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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医疗证明书的管理规定

医疗1.18W

关于开具医疗证明书的管理规定(各地方措辞格式或许略有不同,但病情标准等基本相同,因为医疗标准是国家统一的)结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关于开具医疗证明书的管理规定

一、医生资格界定 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且住院医生工作3年以上,硕士工作1年以上,博士或调入本院的医师工作6月以上者有资格开具普通医疗证明书;属医疗纠纷或外单位委托(交警、公安等)鉴定需出具医疗证明的,由医务部指定科主任或高级职称医师完成。

 二、开具医疗证明书的流程

1、录本次住院或就诊时所患疾病名称及相应休息时间、何时复查及复查内容。

2、开具医疗休息证明书时,需详细填写具体疾病名称、住院起止时间(出院病人)、建议休息时间(时间须大写)。确实不需要者可以免开医疗证明书。

3、门诊办审核盖章、登记备案。

4、外单位委托(交警、公安等)鉴定的',须核实相关介绍信,由医务部指定专人鉴定,由医务部审核盖章,并登记备案。

5、本院职工申请病假必须持首席医生以上开具的病假证明,到干部保健科审核,经科主任同意签字(护士由护士长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并存档备案。其中病假1周以上或住院超过1月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报告员工所在片区院长核准。

 三、相关规定

1、医师开具医疗证明时,须在病历上详细记录疾病诊断或疾病休息的客观依据(即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结果)。

2、一般情况下,

3、此前出院或离院而未开相关证明的病人,根据病情需要确应开具医疗证明书者,应先由医务部严格审核确认后,指定医生开具证明书,并在病历和医疗证明书右上方标明“补”字样,由医务部签字、门诊部审批盖章后,视作有效。

4、出具医疗证明的疾病休息时间见附件一。所规定的休息时间为最长休息时间,遇特殊情况如病情较重,可适当延长。

5、休息时间一般以三个月为一期,超过三个月者可行复查,必要时再申请继续休息。不能一次性开出半年、一年的医疗证明。

6必须使用大写数字,禁止使用阿拉伯数字,以防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