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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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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保险制度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保险制度论文

保险制度论文1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愈加明显,致使城乡居民养老问题越发突出,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推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旨在缓和社会矛盾冲突,缩小城乡差距,保障人们的安居乐业,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文章通过分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试探性提出几点完善对策,希望能给相关研究者启示。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随着“新农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些地区立足实际,构建统一的、全覆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很好地打破了呈现二元化界限,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的一体化转变,推动社会的公平发展。当前如何从制度层面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制度大规模推广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政策宣传效果不佳

随着“城居保”和“新农保”的不断合并,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居民不能自愿参保投保,因此制度的覆盖规模有待扩大。由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补贴和保障力度不高,对居民的吸引力不强,如养老金支付标准低,部分老年人的养老金不能支付其日常的开销。同时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宣传广度和力度不高,城乡居民不能全面了解养老保险的优势,缺乏较高的参保积极性。

(二)经办能力不足

参保人员缴纳保费时,由于缴费环节众多且业务量大,选择商业金融机构养老金、代收保费是最为便捷的路径;但基础性业务工作对人员具有较高要求,需要专业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操作,做到服务一生、记录一生,以免出现大问题。然而部分地区的经办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缴费各环节的截止日期,有些经办人员不能对参保人员的缴费时间进行及时记录,导致基金增值保值能力受限,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及完善性。

(三)资金管理投资水平不高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而言,其在具体运作管理中,由于窄小的投资渠道和过低的基金管理层次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较大的压力。目前管理参保人员所缴纳的保费时,基本是由县级进行管理,但县级经办单位在人员和管理等方面有所不足,如投资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不强、风险管控体系不完善等,加上基金的投资方式为国债与银行存款,导致投资渠道相对单一,不利于分散基金投资风险。可见,风控体系不完善、管理运营层次过低、基金投资渠道狭窄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扩大内需,发展经济。我国经济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基本立足点就是扩大内需,这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必须要优化调整居民的消费结构,提高消费水平,发挥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稳定居民的消费预期,减少对未来经济保障不确定性而导致的压力,改善群众的生活质量,使储蓄向消费与投资转变,形成持久而强大的拉动作用,确保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2.促进制度公平。国家了一系列的文件与决定,在长期实践发展中得以完善,例如,为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确定“新农保”试点的相关内容,如基本原则、资金管理、制度架构、筹资形式等;为实现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优化整合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缩小城乡差距,进一步缓和社会矛盾。3.缓解养老压力。现代社会的必然发展趋势就是人口老龄化,这也是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现阶段,我国人口的高龄化、老龄化趋势不断加深,导致代际养老压力增加,加上社会婚育理念的变化,人均寿命增长且独生子女增多,家庭结构出现明显的变化,致使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有所削弱,这就需要通过制度化的安排来解决城乡居民老年生活保障的问题。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只有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使居民了解养老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参保意识,才能扩大养老保险的规模,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让更多的居民受惠,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具体宣传工作中要综合利用各种传播工具,如报刊、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或者是发放宣传单、组织宣传讲座等,宣传讲解养老保险的意义,吸引城乡居民自主参保。当然各地政府可以应该立足实际,对本地的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动态化公示,保证参保与领取养老保险执行情况的透明度,欢迎群众的监督、投诉和咨询等。

(二)加强经办能力与财政投入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低的问题,各级政府应该加强财政投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能力,完善服务网络,增加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供给,为参保居民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同时政府也要从经济发展的状态出发,构建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养老金待遇的长效机制,有机结合家庭养老补充保障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共享社会经济的发展成果,解决居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问题。

(三)适当拓宽基金投资渠道

要想实现基金的增值保值,必须要从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出发,对收益和风险进行权衡,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拓宽基金的投资方式及渠道,如: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管理方法、构建系统的基金风控体系、强化基金运作管理的监管力度等,从而实现多元化的投资方式,达到基金增值保值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对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时,应该结合以下方式进行:1.选用收益和风险处于中间水平的投资渠道,如金融债券、基金等;2.选用高收益和高风险的投资渠道,如境外投资、期权期货、股票、企业债券等;3.选用低收益和低风险的传统投资渠道,如中央银行票据、国债、银行存款等。

(四)完善制度建设

国家可以构建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以政府可承受的范围为基础,按照不同的缴费档次进行差别给付,使其与缴费档次呈正相关的关系;或者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让收入层次不同的居民都能参与养老保险,激发居民的参保意识,鼓励居民早参保、多得益。此外,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断合并,这就要求制定科学的衔接转移办法,对制度的转移性及可携带性进行综合考虑,彰显居民个人账户与非缴费型账户的即得受益权。例如:在局部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方面,采用的待遇衔接政策为“累计养老保险权益+分别计算待遇+累积缴费年限”。

