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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代理的类型

总结1.45W

 1、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是否以本人名义

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代理的类型

  (1)间接代理的概念

这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任事务,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所谓间接,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承受处理事务的效果后,再转给委托人;所谓直接,是在特定情形下,因委托人主张权利或被披露,委托事务之效果直接对其发生。

 (2)间接代理的效果

A.自动介入权。

这是指在第三人与受托人缔约时知道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该合同亦对委托人有约束力。委托人可以介入委托事务,直接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的权利,包括请求权、抗辩权等,同时负担受托人对第三人应负的义务。

B.被动介入权。

这是指在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时,第三人因行使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为义务人时,委托人成为债务人。委托人既负受托人应履行的债务,同时也得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权和自己对受托人的抗辩权。

 2、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以分为三类:

(1)委托代理

A.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授权行为)另外根据通说,被代理人可以授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代理活动。

B.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民法通则》第14条、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根据其监护人身份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指定的。

3、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这是按代理权限的范围划分的。

在委托代理中,对代理权限无特别限制的代理,称一般代理;对代理权限有特别限制的代理,称特别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