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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这点事

我在深圳一个公司试用期之内辞职,按劳动法,试用期之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管批不批我都可以走,而且公司要给我结算工资,我是2月9日提出辞职,我的上司答应了,说等招到人交接工作,我一直等到2月23日,公司还没招到人,而我自己又有事不能继续等,经与公司人事总监,财务总监,直接上司,老总四人交涉无果,公司不给我办辞职手续。2月24日我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3月中旬公司的'人事和劳动局的调解员打了几个电话给我,让我回公司办辞职手续,公司才给我发工资。

首先我有劳动合同在手,其次不是我不肯办手续,是公司不给办,现在我告到劳动局了,公司收到开庭通知了,人事非要我去公司办理交接才发工资,不办就不发。

请教大家,我是要按公司的要求走还是等开庭?

试用期辞职这点事
标签:试用期 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