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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群对安乐死认知态度的调查报告模板

关于人群对安乐死认知态度的调查报告【1】

关于人群对安乐死认知态度的调查报告模板

摘要 通过随机取样,在201x年1月到2月,对来自6个地区的364个人进行了安乐死认知态度的社会调查。在调查中发现社会对安乐死有较高的认知,且个人的文化程度和职业背景对其选择有较大影响。但在调查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上,人群表现不同态度,同时也给出了各自不同的原因,因此,对于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还需要更加广泛深入的调查。

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背景及不同文化程度的人群进行安乐死的有关调查,借以了解和评价社会公民对安乐死的态度,并期望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寻找民意基础,及分析阻碍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进程的主要原因。 1.调查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6位调查员家乡的各层次人群(包括河北、陕西、湖南、湖北、江苏五省),受调查人群年龄在16-76岁之间,以自愿形式参加问卷调查。 1.2.调查内容

性别、年龄、受教育文化程度、职业、身体状况;对安乐死了解程度、对安乐死态度及理由和对安乐死合法化态度及理由,同时还包括安乐死实施问题。 1.3.调查方法

采用调查问卷,由调查员发给被调查对象,受调查者以无记名自填问卷方式填写,针对一些年老的受调查对象采用委婉访谈方式进行调查,依据其观点态度代替其填写问卷;同时也利用网络进行网上问卷调查。 2.调查结果与分析 2.1.问卷回收情况

问卷发放364份,纸质问卷330份,回收33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问卷304份,有效率92.1%;网络问卷34份,有效问卷34份,本次调查回收有效问卷共计338份。 2.2.受调查者的一般情况

在338位受调查对象中,男性172人(50.89%),女性166人(49.11%),身体状况基本为良好;年龄分布上,18岁及以下的人群227人(67.16%),31-50岁的人群58人(17.16%),51-60岁的13人(3.85%),61岁以上9人(2.66%);受教育程度上,初中及以下水平64人(18.96%),高中、中专文化人群70人(20.70%),大专、本科文化人群201人(59.47%),硕士及以上3人(0.9%);职业背景,党政机关/社团/事业单位人员30人(8.87%),医务工作者40人(11.83%),教师10人(2.96%),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人(5.92%),

工人35人(10.36%),自由职业者25人(7.40%),在校学生148人(43.79%),务农30人(8.87%)。 2.3.受调查人群对安乐死了解程度分析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人群对安乐死的了解程度一般,文化程度及职业背景不同的人群对安乐死了解是不同的,在调查中发现医务工作者及在校学生的了解程度较高,这可能与其所接触的医学伦理等知识有关;选择“只听说过”的49.55%的人群中,有部分是因为受传统文化影响。我们调查员在调查前做了相关知识及资料的解说,

受调查者表示因为在生活中大家都比较忌讳“死”这个话题,所以对安乐死也只是听说过而言,即他们受限于获取安乐死知识的机会。因此,就目前人群对安乐死了解程度而言,讨论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还需要我们做很多工作,包括宣传介绍相关知识。 2.4.受调查人群对安乐死的态度 高的支持率,达47.77%,持中立

态度的为30.86%,在调查中,受调查者在这个问题中有所顾虑,关于人群对安乐死所持有的态度上,我们发现安乐死在我国有较

因为他们考虑到安乐死会带来诸多的问题而选择中立态度。 2.5.受调查人群性别因素对安乐死态度的影响(x2=10.9 ,P>0.05)

异无统计学意义,即性别因素不影响对安乐死态度的选择。

2.6.对安乐死态度选择的年龄分布(x2=11.64,P<0.05)

不同性别对安乐死态度差

由于31岁以上各层次人群的样本容量较少,利用统计学知识把31岁及以上人群合并后用卡方检验,具有统计学意义(x2=11.64,P<0.05),发现不同年龄对安乐死态度存在差异。18-30岁的人群在安乐死态度上赞同比例较高,而31岁以上人群在对待安乐死问题上选择反对的比例比另外两个人群要高。

