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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式的筹划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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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式的筹划

投资方式的筹划参考

这里关于投资方式的筹划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根据再投资退税方式的不同税收待遇进行的筹划;第二种情况是在同一退税方式下,选择设立新企业还是扩大企业规模的筹划。

(一)基于退税方式的筹划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再投资退税共有三种方式。

一是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再投资原有企业或重新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二是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短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就是说退税率为100%。

三是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经营期不短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税率为100%。

从上面的税收政策我们可以看出,这三种再投资退税方式中,后两种方式明显要比前一种方式好。因此,外国投资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尽量选择后两种方式,这样便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当然,选择后两种方式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对于第二种方式,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不能享受100%的退税率,应该按第一种方式享受40%的退税优惠,并向税务机关缴回已退税款的60%。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三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的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企业在进行这项筹划时,最重要的就是要使自身符合条件,成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对于第三种方式,只是用于在海南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应用范围较窄,对于一般的企业没有太大的意义。

(二)增加注册与新设企业的选择

外国投资者在用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决策时,还可以考虑,到底是将资金以增加注册资本的形式直接再投资于原企业,还是设立新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设立新企业有税收优惠,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增加注册资本金这种方式,税法没有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如果企业再投资开办新企业,则不仅可以享受退税优惠,而且还可以享受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若投资于原企业,则不能享受这一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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