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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教师培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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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录

浙江教师培训平台

登录浙江教师培训管理平台,网址为:

学校用户初始密码与账号名相同;教师用户初始密码为该教师身份证号码的末6位。

二、学校用户操作要点

1.教师信息管理

(一)教师信息校对

(1)确保教师人员数量的准确性,做到一个不多,一个不少。

(2)教师个人信息校对,特别是身份证号码的校对。

(3)教师其它信息的添加与修改。教师个人可以修改的信息为“任教

学科”、“手机号码”、“办公电话”,这部分信息的添加可在教师获得个人登录账号后由教师自行添加。

(4)如需修改某位教师的个人信息,请选中该教师对应的记录(该

记录高亮显示,如图1),然后选择操作菜单中的“修改”按钮,在“教师基本信息维护”窗口中修改相应信息后点击“提交”保存修改;点击“重置”放弃本次修改;点击右上角的“X”退出“教师基本信息维护”窗口

提示:现行版本教师个人信息的校对和修改操作只能单个进行,即只能校对一个、修改一个、保存一个,再修改下一个教师,比较麻烦,已向上级部门反映。另现行版本存在一些Bug,如出现“请

重新登录”的信息或“教师信息维护”窗口的信息空白或混乱,请点击窗口右上角的“注销”按钮重新登录。

图1

(二)教师信息维护

(1)登录管理:教师账号和昵称的管理

教师已有账号则为“修改”操作

教师没有账号则为“新建”操作

(2)密码重置:教师忘记账号密码后,通过“密码重置”功能可将密

码重置为初始密码(该教师身份证号码的末6位)

(3)教师调入、教师调出、增加、删除

“调入教师”和“增加”的区别在于这个教师的信息在我们操作前数据库中是否存在该教师的记录,“增加”教师指的是该教师的信息原先数据库中是没有的,“调入教师”是指该教师的信息原先数据库中是存在的,“调入教师”可从“外校”调入,也可从“自由人”中选择,在“调入教师”之前可用“查询”功能通过查询该教师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快速定位该教师数据库记录,教师信息查询支持

模糊查询。

提示:在数据库建库阶段(即现阶段),不使用“教师调入”、 “教师调出”功能,统一确认不是本校的直接删除,缺少的直接增加。

(4)教师变动:教师离职或退休

2.教师报名信息审核

教师培训报名申请的审核,“通过”或“拒绝”,如拒绝还应输入拒绝教师通过审批的原因,如图2。

图2

三、教师用户操作要点

1.密码修改

建议教师第一次登录后修改初始密码,将鼠标指针移动到窗口右上角的教师姓名上方,会弹出“修改密码”按钮,点击进入“用户密码修改”窗口。(如图3、图4)

图3

图4

2.个人信息维护

教师可校对本人信息,但教师本人有权限修改的只有“任教学科”、“手机号码”、“办公电话”,如其它信息有误,请向学校管理员反映。

3.自主培训报名

详见“培训管理平台使用手册”。

备注:

为便于学校管理人员相互交流培平台使用经验,各校老师可以利用“今目标”软件进行相互交流,QQ群也会在最近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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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教师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园)长。

第三条教师参加经条件审核通过的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学分,及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历提升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转换的学分,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教师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也可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但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二章学分的数量要求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自主选课)。

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分。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列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

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50%计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第五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可通过四种途径获得: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等。其中自主选课为教师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的培训;指令性培训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师必须参加的特定项目培训;校本研修为中小学校按照要求和自身教师队伍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培训活动;其他形式转换为教师学历提升、参加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以及教师事先报学校同意自主选择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三章学分的结构要求

第六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及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中小学教师类别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层次分为:初级培训、中级培训和高级培训;培训维度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

第七条一个周期内,教师参加各类自主选课与指令性培训不少于240学分,其中自主选课一般不得少于190学分;至少要参加一次基础学分为90以上的集中培训;校本研修一般为120学分;其他形式转换中,教科研活动转换学分一般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学历提升、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特级和正高职称教师参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转换的学分,可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也可纳入自主选课范围(必修要求学分除外);经审核认定的学分纳入自主选课范围。

第八条《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小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具体见附件,以下简称《学分结构指南》)为各类中小学教师周期

内参加培训规定了指导性要求,教师一般应根据所属层次、类别及从教学科,按照《学分结构指南》建议的培训维度和领域学分要求,在学校幼儿园统筹规划指导下,选择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师若选择跨层次、类别、学科及培训维度、领域项目培训,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九条教师培训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三类。必修学分为周期内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限定选修学分为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阶段、类别和任教学科,选修限定领域内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任意选修学分为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领域和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

第十条《学分结构指南》为一定时期内对教师培训学分结构的具体规定,一般每5年修订一次,但期间可根据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求进行微调。

第四章学分计算办法

第十一条培训学分是教师参加培训的学习质量和数量的综合计量单位:

培训学分=计时学分?课程(项目)系数?考核成绩系数。

计时学分=基础学分-请假折算学分

计时学分根据培训时间折算,课程(项目)系数和考核成绩系数根据课程(项目)性质及教师参训考核成绩的.不同给予不同赋值。

第十二条基础学分与请假折算学分的确定,根据培训课程(项目)实施时间确定基础学分,一般每1学时计1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8学时。请假折算学分一般每1学时计1学分,教师参加培训请假的有关规定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课程(项目)系数的确定,不同层次和性质的课程(项目)系数,参照表1建议并报相应培训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本表中未尽类别,由各地自行规定。

表1不同层次和性质课程(项目)的系数规定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系数的确定。教师培训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挡,对应的考核成绩系数分别为1.2、1.0、0.0。

第十五条课程(项目)系数实施分级认定制度。培训课程(项目)限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跨县(市、区)的,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跨设区市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教师培训课程(项目)时,须首先认定培训学时和课程(项目)系数(或基础学分),并在教师选课时公布。

第十六条教师参与各类培训及转换学分采用最高限制计入办法,自主选课和指令性培训按实计入,但一个项目最多计180学分;网络培训最高计入50学分;到企业实践最高计入120学分;参加“其他”类领域课程(项目)学习最多计入30学分。校本研修一般最高计入120学分,学校自我培训质量高,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最高可计入150学分,同时相应减少自主选课或指令性培训学分要求。特级和正高职称教师、省级名师工作室

主持人等承担的教师培养培训任务转换的学分,每年最多计36学分;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取得学历文凭后,最多可计180学分(不可跨周期)。具体认定细则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教师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的,按每年120学分的标准折算计入,此学分不影响教师回原单位后参加培训的权益,支教后教师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其他培训。

第五章培训考核与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各类培训课程(项目)和活动,都要建立细化的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将参与度、培训纪律、作业完成、实际取得的培训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标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查与相结合,投入时间与实际成效相结合,真实反映受训教师的学习态度、能力达标状况和实际提升效果。

第十九条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和实施考核。自主选课与指令性培训,由实施培训的机构或部门负责;校本研修由教师所在负责;教科研活动由教科研部门或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园)配合;到企业实践由学校和企业共同负责。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由组织相关工作的部门、机构和学校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5%。

第二十一条参训教师完成培训学习任务、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培训学分。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教师每年度及周期内取得的培训学分及结构达到本办法之规定,相应教师培训考核视为合格。

第六章学分的登记与确定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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