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3、产前检查、产前或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的当月需为正常缴费状态。
范围:
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
2、分娩医疗费用;
3、生育并发症;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5、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6、生育津贴;
7、妇科专项检查。
标准: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材料:
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
2、结婚证原件;
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流程: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报销流程
1、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于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
2、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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