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谷

位置:首页 > 行业范文 > 证券

2017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之证券公司

证券2.15W

导语:证券公司是指什么?它的设立是不是必要要经过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下面是关于在司法考试中与商法有关的证券公司考察的相关内容,我们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17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之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组织形式

1.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

2.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3.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二)证券公司禁止和限制行为

【法条】

《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132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133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第142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础知识】

1.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第130条)

2.禁止混合操作。《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对自营业务的限制:

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②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③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第137条)

4.经批准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142条)

5.禁止接受全权委托、私下委托、对收益或赔偿作出承诺。(第143-1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