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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社保年龄有新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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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岛社保退休年龄新规定的最新消息,青岛延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

青岛社保年龄有新改动

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发布通知,规定岛城部分超过退休年龄,但离职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可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据了解,根据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关于部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要求,要申请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职工需同时符合6项条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青岛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并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1978年6月2日)离开了用人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含军龄等视同工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本人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定期基本养老待遇。

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固定工,以青岛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四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 记入个人账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1%的比例一次补足差额年限。其中五市按各市规定比例补缴。

据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过渡性养老金=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6×1.4%×确认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同时,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本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用不补记个人账户,此前医疗费不予报销。

青岛陪产假新规定

青岛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新增60天产假

根据最新《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青岛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

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通知》明确,2016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规定的158天产假和生育补贴!

享受生育津贴

新规施行后,产假从98天提高到158天,那生育津贴会多发吗?

根据《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

目前,《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