变化情况。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约的有关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修改后生效。

第二款“供方”对“用方”所采用之“供电价目表”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一。

双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价目表(一)及价目表(二)将适用于“用方”的供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确定办法(略)。

第三款《供电运行细则》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二。

第四款如本合约的条文与附件一、附件二的内容有不符或矛盾时,应按下列次序为取舍之准则:

(1)本合约。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条供电

第一款“供方”同意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向“用方”供电。双方应遵守合约所订明之供电价格、供电条件等规定。

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供方”供应“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额功率”及“超限额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数值限制(略)。

第二款每年10月31日前,“用户”将交给“供方”次年分月预计最高功率值,该条最高功率值不应超过上表所列的规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该年最高功率值超过第一款表列的规定值时,须与“供方”协商确定。

一年内每月实际取得“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应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_________%。计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价目表(一)的功率费时,“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_________为限制。若“供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须对“用方”提出临时减少功率,则该月的实际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该月的表计实测记录数值计收价目表(一)中的功率费。

第三款上述电力“供方”以_________万伏_________赫兹频率供应“用方”。

在第一阶段“供方”将由_________万伏变电站的_________万伏母线,以两回_________万伏线路接至_________北面变电站供电。该系统根据将来供电负荷增长的需要,得予以扩充。

第四款供电质量标准及供电运行管理制度均应符合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供电价目

第一款供电价目以港元计算,“用方”应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电费。

第二款双方同意按第一条第二款附件一供电价目表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和支付电费。

第四条供电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一款在合约有效期内为满足对用方的供电,在_________电力系统内的有关电力工程建设,其设备及全部建设费均由供方负责。

第二款由_________市二十二万伏变电站至_________北面变电站的输电线路的建设,在_________市境内的建设费用由供方负责,在_________境内的线路及全部变电设备的建设费用由用方负责。

第三款_________市至_________北面变电站的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_________市境内的设备由供方负责;_________境内的设备由用方负责。上述所指者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执行。

第五条供电之计量及发单结付

第一款全部收费及校核仪表,均安装于_________市变电站的_________万伏线路出线端。

供电计量仪表由下列两组仪表所组成:

(1)一级称为收费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将由此组仪表记录,并据此发单收费。

(2)另一组称为校核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

以上仪表的校验由供方负责,用方派人参加共同核定后,共同加封。

第二款上述第一款所指的两组计量仪表的组成及特点见附件二。

第三款当任何收费电度表或收费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记录或被发现该月的计量记录不正确,则应以校核仪表之计量记录数作为收费之根据,直至缺陷校正后才恢复使用。若因电流或电压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收费仪表及校核仪表均同时不正确记录时,则双方可参照装于珠海变电站内的其他仪表及装于_________北面变电站之线路仪表进行推算后,协商确定收费所依据的数值。

第四款若用方或供方对任何收费电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准确度有怀疑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派人员对该仪表进行校验。当仪表的准确度超出±_________%的极限时,即认为不准确,而用校核仪表之计量数作为收费根据。计量仪表之运行管理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五款(1)供方于每月最后一天的上午抄录上述全部电表之读数同时将最高功率(千伏安及千瓦)指示器之读数摄影两份,对方各执一份存案,抄读表后,立即将指示器指针拨回零位。

(2)抄读表时用方应派代表在场,并将抄读表之数值签字确认。

第六款双方将按本条之规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发出收费收单,用方应在收到收费帐单后的_________天内,将应付之电费拨入_________公司指定的专用帐户内。

第七款若由于任何原因,帐单上之帐目有差错,则该帐目须经双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条电力供应的中止或减少

第一款供方应尽量保证对用方供电的可靠性。万一供方电力系统发生故障而造成供电中断时,供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速恢复供电,并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当供方或用方电力系统需进行预定的设备停电检修时,双方将根据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取得协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术上需要的最短时间范围内暂时停止或减少电力供应。

