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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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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通用15篇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为保确我嘎与甘肃邻边草牧场的合理利用和发挥其经济效益,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嘎查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集体所有的景电二期工程灌溉范围内的土地 亩(其均为净面积)承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位置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能耕种的土地合计 亩。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土地承包使用费每亩 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农产品折价顶替承包费,农作物的价格按照该作物当年的市场中间价计算。乙方须将每年的承包费在当年的'11月底以前交清,否则甲方有权按当年的银行贷款利息收取滞纳金。

三、乙方的土地承包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所发包土地的经营使用情况依法享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2、有权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收取土地承包用费。

3、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购任务和纳税任务。

4、农业税及农牧林特产税由甲方在收取土地承包费时一并代收代缴,并负责将完税票据回执给乙方。

5、承包期满后,有权提出新的承包标准,乙方按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承包权,如乙方放弃承包,甲方有权选择和确定新的承包个人和组织。

6、有义务维护乙方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对破坏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义务帮助和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土地享有合法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只能在其所承包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非经甲方许可,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承包期满后,乙方对土地的水利设施和其它附属设施无权收回,也可和甲方协商,按折旧率由甲方给乙方以一

3、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听取甲方合理化建议。

4、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承包使用费。

五、在承包合同履行期内,如因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该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民事责任。如因以上原因导致合同确需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承包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六、违约责任

1、任保一方违反合同,应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2、如乙方违约不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除承担违约外,甲方有权终止和解除合同。

七、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害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承包土地内农作物的减产和绝产,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的义务。

八、其它规定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

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标的

甲方将其______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东临_________,南临_________,西临_______北临_________,东西长______米,南北长_______米,合计_____亩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二、承包期限

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长期承包,甲方永久丧失对该土地享有的任何权益。

三、承包价格

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金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全部承包金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在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并在本协议下方由甲方为乙方出具收据。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承包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承包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 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甲方必须配合乙方与承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3

甲方: 县 乡 村 组户主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证方: 县 乡 村

依据国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及新农村建设政策,乙方通过发展,对周边的用地调查和自身发展需要,同意接受村民户主的引进,并规划在村民组所属范围内的黄桥头地段种植大树、花卉苗木和水草养殖,蔬菜药材按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 承包土地位置及面积:

乡 村 组 户主 ,水田 丘,

田亩名称

面积 亩。

二、 承包土地经营期限:

甲方同意将自家所分包的责任田在本轮三十年责任制所剩年限约 16 年,(即 20xx年 3 月 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流转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

三、 承包土地经营价格:

承包价格按每亩每年人民币 1400 元。每4年递增20xx年,即20xx年至20xx年为每年1400元,20xx年至20xx年1600元;20xx年至20xx为每年1800元;20xx年至20xx为每年20xx年即20xx年的田租,计费标准依据本合同第三条之规定,四年期满后即向甲方付第五年的土地承包经营费,第五年期满向甲方付第六年的土地承包经营费,往后依次类推不得拖延。

四年期满后,每年付款的时间定为11月—12月之间。最后2年的田租一次性付清。过期不付甲方有权处理苗木。

四、甲、乙约定事项

1、乙方在承包甲方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内,有规划、必须的建设、开发、投资、经营、填土、管理等自主权,并独立核算,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及责任,乙方必须合法经营。甲方不得以任何的方式进行干涉和另立项目收取乙方不合理的`费用。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增加的税收概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的征地,按国家征地标准将各项征地补偿费甲、乙双方分划收取,即:

(1)土地、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原有的农田建设和原有的水利设施等全部归甲方的村民组及甲方所有。

(2)土地上国家有水稻田补偿费用全部归甲方所有。

(3)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所有花卉苗木、树木、构建物、置景、置物、填土、挖鱼塘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

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如遇企事业单位征用地,按本合同第五项第二条执行外,甲、乙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方可实施。

4、承包土地经营期满后,乙方在承包土地范围内所有构建无偿给甲方,其他置景、置物、花卉苗木、树木和可移动产归属乙方,由乙方自行处理。

5、承包土地经营期满后,如甲方土地不再对外承包,则由乙方的土地还原费抵给甲方作为土地还原费用。如甲方同意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6、乙方承包土地经营期内保证周边的水源、道路畅通。甲方现有水利设施乙方只能搞好不得损坏,甲方协助维护乙方所建园内的安全设施。

