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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实习报告模板五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一听到写报告就拖延症懒癌齐复发?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大学学生实习报告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大学学生实习报告模板五篇

大学学生实习报告 篇1

暑假期间,我在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常州市中心支行参加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通过这次实习,我对人民银行地方中心支行的工作内容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区分了中央人民银行与地方中支的职责划分。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常州市中心支行有信贷管理科、调查统计科、国际收支、外汇管理、会计、人事等部门组成。与普通商业银行相比,在这里工作的职员主要局限于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没有额外的业务指标,工作相对轻松与模式化。他们时有在职资格考试,但这也是在类似国家机关工作的特点。

我被安排在信贷管理科实习,这个科室有两个科长,三个科员(原来有四个,有一个生病休假了)。由于人员少,每个科员要承担不少的工作任务,而由于他们要负责地方货币信贷月报、季报、年报的呈报,所以在月中与月末时工作繁忙,而月初又很空闲。这也就导致一个月的事常常要集中在半个月的时间内完成。科长形象地说,在工作最繁重的那段时间,他们忙地抬不起头来。

刚到信贷管理科时,一个同事拿了一些他们以前做好的材料给我看,有常州市金融运行报告,金融统计月报,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等等,通过这些资料的阅读,我对信贷管理科的工作内容有了一个大概的印象,同时也了解了家乡的金融运行情况。

过了几天之后,王科长向我介绍了常州市中心支行信贷管理科的`主要任务,集中在三方面:

一、执行货币政策(只有中央有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从省一级往下就只是执行货币政策。国家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针对的总量的控制,而信贷管理负责的是结构的调控,*款在哪些领域鼓励投入,在哪些领域有限制);

二、金融市场监控(地方银监局主要监管金融市场中的各个主体,而市中心支行主要监管金融市场中跨区域的领域,如果经济运行中的一片区域都出现了问题,这是需要他们负责的);

三、确保金融稳定。由于权限有限,他们的工作做的不可能很深入,往往是表面文章。实际上他们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分析地方政府的经济政策,还有分析监控地方金融运行情况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另外,还有一个“2+1”2指学生助学*款和下岗工人*款,但这两项的不良*款比例很高,后者高达20%,前者更高,目前还没有统计数字。1指房地产*款。

我在看了一星期的材料之后,科长逐渐安排一些工作让我做,比如制作简单的报表,绘制图表,统计汇总等,在这个过程中,我体会到书本上的知识在实际工作中不一定用的到,而且在绝大部分时候是用不到的,但知识作为一种储备又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一个人的思维,思考的方式,决定一个人能否高效、创造性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工作与学习不同,学习需要一个人专心致志做好自己的事,而工作除此之外,还需承担应尽的责任,有的时候甚至不是自己的责任,因为工作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一个人就能完成的,工作中存在分工,大家各司其职,工作中的上下游各环节只有确保准确无误的完成,整个工作链才能环环相扣,井然有序。记得有一次,我在做金融市场业务情况的汇总报表,资料来自各国有银行、地方银行发来的填报报表。我只顾把数据汇总,却忽略了对报上的数据进行最简单的逻辑分析。因而在有经验的科员检查时,就发现了好几处问题,比如有银行在发生笔数一栏填写了1。5,这显然是在填报时出现了差错,还有银行在同一栏目的“发生笔数”未做填写,在“发生金额”下却填有数据,这可能是该银行无法准确统计,因而空缺该栏的结果。这样最后汇总出的该栏目发生笔数和发生金额是不匹配的,没有统计的意义。

实际统计工作中,会出现数字资料缺漏的情况,需要一个细心的统计员及时发现,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对数字资料做出处理。尽管这可能并非一个统计员的责任,但为了使自己的工作有意义,能正确的反映问题,发现别人的错误,并令其及时改正,也是对自己职责的履行。另外,工作中常会出现一些突发状况,需要职员有较好的应变能力,恰当处理问题,并在此过程中逐渐积累经验。工作中工序的安排也是门大学问,恰当安排,会使工效大大提高,时间得到极大地节约。

大学学生实习报告 篇2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

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大学学生实习报告 篇3

教育实习能检验我们所学的知识,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又能使我们更加了解和熟悉教师工作,加强我们的综合能力,对于我们师范生是非常重要的。

在实习开始之前,指导老师就要求我们在做好知识准备的同时也要做好心理准备,特别要注意角色转换,每人的一言一行都要以教师的标准来要求自己。20xx年9月 1日,我怀着希冀与期盼的心情开始了我的教育实习生活。

实习生活是紧张而忙碌的,我初次品尝到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的快乐。在整个备课——上课——课后反馈的过程中,多查资料,主动向指导老师请教交流,从同学和指导老师的建议中不断提高自己。

但凡经验都是需要积累的,教学经验的积累也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教育实习正是一个让我积累教学经验的好机会。我们这次教育实习,时间定为两个月,分两部分实习内容,一是班主任工作,二是教学工作。