第三款供方无需向用方负责第一款、第二款因电力供应中止或减少而导致之损失。

第七条免除对引起损失、毁坏或不便之责任

第一款若任何一方因无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迟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条之责任时,受阻或推迟履行合约的一方对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不负赔偿之责任。并且合约将在该段时间暂停。在引起受阻或推迟之原因停止后,合约应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种推迟超过十二个月,则任何一方可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此合约,随后此合约便告终止。

第二款上款所述的无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灾祸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条补偿贸易方式的预付款项

第一款用方同意因取用电力而向供方提供_________港币的无息预付款项,作为_________省电力系统向_________供电的电力工程建设费用,合约正式签订后,用方应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约正式签订后一个月以内_________万港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万港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万港元

第二款供方对用方所预付之无息款项以补偿贸易的方式,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开始,分_________年,每年_________万元,分十二个月,在每月之电费结算中支付偿还。

第三款即使遇供电中断的情况,本条第一、第二款仍继续生效,并以港币支付结算。

第九条文件的递送

任何一方给予对方之通知及发给对方之帐单,以下述方式递送为合格。给予供方之通知,须书写供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供方在_________市之注册地址;给予用方之通知或帐单,须书写用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用方的_________之注册地址。

第十条解决争执

第一款凡有关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款倘双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获得圆满解决时,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端。

第十一条文字

第一款本合约之中文本、_________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约之订立及解释有相等之确实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供方与用方相互间之书信及技术性文件的来往,可使用中文或_________文,并附有英文译本。

第十二条合约正副本

本合约的中、_________、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_________份。供方和用方各执中、_________、英文本正本合约各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盖章):_________用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关于供电合同4

本合约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市订立,订立合约双方为:

___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供方”)

总办事处设于_____市东风三路八号

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方”)

总办事处设于_______市。

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确认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____电力系统向澳门供电。

兹订立合约如后,双方必须并同遵守履行其责任。

第一条:总则

第一款:本合约经___省及澳门地区有关当局核准并由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生效,合约总期限为贰拾贰年,即知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后续订,为此,用电方最晚应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订。否则,供方不保证到期日后的连续供电。考虑在此期限内有不可预计的各种变化情况。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约的有关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修改后生效。

第二款:“供方”对“用方”所采用之“供电价目表”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一。

双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价目表(一)及价目表(二)将适用于“用方”的供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确定办法(略)。

第三款:《供电运行细则》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二。

第四款:如本合约的条文与附件一、附件二的内容有不符或矛盾时,应按下列次序为取舍之准则:

(1)本合约。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条:供电

第一款:“供方”同意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向“用方”供电。双方应遵守合约所订明之供电价格、供电条件等规定。

____年至____年“供方”供应“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额功率”及“超限额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数值限制(略)。

第二款:每年10月31日前,“用户”将交给“供方”次年分月预计最高功率值,该条最高功率值不应超过上表所列的规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该年最高功率值超过第一款表列的规定值时,须与“供方”协商确定。

一年内每月实际取得“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应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___%。计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价目表(一)的功率费时,“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___为限制。若“供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须对“用方”提出临时减少功率,则该月的实际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该月的表计实测记录数值计收价目表(一)中的功率费。

在第一阶段“供方”将由__万伏变电站的___万伏母线,以两回___万伏线路接至澳门北供电。该系统根据将来供电负荷增长的需要,得予以扩充。

第四款:供电质量标准及供电运行管理制度均应符合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供电价目

第一款:供电价目以港元计算,“用方”应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电费。

第二款:双方同意按第一条第二款附件一供电价目表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和支付电费。

第四条:供电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一款:在合约有效期内为满足对用方的供电,在___电力系统内的有关电力工程建设,其设备及全部建设费均由供方负责。

第二款:由___市二十二万伏变电站至澳门北输电线路的建设,在___市境内的建设费用由供方负责,在澳门境内的线路及全部变电设备的建设费用由用方负责。

第五条:供电之计量及发单结付

第一款:全部_____及校核仪表,均安装于____市变电站的____万伏线路出线端。

供电计量仪表由下列两组仪表所组成:

(1)一级称为_____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将由此组仪表记录,并据此发单_____。

(2)另一组称为校核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

以上仪表的校验由供方负责,用方派人参加共同核定后,共同加封。

第三款:当任何_____电度表或_____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记录或被发现该月的'计量记录不正确,则应以校核仪表之计量记录数作为_____之根据,直至缺陷校正后才恢复使用。若因电流或电压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_____仪表及校核仪表均同时不正确记录时,则双方可参照装于珠海变电站内的其他仪表及装于澳门北面变电站之线路仪表进行推算后,协商确定_____所依据的数值。

第四款:若用方或供方对任何_____电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准确度有怀疑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派人员对该仪表进行校验。当仪表的准确度超出±___%的极限时,即认为不准确,而用校核仪表之计量数作为_____根据。计量仪表之运行管理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进行。

(2)抄读表时用方应派代表在场,并将抄读表之数值签字确认。

第六款:双方将按本条之规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发出_____收单,用方应在收到_____帐单后的___天内,将应付之电费拨入广东省电力公司指定的专用帐户内。

第七款:若由于任何原因,帐单上之帐目有差错,则该帐目须经双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条:电力供应的中止或减少

第一款:供方应尽量保证对用方供电的可靠性。万一供方电力系统发生故障而造成供电中断时,供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速恢复供电,并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当供方或用方电力系统需进行预定的设备停电检修时,双方将根据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取得协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术上需要的最短时间范围内暂时停止或减少电力供应。

第三款:供方无需向用方负责第一款、第二款因电力供应中止或减少而导致之损失。

第七条:免除对引起损失、毁坏或不便之责任

第一款:若任何一方因无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迟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条之责任时,受阻或推迟履行合约的一方对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不负赔偿之责任。并且合约将在该段时间暂停。在引起受阻或推迟之原因停止后,合约应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种推迟超过十二个月,则任何一方可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此合约,随后此合约便告终止。

第二款:上款所述的无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灾祸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条:补偿贸易方式的预付款项

第一款:用方同意因取用电力而向供方提供二亿港币的无息预付款项,作为___省电力系统向澳门供电的电力工程建设费用,合约正式签订后,用方应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约正式签订后一个月以内_______万港元

____年__月_______万港元

____年__月_______万港元

____年__月_______万港元

____年__月_______万港元

第二款:供方对用方所预付之无息款项以补偿贸易的方式,从____年__月份开始,分____年,每年__万元,分十二个月,在每月之电费结算中支付偿还。

第三款:即使遇供电中断的情况,本条第一、第二款仍继续生效,并以港币支付结算。

第九条:文件的递送

第一款:任何一方给予对方之通知及发给对方之帐单,以下述方式递送为合格。给予供方之通知,须书写供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供方在___市之注册地址;给予用方之通知或帐单,须书写用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用方的澳门之注册地址。

第十条:解决争执

第一款:凡有关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款:倘双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获得圆满解决时,可向中国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并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端。

第十一条:文字

第一款:本合约之中文本、葡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约之订立及解释有相等之确实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供方与用方相互间之书信及技术性文件的来往,可使用中文或葡文,并附有英文译本。

第十二条:合约正副本

第一款:本合约的中、葡、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__份。供方和用方各执中、葡、英文本正本合约各一份,副本__份。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中国_______省电力公司(盖章)

用方:_________市电力有限公司(盖章)

附件一:供电价目表(略)

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略)

关于供电合同5

用电人:

供电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双方就居民生活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用电人用电地址

市(州)县(市、区)镇(乡)街道(村)号幢单元室

二、供电方式

供电人以交流低压220380伏电源向用电人单电源连续供电。

三、计量装置

普通电能表费控智能电能表

四、用电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

(一)计量装置为普通电能表

1、供电人以在用电人的受电点安装的普通电能表记录的抄见电量为依据,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和随电量征收的各项费用向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