7、乙方承包土地经营开发在新改革、新发现、新技术等各种创新,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但一切开支费用全部归属乙方。

8、在稻田公路两边预留 米的路面到乙方田地的过路通道。

9、乙方在生产种植过程中,树苗要带土移栽,甲方不得阻扰干涉。

五、甲、乙双方责任

1、对于 20xx年新租土地甲方保证合同签定生效之日 20xx年 3 月 日前不得在已承包处的耕地内继续种作物,合同前已经种植了过期作物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确保乙方进场使用,但不得超过 20xx年 4 月 31 日。

2、甲方及甲方村民组提供现有的用水水源不变,用电杆点不变给乙方,机械设备、电费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承包土地经营期内,甲方及甲方村民组应及时配合乙方解决周边环境矛盾及相关问题。如乙方需劳动力做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甲方及当地村民,但必须遵守乙方的劳动制度。

4、乙方必须在承包期内合法经营,遵守当地村规民约,按时缴纳甲方及甲方村民组的费用。

5、乙方在承包期内如造成水土流失责任自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6、甲方及甲方村民组应维护乙方合法经营、合法利益,支持协助乙方各项工作。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流转土地乙方可采承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但需甲方同意;但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上条款,不得因双方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变动。如一方违约,承担赔偿对方双倍经济损失。

八、其他:

本合同在乙方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所有责任田农户全部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一份,其余的归甲方。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到期满甲、乙双方处理好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物后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鉴证单位:

20xx年 3月 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4

合同编号:125374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出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情况下:(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市路号的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5

合同,也称契约,是当事人双方或几方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协商同意订立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文书。

合同具有合法性和约束性。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格守信用,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拒绝履行或变更、解除合同。

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主体、标的、数量与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

合同的格式有条款式、表格式、综合式。无论是哪种格式,都应包括下面四个部分:

(1)标题。位于合同的第一页中间,用较大的字体书写,只写明合同性质,如(订货合同》等。

(2)订立合同双方或多方名称。位于标题下方,通常在标题的左下方注明“订立合同单位”宇样后,再分别上下写订立合同单位名称、简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简称一般为甲、乙、丙方,是为了行文方便,但不能简称我方、你方、他方,以免引起误解。

(3)正文。包括签订合同的目的`、依据、双方协定内容、条款(合同内容的六项要素)、合同的份数和保存等。

(4)结尾。在正文下方写明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单位的全称和法人代表姓名,并加盖公章。如有主管部门鉴证或司法机关公证,也应签署和盖章。之后写签订合同日期,日期一般在署名下方,也可以在标题之下打印好。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6

甲方(单位或个人名称):

乙方(单位或个人名称):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互换标的

1、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

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面积为 亩,坐落于 (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2、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

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面积为 亩,坐落于___________(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二、互换土地期限

甲乙双方互换地块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互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不改变土地的'用途及承包义务。土地互换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的互换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的地块的承包经营权。甲乙双方仍然要按照发包时确定的该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该地块原来负担的义务,双方享有互换前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并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交付方式和时间

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 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交付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裁定,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 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7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合 同 编 号 (编号以县为单位以民政部门统编的地方编号为台头,乡、村、组以下由各县自编)____________

鉴 证 编 号 (鉴证号以县为单位自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原承包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原则下,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和方式

甲方将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座落在 ( )级 亩土地(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以 方式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 。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

2.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及经营土地,阻止乙方改变土地用途;

3.该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土地的补偿;

4.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正常的生产与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流转期满要及时向甲方交还该土地或者协商续签合同。

三、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流转价格为每年每亩 公斤稻谷(以实物或按当时市场价折成现金兑付)。

(二)支付方式: 。

(三)经营使用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标的按时兑现。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违约责任

(一)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服从国家建设征收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该土地的`需要,并均不负违约责任。

(二)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三)乙方违背合同规定,兑付流转价款逾期一天加罚乙方应兑付总额 %的滞纳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直接损失。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及未经允许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不按时限交付土地流转费的。

违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裁定。

六、争议的解决

(一)流转合同签订后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

(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乡、村组织进行调解。

(三)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四)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而变更,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坏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土地采取转让的方式流转,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变更原承包关系。土地采取入股的方式流转,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审查乙方资信经营能力,如乙方经营破产,甲方土地不能作为清偿资产。土地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流转的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超过的时间无效。