在统筹安排下,我去了太原师范学院附属中学实习。第一天,我是怀着紧张与期待的心情走进这所校园的,为不熟悉的环境而紧张,为即将面对的教师和学生而心生期待。

当第一次与指导教师见面,第一次面对学生,第一次走上讲台,第一次……所有的第一次都是不一般的感受,都是一种新的体验。随着次数的增多,我渐渐熟悉也适应了,得到了锻炼,不再像刚开始那般生涩。

成为一名教师,是我一直所向往的,而成为一名生物教师是我所选择的志向。对我而言,教育实习并不仅仅是顺利毕业的必需保证,更是我能踏上教师岗位的先前准备,是我成为一名真正的生物教师的必备经验。这次的教育实习让我受益匪浅,我感觉我在实习的过程中成长了很多,自身的能力也有了提高。

一、班主任工作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班主任,了解学生是基础,我就是以这个为基本目标的。而要了解学生,与他们进行交流是必要的,仅仅通过观察并不能很好地达到目的'。为了能尽快的熟悉学生,我第一天就从班主任处要了学生的名单,首先从熟悉他们的名字入手,再逐渐熟悉他们的人。

我还看了他们的周记,从中获取一些相关的信息。接着,我又与部分学生进行交流,从学生处了解了班级干部的名单。而且,我常常利用早自修之前、课间、放学打扫等时间,与学生进行交流沟通。虽然这些起初并不是那么的顺利,但接触的时间越长,学生们也越愿意与我交流。

我刚开始时,也并不了解如何跟学生相处,才是最好的。渐渐地,我发现,只要把他们看成是自己的同学,自己的朋友,相处起来就容易的多。还记得,起初,我想通过最直接的方式认识他们,就直接当着全班的面,让他们向我介绍自己,可是学生们似乎都不本大愿意,后来也就不了了之了。

离开教室之后,我就想到底怎样他们才愿意与我交流呢?反复思考,我觉得,必须让他们先熟悉我。而当天下午放学后,我也找学生了解了一下班级的情况。后来,我渐渐开始叫每个学生的名字,虽然有时会叫错,但学生会帮我纠正过来,我与学生之间的相处也越来越融洽。

在班主任工作的实习过程中,我最大的收获就是与人交流沟通的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而且处理班级事务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我原本在人多的地方说话,很容易脸红,而通过这段时间的班主任实习,我发现,我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把它改掉了。

二、教学工作

这是本次实习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教师的本职就是教书,能否教好书,是考量一个教师是否合格的标准。教学工作的实习,主要就是听课与上课。经指导教师的安排,第一周听课,从第二周开始上课。第一次听指导教师上课,我就深深感到了差距,她很有经验,言语又风趣,很能带动学生的气氛。听她上课,给人的感觉很舒服,也乐意听。当时,我就在想,何时我也能上到她这个境界?我很清楚这有一段很长的路等着我走,但我会努力的。

作为实习生,我没有正式上课的经验。但凡事总有第一次,记得第一次上课,我挺紧张的,上的是“细胞器——系统内的分工合作”这部分内容。上完课,指导教师就给我指出了一些问题,都是我没注意到的。比如,师生间上下课的问好,对课堂时间的把握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我改进的地方。

在每一次上课之前,备课、试讲是两道必要的程序。我每次都会花较多的时间进行备课,以求达到较好的讲解效果。虽然课堂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但我的努力还是有价值的。它为我增加了经验,只有积累经验,积累错误,才会有提高。

每一次的教学反思,回顾自身的不足,更明白自己到底缺乏什么,怎样才能将这节课上得更好。尽管我仍存在不足,但我也处在不断的进步之中。通过实习,我对自身语量、语调的调节,更为适当,能张弛有度;对于时间的把握,也有了提高,不再有刚开始的拖堂现象;上课的语言也渐渐有幽默的趋势,不总是平铺直叙;对于课堂的纪律管束,也能有一定的效果……教学工作的实习,让我从各方面锻炼我的能力,让我学到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

实习虽然结束了,但我要成为一名生物教师的信念却增强了,我会朝着这个目标继续奋斗的。我会在不断学习中,更充实自己,让自己的各方面有进一步的提高,争取成为一名优秀的生物教师。

综合上述,在本次教育实习的过程中,我的收获非常大。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曾经说过:“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我在这两个月实习活动中体会到了做为人民教师的乐趣和光荣。

可以说,这两个月是到目前为止我过得最充实,最辛苦的也是最有成就感和最有挑战性的一段快乐时光。这段日子里,我终于体会到了要做好一名教师,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容易,也明白了要做好一名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责任感和重要性,总之,这是一段将对我以后的工作有着重要影响的日子。

大学学生实习报告 篇4

转眼间我市邮政局实习已经有9个多月了,在这9个月的实习工作中,我完成了从一名刚出校门的学生转换社会人员的身份转变,我在邮局学到了许多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我不但拓宽了知识面也学习到了很多社会实践经验,受益匪浅,大学生邮政局实习报告范文。同时也对中国邮政这个百年企业有了自己的认知和看法。入局9个多月的时间,从入局见习、培训,再到各专业局,支局锻炼以及到计划财务科的.实习,各个新环境的不同学习、认识、感受,苦也融融,乐也融融,让我觉得自己正在邮政企业中渐渐的成长,走向成熟。

