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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合同

婚庆公司合同(一)

婚庆公司合同

甲方 新郎: 新娘:

乙方 婚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婚礼庆典服务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婚礼庆典基本情况

举行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举行地点:市 区 路 号 (饭店) 厅

婚 宴: 共 桌

第二条 约定事项

各具体项目类别及价款(请在选定的项目前打√,未选择项目请划去):

总体策划 价款:人民币 元

婚礼主持 价款:人民币 元

婚车使用 价款:人民币 元

化妆服务 价款:人民币 元

纪实摄影 价款:人民币 元

纪实摄像 价款:人民币 元

其他服务项目 价款:人民币 元

各项目的具体约定内容详见相关附件。

第三条 约定事项的总价款

上条选定约定事项的价款总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

条四条 付款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所选约定事项总价款的 30 %即人民币 元向乙方交纳定金;

(二)如选择婚车使用项目,则试妆、婚礼主持人见面、策划完成后付总价款的 80 %即人民币 元;婚礼当天车辆到达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剩余的 20 %即人民币 元;

如未选择婚车使用项目,则试妆、婚礼主持人见面、策划完成后付总价款的 80 %即人民币 元;婚礼当天晚上布置场地完成后由新人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剩余的 20 %即人民币 元

(三)如需增加服务项目,需另订补充协议,价款及付款方式以补充协议为准;双方所有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合同的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及要求,安全、有效、及时地完成各约定事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按时支付各约定事项的价款。

第七条 任一方如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 即人民币 元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违反第五条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第九条 甲方违反第六条的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十条 若附件对违约条款及赔偿标准另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承担责任,但该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经甲方同意后,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该转让使甲方遭受损失的,该实际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不成的 , 可通过下列方式(请选定的方式前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

向仲裁机构(名称: )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的未尽事项及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对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作补充、删减或修改等变更事宜的,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取代其所修正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与第五条的约定相对应(请在需要的项目前打√,空置项目请划去) :

附件一:总体策划约定 附件二:婚礼主持约定

附件三:婚车使用约定 附件四:化妆服务约定

附件五:摄影服务约定 附件六:摄像服务约定

附件七:其他服务项目约定 附件八:补充约定

附件九:服务变更约定 附件十:服务验收单

合同附件上均应有甲乙双方的签名及具体签署日期。如企业另有合同附件的,其内容应当包括上列示范合同附件内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新郎: 婚庆单位:

新娘: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住所(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年 月 日 日 期:年 月 日

婚庆公司合同(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婚庆公司)

新郎: 联系人:

新娘: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婚礼庆典服务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婚礼庆典基本情况

举行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举行地点:市 酒店 厅婚宴共 桌

第二条服务事项及报酬

总体策划 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婚礼主持 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婚车使用 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化妆使用 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纪实摄影 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纪实摄像 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其他服务项目:

约定事项的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三条付款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所选约定事项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元

(二)如选择婚车使用项目,则试妆、婚礼主持人见面、策划完成后付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 元

(三)完成婚礼后结婚当天付清所有款项的10%的即人民币 元

(四)如需增加服务项目需另订补充协议,价款需全部付清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合同的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要求,安全、有效、及时地完成各约定事项。

第五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按时支付各约定事项的价款。如逾期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每天3%的违约金,每期合同付款逾期超过10天的可视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六条 不可抗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承担责任,但该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经甲方同意后,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该转让使甲方遭受损失的,该实际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婚庆当天的拍摄资料乙方可作为公司资料保存使用,如甲方届时有异议需书面提出,乙方即停止使用

第九条 任一方如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或单方违约,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签订合同后如果涉及到甲方没有向乙方告知酒店有进场费的,所有酒店涉及的费用有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未尽事项及变更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对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作补充、删减或修改等变更事宜的,经双方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取代其所修正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新郎: 婚庆单位:

新娘: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婚庆公司合同(三)

甲方:

乙方:

酒店本着服务的理念,希望为每对新人提供更贴心更到位的服务,将与各婚庆公司(礼仪公司)共同合作,并签订以下协议保证婚礼前期的准备充分到位:

1、所有布置一律从酒店负一楼乘员工电梯进入会场,不得私自占用客用电梯,特别情况(如电梯维修、酒店专梯等)除外。

2、不允许婚庆公司使用冷焰火及其他危险设施。

3、不得在开展布置工作中吸烟、吃槟榔、口香糖等,以便确保会场的安全环境卫生。

4、在布置场地及婚礼彩排定时为PM15:00—PM21:00,其他时间不得私自占用。如遇酒店特殊情况,酒店将及时通知婚宴主家知会婚庆公司另行安排时间。

5、为保证酒店各类设施设备,酒店将对每家婚庆公司收取押金200元/场,在前台交押金,凭押金条在保安部领取酒店通行证。

6、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所有工作,酒店不收取任何费用,如超过规定时间按60元/小时收取。

7、婚庆公司在运送及布置过程中如损坏酒店物品、影响环境卫生将按实价赔偿和50—200元罚款。

8、餐饮部在布置和彩排过程中将安排人员配合主家及婚庆公司各种协调工作。

9、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0、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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