(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平等协商可在补充栏目中(附后)完善合同内容,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机关(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鉴证机关: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鉴 证 人: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8

甲方(发包方)

村集体名称: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________【招标/投标/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甲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土地位置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的集体土地共计________亩发包给乙方生产经营,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土地为甲方集体土地,性质为_______________【耕地、荒山、荒滩、林地】。

土地四至为: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承包价格及支付方式

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___中方式:

(1)乙方在合同签订______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款;

(2)乙方在承包期限内分______次支付完毕,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应当在合同签订________日内交付;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独立的经营权,______【允许/不允许】进行转包;

2、乙方在所承包的土地在合同履行期限内除乙方缴纳承包款外,不承担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3、乙方应当按时缴纳承包款;

4、乙方承包土地后应积极管理,非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款;

2、乙方将土地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合理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应尊重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土地上的经营成果归乙方所有;

4、甲方保证该土地的界限、四至且与他人无任何争议,保证该土地不存在抵押、债权债务关系。如因此发生纠纷,甲方应当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不得重复发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退换土地承包款;对乙方的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一次性给付给乙方。

2、如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承包款;乙方承包款未缴足的,应当在合同解除________日内一次性缴足。

第七条 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他开发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逾期利益损失。

第八条 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合同到期自行终止。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做规定的,按《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___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食堂经营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厨房、餐厅、餐具及住宿。水、电、燃料由乙方自行负责。

2、 厂房清洁用品由乙方负责添置,费用由乙言支付。

3、 承包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含试用期一个月)。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2、 甲方应对乙方的进菜、配菜、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并且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不良之处。

3、 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持食堂治安秩序,并加对结员工的教育。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磁的环境和卫生标准,严禁腐烂变质的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鲜和卫生。

2、 未经允许,乙方厨房员工不得私自携带甲方物品离开,违者将按甲方规章处罚。

3、 乙方必须保持形象、做好餐厅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餐具必须消毒,甲方可随进检查,并可要求乙方整改。

4、 厨房及餐厅的.残渣和垃圾倒在甲方指定的地方,不得乱倒。

5、 乙方要定期清理和疏通厨房的排水沟,厨房、餐厅范围内外的卫生应由乙方负责。保证卫生整洁。

6、 乙方必须每个周未提供下个星期的菜单以供甲方监督。

7、 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且在工作间穿戴统一服装。

8、 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当使用厨房的各项设施,因乙方不当操作成意外事故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9、 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均由乙方负责。

10、 督促厨房员工遵守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厨房纪律及厂规厂纪,未经许可不得轻易进入厂方各区。

二、伙食标准

早餐____元;中餐____元。标准为____大荤、____素菜。晚餐元,标准为____大荤、____小荤、____素菜。汤、米饭自助。夜宵____元。

三、结算方式

1、 就餐方式实行定餐制。乙方按甲方每天提供实际用餐人数代餐,甲方提前一天提供就餐人数,并以此作为计算每月餐费的凭证(或由乙方提供餐卡,由甲方进行发放并以餐卡作为就餐依据和结帐依据)。

2、 乙方垫付伙食费______月,甲、乙双方每月_____日为结帐日甲方收到乙方的票据后在5天内一次性结清乙方的所有有关款项。

四、违约方式

1、 固乙方提供不洁食物造成甲方人员中毒的,经相关部门鉴一,由责任方负责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甲方未按时结清乙方账款的,应承担违约金(比照银行逾期付款处理)。

3、 如乙方因违反合同约定,引起员工不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如乙方仍不能达到其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 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都就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协商。如未按规定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 乙方若有违反合同约定,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垫付的伙食费中扣除相应费用。

五、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自双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本着诚信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合作,甲乙双方就更好完成分站运营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更好的运营分站首次支付____________元 ,用于创建分站网站的空间、域名、制作、维护费用。以后每年支付______元/年 作为分站运营服务费。

2.乙方享有分站的管理权,按照总站风格的原则下可以修改和补充内容。

3.乙方享有分站的____________呼叫注册会员的年服务费及充值卡收益以外的分站收益独享权。例如广告费、赞助费等。

4.乙方不得利用分站名义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注:删除分站与_________呼叫中心相关的内容等)。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帮助乙方申请分站空间、域名,负责分站的程序、界面制作,负责分站后期维护。所有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善自修改分站与____________呼叫中心不相关的内容,不得利用分站的名义从事有损乙方利益的活动。