2、供电人实行单双月抄表,用电人于抄表之日起十日内在供电人指定的地点交付电费。

(二)计量装置为费控智能电能表

用电人向费控智能电能表配置的专用充值购电卡中充值,供电人以在用电人的受电点安装的费控智能电能表记录的电量为依据,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和随电量征收的各项费用,由费控智能电能表内置计费系统自动实时结算用电人电费。

五、供电人权利义务

(一)按照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随电量征收的各项费用收取电费,并在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调整时,按规定执行。

(二)对使用普通电能表的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经催告用电人仍未交付的,供电人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对使用费控智能电能表的用电人,当费控智能电能表充值余额为零时,费控智能电能表的自动断电功能将自动中止供电。

(三)对违章用电、窃电及其他违约用电行为有权制止,依法追收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中止供电。

(四)供电人发现用电人计量装置有问题或故障时,供电人对该计量装置进行免费检验,如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则按规定向用电人补收少交的电费或退回多收的电费。

(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用电人提供连续电力供应服务。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六)在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供电人在国家规定时限或服务承诺时限内组织检修。

(七)使用普通电能表因欠费停止供电的,供电人在用电人交清电费后24小时内恢复供电,不能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的,向用电人说明原因并按用电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使用费控智能电能表的,在用电人提供自身信息完备、准确的情况下,供电人通过费控智能电能表提示功能、手机短信提示功能等,在充值余额小于50元时,提示用电人及时充值。

(八)在营业场所公告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提供客户须知资料。

(九)根据用电人实际交付电费金额出具电费发票。

(十)按国家规定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检验和维护。

六、用电人权利义务

(一)有权对供电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

(二)用电人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双方共同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校验,用电人预付校验费。经校验计量误差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电人承担校验费;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供电人承担校验费,同时按规定向用电人补收少交的电费或退回多收的电费。

(三)费控智能电能表用户终止用电并按规定程序办完销户手续后,可到所属区域的供电营业厅退取费控智能电能表或充值购电卡中的余额。

(四)按照合同约定的居民生活用电性质用电。

(五)按规定程序办理用电变更、中止或终止业务。

(六)计量装置为普通电能表的,依照用电量和电价及随电量征收的各项费用在约定期限内到供电人指定地点全额交付电费;计量装置为费控智能电能表的,根据费控智能电能表的计量计费提示功能,及时充值购电。妥善使用和保管充值购电卡,并承担充值购电卡损坏、遗失而引起的相关后果。

(七)不自行引入或供出电源。

(八)发现计量装置有异常时,及时通知供电人。

(九)为供电人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的检验和维护提供协助和方便。

七、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及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一)安装在用电人受电点的计量装置出线接线点为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见附件:《居民生活用电登记表》供电线路产权分界示意图),为本合同所述的履行供用电义务的地点。

(二)以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界

用电人受电点计量装置出线接线点之后,由用电人承担运行维护管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用电人受电点计量装置出线接线点之前,由产权设施所有者承担运行维护管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用电人受电点计量装置由供电人承担运行维护管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八、合同变更与解除

用电人变更、解除合同的,结清电费及其他费用后,向供电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九、违约及其他责任

(一)用电人擅自改变用电性质、转供电或引入电源,擅自移动、开启、拆封电能计量装置的,用电人依法补交差额电费,并承担违约使用电费。

(二)用电人有窃电行为的,按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对窃电行为,供电人可制止并当场中止供电。

(三)使用普通电能表的用电人逾期未足额交付电费的,供电人除追补欠费外,还可向用电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0/00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

(四)用电人交清欠费,供电人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供电量对应电费总额的10/00向用电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未供电量按用电人前6个月平均用电量计算。

(五)供电人、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免责事由

供电人、用电人受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且该影响足以导致任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约定义务,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免除责任。因迟延履行后发生上述情况的,不免除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供用电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电人(盖章):用电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时间:__年__月__日时间: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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