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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温补贴2016

社会1.04W

高温天热浪来袭 高温津贴你知道要吗?

江苏高温补贴2016

江苏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可领四个月

端午小长假结束后,不少市民已经开始感受到热浪了,而昨天一则《28省高温补贴一览表》的帖子刷爆朋友圈,在网络上引来大家对高温津贴的关注。有市民来电表示,并不清楚高温补贴发放的细则,具体什么情况下会发放?发放的标准是多少?如果没有收到高温补贴,是否可以向所在企业申领?

35℃室外工作可领补贴

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领到高温津贴?不少市民致电晨报咨询,作为企业员工,是否气温达到33℃,就可以申请高温补贴?比如6月13日,江苏13市的气温就开始上升,南京、连云港、扬州、镇江、宿迁5市的最高气温达到33℃,而徐州市最高气温达到34℃,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员工可以拿到补贴么?答案是否定的。

记者从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获悉,目前,江苏高温补贴的发放仍然执行2011年的标准。也就是依据2011年江苏发布的《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记者看到,该通知中明确:高温天气是日最高温度达到35℃,在这种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也就是说,高温津贴发放的硬性的“高温线”是气温达到35℃,且要求为露天工作条件下,并且降温措施实施后仍然是高温状态。

室内或半户外也可要求高温费

根据通知,户外工作者如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师傅、邮递员等需要户外奔波的`企业员工,可以按此标准领取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那么非露天工作的企业员工如公司白领等;在室内和室外转换的企业工种如会计、半外勤人员等,他们是否可以拿到属于自己的高温津贴呢?记者了解到,这种工作情况的企业员工属于《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中明确的“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

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是指,不符合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不含33℃)这一适用条件的职工。对于这一类职工,对职工所在企业仍然有相应要求: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确定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享受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并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岗位工种等。

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

今年江苏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多少?记者了解到,今年的具体标准仍然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上述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此外,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告诉晨报记者,职工们也需要鉴别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和普通意义上的“清凉饮料费”。法律意义上的高温津贴和很多职工拿到的清凉饮料费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高温津贴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清凉饮料费是企业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如果有企业拿“清凉饮料费”冲抵高温津贴,职工可以打12333进行投诉。

此外,省人社部门还强调,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在高温季节,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江苏高温补贴2016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 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注意: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案例》(修订),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尽管江苏今年不打算调整高温费了,但是从目前来看,江苏的标准仍旧位于全国前列,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没有拿到的,可到劳动监察部门匿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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