(五)加快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

首先,科学调整金融代办机构,实施代扣代缴,以便群众的缴款取款,确保基层网点布局的科学性。其次,积极构建经办管理人员队伍,加强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使其具备较高的服务意识、服务水平、专业素质,为城乡居民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最后,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成立信息化的共享平台,采用信息化的经办管理方式,借助计算机智能化操作来取代手动录入缴费等程序,实现缴付方法、缴付标准、领取人数、参保人员等信息的共享,实现社保手续的跨省转移接续。

四、结语

综上所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制度政策宣传效果不佳、经办人员能力不足、资金管理投资水平不高等,严重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针对这种情况,各级政府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经办能力与财政投入,适当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完善制度建设,加快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从而充分发挥出养老保险的优势,缓解养老压力和社会矛盾,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

参考文献:

[1]王伟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安化县为例[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xx(02).

[2]程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方向[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xx(05).

[3]颜令帅,吴忠,向甜,职韵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究[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xx(11).

[4]赵静.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相关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xx(11).

[5]田勇.浅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与对策[J].中国市场,20xx(37).

[6]唐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xx(12).

保险制度论文2

1罕见病医疗保险模式及相关政策

1.1欧盟罕见病医疗保险制度

2009年欧洲理事大力促进成员国罕见病计划的制定。根据建议,每个成员国都应该尽快地在适当的水平内建立和实施罕见病计划或战略,目标是保证欧洲所有的罕见病患者都能平等地享有优质的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目前欧洲各国孤儿药的可获得性和居民可及性不尽相同。孤儿药指定、方案援助和上市批准这些程序集中由欧盟负责,但这些产品的定价和报销工作仍然由各成员国自己负责,罕见病治疗可及性方面主要取决于成员国医疗保险体系和相关疾病基金中的药品定价与报销系统。对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和荷兰4个典型国家的研究发现,孤儿药定价主要以价格管制为主;报销体系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主要基于预算决定是否报销,部分国家同时考虑成本效益指标,大多数药品全额报销;均存在孤儿药同情用药程序,部分国家拥有孤儿药标签外使用程序;孤儿药处方权主要由专科医生掌握,通过医院药房发放。

1.2澳大利亚罕见病医疗保险制度

澳大利亚境内采取国家医疗保险模式,全体居民均享受全民健康保险,部分居民同时购买私人健康保险。其全民健康保险包括医疗服务保险项目,药品收益计划,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提供全民健康保险项目上的责任合同和专项补助基金,并且在其国家医疗保险基础上配套建立了罕见病特殊药物计划,部分药物补偿比例高达95%-100%。澳大利亚的药品受益计划(PharmaceuticalBenefitsScheme,PBS)旨在为澳大利亚居民提供可负担的、有质量保证的处方药物。通过实施该计划,患者可以及时地获得其所需要的处方药物,并能够负担药品费用,政府对处方药物进行高达80%的费用补偿。对于药品受益计划未涵盖的药品,经澳大利亚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标准,可以将其纳入到救命药品项目(LifeSavingDrugsProgram,LSDP)中,基本实现对处方药的全面覆盖。PBS采取的是共同支付机制,受益者在支付费用达到一年的共同支付限额后,每一份处方药政府补偿的比例为80%。对于老年人群、低收入人群等符合评审标准的患者补偿比例更高。救命药计划不设置共同支付机制,该计划主要针对高度专业化的药物进行保障,只有专门认定过的医院才能使用,以保障治疗药物的高品质。而患者必须符合一系列的医疗、非医疗的条件,才能获得该计划里面的药物支持。

1.3加拿大罕见病医疗保险制度

加拿大的卫生保健计划(PublicServiceHealthCarePlan,PSHCP)是联邦政府的综合项目,保障对象主要是联邦政府雇员,包括国会议员、联邦法官、部队成员、指定机构和企业的雇员以及服务过这些部门的退休人员等。该计划较大幅度的保障了该部分人群的用药需求。对于没有覆盖在PSHCP中的人群,加拿大有扩展健康服务(ExtendedHealthProvision)提供支持,该计划涵盖了一些特定的服务及产品(未覆盖在省或地区的医疗保险计划内),同时也为加拿大境外的居民提供。扩展健康服务中设有灾难性药物保险计划(Cata-strophicdrugcoverage),为承担高额医药费用的患者提供帮助,一年内药品费用低于现款支付限额3000美元的部分,符合报销条件的药品可报销80%的费用,超过现款支付限额3000美元部分,符合条件的药品不用自己支付,政府全部覆盖该部分药品费用。

