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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调整

淮安新闻网1月31日讯: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凡我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作相应调整。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调整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苏建金管〔2011〕814号)的有关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二届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包括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均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11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各为12%;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各为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