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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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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执行异议申请书(15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_____

请求事项:

_____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_____,系_____,人民法院判决_____,剥夺了我的_____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_____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

(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x月xx日生,住所:xxx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xxx字xx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xx日送达生效。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3

申请人:xx,男,20xx年xx_月xx_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梨园地区xx村xx号。

被申请人: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主任 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1、 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xxxx)第xx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

内容;

2、 请求贵院撤销(xxxx)通执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xx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xx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xxxx)第xx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20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通执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于xxxx年xx月xx日下达(xxxx)通执字第xx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xxxx)第xx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

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拆迁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

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

依据《裁决规程》第xx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举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因为,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请人调查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

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迳行作出《裁决书》。

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领导班子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讨论的决定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xx条,即“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首先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作出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言于xxxx年xx月xx日已经生效。

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贵院作出的(xxxx)通执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

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贵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显然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严格审查。

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贵院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进行申辩的权利,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的依据及程序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xxxx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4

申请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民族_____,家庭住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

请求事项: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_____市_____小区_____幢_____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和理由:杜_____诉王_____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但原属于王_____所有的坐落在_____市_____小区_____幢_____号房屋,已在前年即转让给申请人所有,有双方买卖契约和公证书等证据为证,故现坐落在_____市_____小区_____幢_____号房屋已属于申请人所有,贵院把该房屋仍当作王_____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_____市_____小区_____幢_____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望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5

案外异议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______申请执行被执行人______一案。贵院于____年2月9日向异议人送达(_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异议人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60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异议人对上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在贵院送达(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查明我公司已不欠______款,亦没有被执行人______的.债权可供执行。故无法直接向申请执行人______履行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6

申请人:,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电话号码。

请求事项:

________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________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xx与xx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________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

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xx与xx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________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

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7

异议人:

xxxx年xxxx月xxxx日

异议人:赖xxxx,女,汉族,xxxx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xxxx镇xxxx路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xx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xxxx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xxx镇xxxx路1号。

被执行人:邹xxxx,男,xxxx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xxxx镇xxxx路9号xxxx房。

被执行人:广州市x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xxx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xxx镇xxxx村xxxx路南。

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xx支行与被执行人邹xxxx、广州市x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xx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xxxx)穗花法执字第16xxxx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广州市花都区xxxx镇xxxx城xxxx街xxxx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xxxx的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20xxxx)穗花法执字第16xxxx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广州市花都区xxxx镇xxxx城xxxx街xxxx商铺。

事实与理由:

执行异议申请书8

异议人(案外人):张__,女,____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__市__山街道办事处北正街__x号。联系电话:________x(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__市__区_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区__路元辰国际A座三楼。法定代表人龚_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____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区__大道邬树村__号。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__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开发区__x湾__号__岸__栋x层__号。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__,男,汉族,____年3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__,女,汉族,____年4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__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南睿升学校。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__市__区_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_____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___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__、刘__、__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____)鄂江天证经字第11645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贵院以(____)鄂__中执字第0039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____年8月8日作出的(____)鄂__中执字第0039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对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张__与被执行人__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____年9月14日签订《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给异议人、被执行人应当在____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异议人使用、被执行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____年9月28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万元,被执行人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____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发出《延迟交房通知书》,预计____年6月30日启动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执行人资金链出现断裂等原因,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向异议人交付房屋并办理初始登记,无奈异议人自行入住了该房屋。现贵院将异议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执行,导致异议人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另外,根据另一异议人谭__的申请,贵院已经作出(____)鄂__中执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异议人谭__的府上住宅小区一期房屋的执行,而谭__的案件情况与异议人的案件性质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张__

  ____年5月12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9

申请人:吴_____,女,汉族,无职业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贵院于______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某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10

异议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异议人收到贵院(20xx)临兰执字第3812号执行裁定书和x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贵院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刘工资款45万元,我公司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早已从我处离职,现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已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双方也无其他到期债权,因此我公司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11

异议人(案外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撤回执行异议。

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因__________________车被贵院查封扣押事宜于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经执行和解已将该车解除查封并将该车发还,故请求准予撤回异议。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12

申请人:

请求事项:

XX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案件中,贵院经过审查XXX公证文书,裁定强制执行,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XX,系申请人享有担保物权之财产,该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终止执行该标的。

事实和理由:

事实:

理由:贵院执行案涉标的`将导致申请人在实体上丧失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即依照20xx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依据法律做出裁定,终止执行案涉标的。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13

复议申请人:明天,男, 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 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 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

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二0__年三月一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14

异议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在申请执行人肖x与被执行人王x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x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x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x(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x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20xx年xx月xx日,异议人与妻子王x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20xx年xx月xx日,肖x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x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x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20xx年xx月xx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x使用,王x应向肖x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x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x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15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又名刘永贵、刘十美),男,20__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复议申请人刘永桂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__)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__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永桂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永桂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永桂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刘永桂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