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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阶段应该是怎样的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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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9日,小孩A某某在穿过人行道时,被B某某行驶在人行道上的电动车撞伤。上海市某区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起诉阶段应该是怎样的程序流程

经查:该电动车套用车牌,最高车速大于20?/h,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输出功率为350w,电压为48v。该无牌非标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应当各行其道”等基本通行规定。

显然,对该非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显然,该无牌非标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5条对“摩托车”是这样规定的: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第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从上述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电瓶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强制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强制标准,二者都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无牌非标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而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

该非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即是否有权行使在人行道上,将对判断是否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结果具有直接的关系。

作为小孩A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我提出该电动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是B某某。诉讼中,事故双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是否可采争议很大。

一审法院法院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从而作出判决。B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前上诉。

2013年12月5日,二审法院认为“超标电动车相比标准电动车具有造成更大危险后果的能力,B某某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且行使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进至公交车站时亦未注意通行安全,其过错与A某某的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综合两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B某某应对A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的判决,本院予以变更”。

办案小结: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