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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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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1

1、为了维护职工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职业卫生记录卡。

(2)职业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5)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2)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3)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人事教育部负责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6、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7、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

8、随时、定期地根据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资料。

9、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10、职工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企管部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11、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资料时,企管部应如实地提供。

12、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3、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2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