3.乙方有大量修改内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一个修改文档,有方便高效率的完成修改。

三、违约责任:总体按经济合同法处理

1.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甲方、乙方必须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属违约,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四、此合同是在双方签定分站代理合同后的一个补充合同。没有签字分站代理合同之前是无效的。

五、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的有效期为两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贰日内汇款生效。

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八、公司不收现金,请按公司指定账号汇款,否则出现问题公司概不负责。

对公帐号(两日内到帐) :______________快速帐号(即时到):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9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国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及新农村建设政策,乙方通过发展,对周边的用地调查和自身发展需要,同意接受村民户主的引进,并规划在村民组所属范围内的黄桥头地段种植大树、花卉苗木和水草养殖,蔬菜药材按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土地位置及面积:

乡村组户主,水田丘,

田亩名称

面积亩。

二、承包土地经营期限:

甲方同意将自家所分包的责任田在本轮三十年责任制所剩年限约年,(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流转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

三、承包土地经营价格:

承包价格按每亩每年人民币元。每________年递增元亩/每年,即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为每年元,________年至20为每年元;________年至20为每年元;________年至20为每年元。

四、承包土地经营费付款方式

此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经过村组监证认定后,乙方即向甲方交付元,作为土地到期稻田还原费。田租一次性预付四年即至的田租,计费标准依据本合同第三条之规定,四年期满后即向甲方付第五年的土地承包经营费,第五年期满向甲方付第六年的土地承包经营费,往后依次类推不得拖延。

四年期满后,每年付款的时间定为____月—____月之间。最后________年的田租一次性付清。过期不付甲方有权处理苗木。

五、甲、乙约定事项

1、乙方在承包甲方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内,有规划、必须的建设、开发、投资、经营、填土、管理等自主权,并独立核算,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及责任,乙方必须合法经营。甲方不得以任何的'方式进行干涉和另立项目收取乙方不合理的费用。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增加的税收概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的征地,按国家征地标准将各项征地补偿费甲、乙双方分划收取,即:

(1)土地、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原有的农田建设和原有的水利设施等全部归甲方的村民组及甲方所有。

(2)土地上国家有水稻田补偿费用全部归甲方所有。

(3)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所有花卉苗木、树木、构建物、置景、置物、填土、挖鱼塘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

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如遇企事业单位征用地,按本合同第五项第二条执行外,甲、乙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方可实施。

4、承包土地经营期满后,乙方在承包土地范围内所有构建无偿给甲方,其他置景、置物、花卉苗木、树木和可移动产归属乙方,由乙方自行处理。

5、承包土地经营期满后,如甲方土地不再对外承包,则由乙方的土地还原费抵给甲方作为土地还原费用。如甲方同意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6、乙方承包土地经营期内保证周边的水源、道路畅通。甲方现有水利设施乙方只能搞好不得损坏,甲方协助维护乙方所建园内的安全设施。

7、乙方承包土地经营开发在新改革、新发现、新技术等各种创新,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但一切开支费用全部归属乙方。

8、在稻田公路两边预留米的路面到乙方田地的过路通道。

9、乙方在生产种植过程中,树苗要带土移栽,甲方不得阻扰干涉。

六、甲、乙双方责任

1、对于________年新租土地甲方保证合同签定生效之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不得在已承包处的耕地内继续种作物,合同前已经种植了过期作物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确保乙方进场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甲方及甲方村民组提供现有的用水水源不变,用电杆点不变给乙方,机械设备、电费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承包土地经营期内,甲方及甲方村民组应及时配合乙方解决周边环境矛盾及相关问题。如乙方需劳动力做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甲方及当地村民,但必须遵守乙方的劳动制度。

4、乙方必须在承包期内合法经营,遵守当地村规民约,按时缴纳甲方及甲方村民组的费用。

5、乙方在承包期内如造成水土流失责任自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6、甲方及甲方村民组应维护乙方合法经营、合法利益,支持协助乙方各项工作。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流转土地乙方可采承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但需甲方同意;但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上条款,不得因双方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变动。如一方违约,承担赔偿对方双倍经济损失。

九、其他:

本合同在乙方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所有责任田农户全部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一份,其余的归甲方。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到期满甲、乙双方处理好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物后失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0

[ ]土租(包)字第 号

转包(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接包(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地名、四至、土地用途附后)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 生产经营。转包(出租)土地应符合下列标准 。

