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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电脑管理办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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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电脑管理办法1

为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学校教学与管理的信息化,学校配备了笔记本电脑,供教师教学使用,为规范笔记本电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笔记本电脑管理办法大纲

一、笔记本电脑权属

笔记本电脑属学校固定资产设备。学校笔记本电脑采用个人借用保管的形式管理使用。南昌十三中在编在岗教师可以向学校借用笔记本电脑。

二、借用办法及使用要求

1、借用笔记本电脑根据个人需要与自愿原则,在学校通知的时间内到学校总务处办理如下手续:

财产保管员处签定《笔记本电脑借用协议》→使用人到财务处交20xx元财产借用押金→总务处审批→财产保管员处登记财产记录后借用。

2、本校在编在岗教师可办理借用手续,如在通知时间内未办理借用手续的视为不需借用,原则上以后不再办理。

3、笔记本电脑是学校办公设备,借用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借与他人或用于与教育教学无关事宜。教师需按教务处规定的使用办法运用笔记本电脑,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

4、学校总务处每学年对借出的笔记本电脑进行常规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以清查资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教师在办公时间不得利用笔记本电脑进行与教学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用于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活动,否则学校有权收回笔记本电脑,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有违法行为的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6、教师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或离开工作岗位,应交还所借用笔记本电脑,退还押金。

7、因为经费原因,学校原则上以后不再批量采购笔记本电脑,没有借到的新任教师不再办理。

三、保管与维修

1、笔记本电脑属贵重物品,借用教师须妥善保管。若电脑或配件遗失,须以相同型号、配置的电脑或按使用时间折价赔偿。

2、笔记本电脑根据厂方提供服务享有相应免费质保。借用人如发现质量问题报总务处,由总务处统一与供货商联系保修。因借用人明显使用不当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坏由个人负责。

3、借用人应按培训要求使用、保养、维修笔记本电脑。日常办公应合理使用和维护,定期升级系统、防病毒、防火墙等软件,由于学校机器数量很多,学校不再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进行系统维护及维修。每学年学校进行常规检查时,由总务处安排专人进行系统维护及维修,如发生部件损坏更换费用由个人承担。

4、借用人应保持笔记本电脑原有配置及外观,不得自行对笔记本电脑进行拆卸、更换、升级等,否则出现故障,维修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

四、报废条件

1、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

2、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

3、机型已淘汰,主要部件难以找到配件的;

4、维修费用过高不合算的;

5、使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的。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校长室,校长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予以修改及补充。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笔记本电脑管理办法2

为保证笔记本电脑的有效管理和正常使用,避免重要文件和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特制定此制度。

1.公司所有电脑,是指利用公司资金配置的,以备各部门工作人员使用来完成工作任务的所有电脑,包括笔记本电脑及台式电脑,其使用和管理,均须按公司要求执行。

2.公司按要求为每位需要使用电脑的工作人员配置台式电脑1台,除出差等特殊需要,其他情况一律不提供笔记本电脑使用。

3.台式电脑未到位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笔记本电脑带出公司。

4.台式电脑配置到位后,原先配置手提电脑的工作人员,务必及时将手提电脑归还公司,将所需资料考出,并到档案管理部备份归档。

5.因公确需使用笔记本电脑的人员,应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先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再报厂部批准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并按以下办法执行:

(1)笔记本电脑属贵重易损坏物品,各领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轻拿轻放,避免挤压和撞碰,并远离水火及各类化学物品等。同时,要注意妥善保管,谨防遗失和盗窃。使用人未尽到应有的保管义务,致使损坏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应责任人应自行承担赔偿费用。

(2)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电脑系统出现问题时,应立即与综合部取得联系,汇报电脑的故障情况;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随意拆卸电脑硬件及添减、修改系统程序等。违反者,一经发现,即按严重违纪处理,因此而致使系统性能降低或者硬件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相关领用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到综合部办理归还手续;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使用时间的,必须先重新与综合部联系,得到批准后,方可延长使用。否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还。未经批准,强行留用的,视为严重违纪。

(4)领用人使用完电脑后,应及时对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备份、转存和删除。应个人原因导致文件丢失、损坏和泄露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5)各领用人使用完毕后,应完好无损、原质原量地交回综合部,如有任何异常现象,应及时说明,记录完毕后,再交网管或者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归还手续;未提前向行政人事部说明或者及时汇报的,检查不合格的,因此而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使用人承担,除非使用人能提出合理且符合事实依据的理由证明自己无任何过错。

本制度至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