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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本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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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信托在现代的商业社会的强大功能和广泛运用,那么,信托本质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了,希望能帮到你!

信托本质是什么意思

尽管至今为止尚未有一个令人满意的信托定义,但是对于信托的本质特征却有共同的认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大家才承认存在信托这一行为,否则,信托无从说起。概括来讲,信托有如下本质特征:

第一,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受益权主体的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它可以像真正的所有人一样,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其他人也都把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与其从事各种交易行为。同时,受托人必须妥善经营信托财产,将所产生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包括本金交给受益人。我国将受益人的权利称为“受益权”,其所享有的利益称为“信托利益”。

第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便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其不能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固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便信托终止后,委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属于自己或第三人。

第三,有限责任这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是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受益人负有限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在信托事务处理过程中,只要受托人没有违背信托或已尽了职守,未能取得收益的,可以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有损失的,在信托终止时,只将剩余财产交给受益人即可。但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赔偿或恢复原状。二是受托人因信托事务处理而对外发生的债务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即债务人无权追溯受托人的其他财产。但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要以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承担。

第四,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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