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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分析案例

工业企业自制产品、半成品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产项目,用于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税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纳税。目前同一产品的市场销售价高低不同,企业为避免税可按较低的销售价计算纳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公式为:

纳税分析案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案例]

按统一的原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计算企业自制自用产品成本为20万元,共组成计税价格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20万元×(1+成本利润率25%)÷(1-消费税税率10%)=27.78(万元)

应纳消费税=27.78万元×10%=2.778(万元)

采用降低自制自用产品成本办法,成本为10万元时,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00000+100000×25%)÷(1-10%)=13.89(万元)

应纳税额=13.89×10%=1.389(万元)

少纳消费税2.778-1.389=1.389(万元)

由于成本是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重要因素,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组成计税价格的高低,影响税额的`高低。此产品成本又是通过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计算出来的。按照原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很多间接费用、企管费用均要通过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各步骤的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成本的计算就能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只要将自用产品应负担的间接费用少留一部分,而将更多地费用分配给其他产品,就会降低用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从而使计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价格缩小,使自用产品应负担的消费税也相应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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