二、转包(出租)期限

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

转包(出租)的土地总价格为每年人民币 元(其中包括依法向国家和集体缴纳的农业税费等)。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包(出租)费:

1、乙方采用现金支付转包(出租)费的方式,支付时间为年 月 日。

2、乙方采用实物支付转包(出租)费的方式,实物名称 ,数量 公斤,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五、交付时间

甲方于 年 月 日将转包(出租)土地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承担。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转包(出租)义务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约时,乙方应与甲方一起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甲方有权在转包(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包(出租)期限内遇自然灾害,上级给予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关土地上的税费义务和核发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协助办理。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转包(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6、乙方不得改变转包(租用)土地的农业用途。

7、乙方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大乱水系、不影响第三人生产经营和流转期满后保证复垦的前提下,对转包(租用)的土地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8、乙方必须管好用好转包(租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转包(出租)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

2、乙方在转包(出租)期限内将转包(出租)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 个月通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元。

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九、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承包经营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1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

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平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平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习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陆续到来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讨论,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规定具体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需要灵活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

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较强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适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殊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所有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农民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我认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天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民集体的授权,可以被委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如果法律不尊重农民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所有者对所有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就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民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第二,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具体的分配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如果农民集体以外的人与参与农村土地的分配,无形中与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争夺本来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容易加剧人地矛盾。但毕竟农民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决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而中国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订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给予允许.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裕或贫穷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比如,第一

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情况,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假若允许土地转让、抵押,容易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第二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那里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强烈。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限制发包方任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种看法是,绝对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平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平,当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平应优先于效率。换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局面进

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政府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这里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否认为承包费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费不可与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种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纳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在于承包费,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而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杠杆,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在有些农村,承包方根本无需交纳承包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宜将承包费等同于地租,因为农村土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所有,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交地租,岂不滑稽?

第四,赋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使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须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变化。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原因的减少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改变。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一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鉴。第二,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至于具体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情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继续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轻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情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一定数额和迟延时间达到一定期间,使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民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矛盾,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2

[县简称]土让字第[年份]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_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_____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 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

鉴证单位(签章):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本二

甲方(出让方):

地址:

乙方(受让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经村村民小组同意,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以下条款。

一、土地转让期30年,甲方共出让土地经营权1、4亩,出让金250元/年;

付租方式:一年付一次,每年农历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在承包区域内,如乙方需在耕地上建房,甲方不得干涉,待承包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恢复;

三、承包期满后,如果乙方需要再继续承包,甲方只能要求在土地承包金上按当年土地流转的市场价格调整而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继续承包。

四、在承包期内,如果乙方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乙方在付清当年承包金后可随时撤出;

五、假如遇到国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征用承包区域内的土地,土地征用补偿费以及原有未采伐的林木补偿费归甲方所

有,凡是乙方承包后修建的设施及种植的植物补偿费都归乙方所有。

六、承包区域内的任何东西,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方可进入采集使用。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流转的面积约为亩,实际丈量面积为。流转方式为出租。

二、流转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转包的租金为每亩

四、协议签订以后,每个月租金一付,必须在第一个月日之前支付给甲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2、不得干预乙方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3、协助处理好与周边相邻土地农户的关系。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该地块上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2、按时向甲方支付流转费。

3、乙方必须按时付给甲方土地租金,若未按时支付,每月按租金总额2%支付滞纳金。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占用,征占用的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2、流转期内,乙方投资形成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及乙方的经营性补偿,归乙方所有。

八、合同期满,乙方要续签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

九、纠纷解决办法流转期内,如果在承包使用土地上,有村民纠纷,甲方要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4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面积亩的土地(良田)

承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期限三年(自20_年1月4日至20_年11月30日),承包金每年每亩660元整,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方式为每年1月10日前付清当年租金。

第二条:承包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承包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和不改变农田现状。

第四条:承包期内,乙方承包甲方的.农田各项政策性补贴归甲方所有,乙方做好配合。

第五条:承包期最后一年,乙方不得种植午季作物,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满,乙方应保证承包的土地达到承包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七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商议解决,也可以请求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商议调解或者商议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保证金壹万元整,保证金抵交最后一年承包款。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和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5

转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标的

土地名称

坐落

块数

面积(亩)

备注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花园村五组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包期限

转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价格

转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元人民币。

四、转包付款

签订合时转包金一次性付清。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