2.7.不同教育程度对安乐死态度没有太大差异,在不同职业背景对安

乐死态度上,以学生对安乐死持中立态度的较多,工人持反对态度的比例较大,总的来说,教育程度与职业背景对安乐死态度影响较小,而对安乐死合法化问题上则影响较大。 2.8.关于人群对安乐死持赞同态度的原因统计

在赞同的276份问卷中,有75.28%的人认为安乐死是“对人权的尊重,能让患者有尊严的离去,使患者从长期的痛苦中解脱出来”,有62.17%的人认为这是“家属会被病痛所折磨,安乐死是家属从经济和情感中解脱的一种方式”,还有41.2%的人认为安乐死“能节约医疗资源,为其他患者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当然,还有30.34%的人群认为“安乐死在国外已经合法化,那么在我国也就有一定的可实施性”。确实在临床实际中身患绝症如晚期癌症的患者会有严重的疼痛等难以忍受的症状,临床上镇痛药作用也是有限的,此时选择安乐死即能让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也能让患者有尊严的离去,就目前我国的医疗状况来看,大多数人都为自费医疗,即便现在有了居民医保,但也只是报销少部分的费用,对于一些贫困家庭来说选择消极安乐死确实也是家属从经济情感中解脱的一种形式。而对于医疗资源的考虑则多为医务工作者及医学生的'选择。

在表示反对的200份问卷中,有27.5%的人选择“安乐死目前在国内是一种犯罪行为,不能实施”,有54.5%的人选择“安乐死会成为一种杀人工具”,选择“病人积极地选择安乐死会减慢甚至阻碍医学科学发展”的有38.5%,同时,也有48.5%的人群认为“选择安乐死是一种丧失斗志,不尊重生命的表现”;反对安乐死多数原因主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原始报告【2】

感谢主席,就安乐死在中国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开宗明义,安乐死,即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提前死亡。我们今天判断安乐死在中国是否应该合法化是基于安乐死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是否具备安乐是实施的条件而提出的。首先我们先明确几点,安乐死的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社会利益而实施;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同时,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受到法律承认之后,各所医院将会把安乐死作为正规医疗手段,安乐死的使用频率也会直线上升,在安乐死合法的进入社会中我方发现有很多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很难解决的问题出现,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下面从三个方面论述。

第一,无法保证体现的是病人的真实意愿。安乐死是以患者的真实意愿作为第一原则,这是安乐死实施的基本条件之一,我们尊重患者选择生命所向的权利,但所有选择安乐死的都是出于内心最本质的想法吗?其实每个人都对生命有着强烈的渴望,但由于诸多因素,患者不得不选择死亡,表面的自愿却隐含着不想成为子女,社会的负担缘由,家庭压力、财产纠纷,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的真正原因。另外病人的意志并不坚定,痛苦绑架了他们的意识,人性在最后的时刻很脆落,他们无法理性的判断自己生命的去向,总会盲目的因想逃避痛苦而轻易的放弃生命,这并不是他们内心最清醒的选择。

第二,我国现阶段的医疗水平无法保证对安乐死的准确判断。在当前情况下我国医疗技术和研究能力有限,医疗设施并不完善,医务人员素质普遍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患者病情是否真的毫无扭转可能,恐怕目前的医疗技术仍无法给出答案。同时,我国各地不的医疗水平和管理也参差不齐,极易发生医生误诊的情况。据统计美国每年有30.5万例样本是误诊的,其中40%给病人带去痛苦,因医疗过失引起的死亡人数大约为10万。如果仅仅以病人痛苦为由,滥用安乐死,过早地限制或剥夺治疗,就意味着剥夺了患者的生存机会,这带来的后果是无法原谅的。

第三,安乐死轻视了生命的珍贵。每个人都有选择生与死的权力,但安乐死的合法化无形的剥夺了病人选择活下去的权力,让人们在面对病魔时无意识的选择逃避而死去,我们希望每个人都坚强起来,勇敢的与死亡做斗争,给予亲情的关怀,让每个病人感受到关爱,让每条生命都有价值,用心的温度和人性的温暖代替冰冷的死亡!

综上所诉,我方坚定的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