回顾这九个多月的实习,说心里话,我感触很深。因为这次实习时间短,加之又是各个科室任务量最大最繁忙的时候,所以每到一个点我不仅要靠前辈的悉心指点和帮助,更要自己看着学着每一项工作的具体流程。最终在科班领导及班组的关怀和指导下,在各位同事的支持和鼓励下,我不仅大致掌握了邮政的业务知识,还能够协助我们的业务人员为用户服务,这使我觉得很充实也很满足。以下是个人实习报告总结:

大学学生实习报告 篇5

本人以XX年5月至8月期间,进入英茂药业公司实习,对该公司的otc分销通路管理的现状产生浓厚兴趣,进行了较广泛深入的调研,通过与企业有关领导,销售部门,企业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沟通,了解了整个分销通路建设过程中的通路发展规划,经营现状,业务流程,通路成员和销售人员的基本情况,并深入到云南,湖南,湖北,广西,广东等地。

与企业销售第一线的销售人员和经销商进行接触,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企业的分销通路建设过程中的成绩是突出的:

1,分销通路的长度和宽度在大部分区域较为合理。英茂药业公司根据企业现阶段生产的药品为普通品种,价值低,中间环节不能过多,分销通路费用不能太高,同时企业销售人员短缺的实际情况,结合各区域市场经销商分销通路特点,初步三级分销通路模式,较好地解决了产品快速流向市场,广泛覆盖市场的问题;并通过寻找不超过三家的省级经销商,弥补了分销通路之间的盲区,保持分销通路的稳定,减少冲突,最大限度地在稳定分销通路的同时完成较广泛的市场覆盖。

2,分销通路的市场覆盖面得到较大提高。英茂药业公司通过对省级区域经销商的选择,较为合理地建设分销通路的长度和宽度,使英茂药业的产品分销通路从原先仅局限于云南省到达了西南,华南的`十几个省份,并且市场覆盖面在各个省级区域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忠诚度在逐步提高当中。

3,分销通路布局较为合理。英茂药业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将省级分销通路建设发展规划暂时限定在长江以南区域,集中精力做好这些省级市场,以达到锻炼销售队伍,积累经验和对现有市场深耕细作的目的。

4,分销通路网流走势较为合理。英茂药业公司在分销通路建设的过程中,没有松懈对管理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合同审核,经销商信用额度评估,发货审批,货款风险控制,退换货等制度和流程规范,为分销通路的正常管理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5,建立了双赢分销通路关系的雏形。英茂药业公司在分销通路建设中采用了由经销商负责送货,回款和客户拜访;企业销售人员负责分销通路终端工作和市场生动化的工作,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良好。

虽然英茂药业公司取得的成绩是突出的,但同时存在的问题也影响到分销通路的安全,并有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危害,具体存在问题有:

1,分销通路结构混乱。在个别地区,总经销,特约经销和直销同时存在,并有向多个销售区域蔓延的趋势。多种分销通路模式同时存在的情况使分销通路网络状态多样,复杂,混乱,造成企业在市场计划,执行,推广,监查,信息反馈等方面的混乱和盲目,无形当中降低了经销商的利润空间,挫伤了经销商的积极性,使经销商经销企业产品的意愿和兴趣降低。

2,分销通路控制出现不安全因素。英茂药业公司分销通路建设的过程中,由于英茂药业公司与经销商的分销通路关系是松散协作的关系,对各经销商只要求货物安全,货款及时回笼,当英茂药业公司希望分销通路成员帮助调整产品结构,加大力度销售利润高的新产品时,总会遇到或多或少的抵触。

3,销售人员管理面临失控。销售信息反馈不及时,政令下达不畅,销售费用急剧上升,对经销商的客户档案收集出现问题,使企业对人员的管理面临失控。

4,经销商信用恶化,忠诚度降低。随着工作的开展,经销商的结算周期变长,回款率下降,使英茂药业公司在外应收货款过多,给企业的正常生产和销售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同时也增加了资金的在途风险;并且经销商在产品销量一下滑的时候就抱怨企业或干脆退出分销通路。

5,经销商选择标准不科学。英茂药业公司选择经销商的过程中一味求大求全,唯大是从,只是以经销商整体的销售额和规模大小为衡量标准,而不是以其与企业发生的业务占其整体业务量的比例大小,以及由这笔业务所带来的利润大小为衡量标准。只要经销商愿意经销企业的产品就发展成为分销通路成员,缺乏相应明确和系统化的标准,在经销商的选取和划分上呈现一定程度的混乱。

6,终端工作不细致。英茂药业公司终端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了人员懈怠,敷衍了事的现象,售点宣传物陈列不到位,维护工作不认真,不按规定进行修补,消费者咨询时不详细耐心地解答,服务态度恶劣等现象。英茂药业公司分销通路存在的问题已经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因此有必要对企业的分销通路重新设计应遵循的原则,确定分销通路调整的对策,使企业的分销通路高效畅通,为企业的经营创造效益,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