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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软件工程视角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

摘 要:“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当前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分析国内外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而研究中国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基于软件工程视角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软件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抽象的、逻辑性产品,它不以实物形态存在和传播。国际权威机构IEEE(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给出软件的定义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方法、规则、相关的文档及在计算机上运行它所必需的数据。可见计算机软件不单纯是精神产品、技术方案、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而用著作权、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都不能满足其实际的需求。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起步较晚,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仍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1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外现状

1.1 国际现状

最初,《与世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通过使得过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依据得到统一。现今,国际组织对于软件保护最主要的保护法有:《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解决由计算机系统使用作品与创作作品而引起的版权问题的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等。

国外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状况为:美国对软件的保护最主要是通过版权法来实现保护机制的,其次用专利法、商业秘密法来辅助实现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受美国影响,日本最终采用的软件保护方案为:修改著作权法,把软件单独列为版权法的.一种特殊作品来进行保护。欧盟成员国均是《伯尔尼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两个主要版权公约的成员国。欧盟于1991年通过了《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指令》,自此,欧盟成员国在软件保护问题上采纳了版权法体系。

1.2 国内现状

国内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状况为:我国于1990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初次被列为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其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1991年6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被给予了专门的保护,其第二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随后,2001年9月《著作权法》被修订以满足软件保护的需求;为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相一致,2001年12月我国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2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自此,著作权法(版权法)成为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要方式。

2 我国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目前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不理想

目前,我国主要以著作权法(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但是,著作权法主要用于保护以文字形式体现的文学、艺术作品。同时以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等作为辅助保护方式。然而,专利法主要用于保护新的技术方案或新的设计,商业秘密法则主要用于保护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2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滞后现象

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历经了从数值到非数值计算,从机器语言到高级语言编程,从结构化到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过程。从计算机出现到现今,计算机软件发展非常迅速,其开发技术往往在短时期内可以发生重大的变化。而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要立法为2002年2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滞后。

3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笔者从软件工程的角度,建议研究软件的整个开发过程从而形成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3.1 软件生命周期内所产生的智力创造成果

软件生命周期定义为:计算机软件从开始计划开发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整个存在阶段。按软件工程角度分阶段,软件的生命周期由软件定义、软件开发和运行维护3个时期构成,每个时期又由多个子时期构成。每个时期的阶段性成果都不一样,呈现形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可行性分析报告、总体设计文档等。这些成果都是计算机软件中智力成果的表现,在某一程度上都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但由于每一成果所包含的劳动和价值程度不同,则对其知识产权的预期也有所区别。

3.2 每一时期成果存在形式

一个软件的生命周期内,成果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文档,图表,代码等等。若是深入分析,还可以有更多的形式。所以针对多种成果制定具体的保护形式,对于形成理想效果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至关重要。

3.3 合理保护智力成果方式

成果的不同,其劳动和价值也不同,对于软件生命周期内产生的多种多样的成果,制定合理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很有必要。建议从中国软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国内外软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条约,结合软件生命周期的特点,从而形成合理且可以达到理想效果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