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解释
以前评论过税法中的“视同销售”的法律解释问题,但发现还有人对此问题存在误解。
税法上的“视同销售”中的销售一语指的不是会计视角下的销售,也不是其他专业领域范畴下的销售概念,这里的销售指的只能是税法语义下的销售。
视同是法律拟制用语,举例解释一下。销售指的是一方有偿出让自己所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如销售货物或销售不动产,但如果让渡的不是财产的所有权,则不能称为销售。营业税法中的有两个税目是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土地在我国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或集体,所以有偿让渡土地叫转让,不能称销售。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适用税率是5%,后来,发现有人为规避销售不动产税率,将销售不动产合同改造成转让不动产的永久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永久使用权在法律上肯定不赞同于让渡不动产的所有权即销售不动产的法律效果,但对于受让方来说,两种交易方式获得的经济享用情形没有什么大的不同,但对于转让方来说税法结果却有很大的不同。为了堵住这一税法漏洞,税法明知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不同于销售不动产,但赋予前者以后者的税法结果,即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适用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处理,按5%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这一立法技术就叫“视同”。
通过上面这一实例,我们对这一立法技术处理技巧有了粗略理解。这一立法技术不是税法上特有技术,其实在其他部门法律中也常有应用,有深入研究兴趣的网友可以查看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或杨小强的《税法原理》。
为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再介绍一个国外有名案例。有个国家对水果征收关税,但对蔬菜不征关税,有个纳税人进口西红柿,国家对其征税,其不服,诉至法院。该纳税人认为,该国百科全书将西红柿列入蔬菜,权威植物学家也认为西红柿属于蔬菜,所以,西红柿属于蔬菜是常识,税法也不能认为西红柿是水果而对西红柿征关税。法院认为,税法确实不能违背公众的常识性认识,硬性加以归类,但税法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要求,作出不同于其他学科的解释,即在征税时,税法可以将西红柿“视同”水果,适用水果的税法结果。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理解税法上“视同”条款的适用前提及原因。a与b分属A与B两个不同类别,A与B的税法适用结果不同,为了税法的公平或其他考虑,需要对b适用A的税法结果,这时就可以使用这一立法技术,规定“b在税法适用上视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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