2我国罕见病医疗保障现状及建议

目前我国罕见病临床病情误诊,预防效率差,患者无药可医或者无法承担药物费用等情况十分突出,在现有非针对性的医保政策下,罕见病患者的医疗保障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从国家罕用药相关政策来看,我国缺乏对罕用药生产、税收、市场专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倾斜政策,罕用药的研发严重滞后。目前中国上市的罕用药中只有57种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2012年1月,由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指出“鼓励罕见病用药和儿童适宜剂型研发”,代表着罕用药的研发与生产已经正式纳入了国家药品规划范畴。从卫生筹资角度来看,我国具备将罕见病纳入或部分纳入医疗保险的能力,但是由于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定义罕见病及其种类,直接造成了无法对罕见病开展一系列扶持措施,在相关法律领域、医疗保险体系中要维护罕见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十分艰难。因此,为了提高罕用药的可获得性,切实为罕见病患者提供可靠的医疗保障,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统一罕见病合理定义,可以依据我国国情适当放宽或调整罕见病界定标准,纳入合理的界定指标;其次应该推动罕用药研发,加强专利保护,驱动合理的价格竞争,降低罕用药价格;第三,应制定专门的罕用药目录或者将罕用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提高其可获得性;第四,应紧密结合我国目前医疗保障现状及保障水平,合理制定罕见病的筹资及保障标准,建立长久可持续性发展的罕见病保障体系。

保险制度论文3

根据国家统计年鉴,我国从20xx-2010年共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18762起,这也意味着环境污染事故平均每天有4起发生,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亿元。巨额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受害者仅能得到少得可怜的赔款,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此时,推行具有“分散风险功能”的环境责任保险有重要意义。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对环境保护的不断重视,各国的环保法纷纷出台,环境责任保险迅速发展起来。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整体处于起初阶段,存在环保法律法规小健全、险种少、费率高、赔付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介绍国际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况,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较成熟的美国进行分析,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

1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环境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污染包括大气、水、土地等环境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或治理责任的责任保险。其中,责任风险是指法人或公民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在我国,20xx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明确对于环境污染,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是指即使没有过失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立法机关尚未建立相应的社会化承担机制,无过失责任原则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赔偿风险。

在实践中,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有三种模式: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分别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以法国为代表,以德国为代表。

对于承保机构,主要有: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保险机构承保方式,二是以意大利为代表的联合承保方式,三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由现有产险公司自愿承保的方式。

对于环境责任保险保单的承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事故发生制和赔款发生制。事故发生制是指承保的损害事故必须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而索赔可以在以后的任何时候提出;赔款发生制是以索赔时问为准,索赔必须在保险期问或后续的扩展报告期内提出,事故则可在保险期问或之前的追溯期发生。

针对承保范围,保险人一般只承保突发的、非故意的社会经济活动、意外事故及小可抗力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对于污染性企业正常、积累性的排污造成的损害可特别承保。

2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20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环境风险小突出,环境责任案件较少,由公众责任保险直接承保环境污染风险。随着工业化进程,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加大立法强度,相继颁布《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有毒物质控制法令》、《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1980年环境综合治理、赔偿和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污染者采取严厉的货币赔偿和刑事制裁。巨额赔款和高额罚金使一些非故意污染企业面临破产风险,由此环境责任保险受到重视并不断发展。

美国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危险物质,即经鉴别有危险特性的固体、液态废物、《清洁空气法》列举的危险空气污染物,以及任何有毒污染物和高度危险的化学物质为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涉及对象。由1988年成立的专门的保险机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进行承保。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以约定的限额下,被保险人污染环境而造成邻近土地上任何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二是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污染自有或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的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由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不确定并且危害较大,保险公司一般只针对突发性的、非故意的事故承保,但企业正常的、累积的污染损害也可特约承保。

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美国采取有限赔偿制,通常约定的赔偿限额有4种: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积最高赔偿限额、被保险人的自行承担的赔偿额。以特定场所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单为例,它适用赔款发生制,并规定一次污染事故的所有索赔当成一次损失事件,适用一次赔偿限额,只扣除一次免赔额。同时,由于环境污染有长尾效应,为明确保险责任,往往在保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即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为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

此外,美国也通过社会力量保障环境安全,设置了为防比废弃物污染的舒坡儿基金,并在《1980年环境综合治理、赔偿和责任法》中规定由该基金支付尚待责任人归还的清理费用。

3.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我国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小健全,现有的法律规定了污染企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针对损害赔偿和治理污染费用,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践操作性,加之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纳税大户,地方政府处理事故纠纷时多有偏袒。法律的完善与执行是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我国应建立《环境责任法》,明确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具体制定相关的赔偿、惩治措施,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3.1环境责任保险应采取强制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模式

目前我国公民环保意识小高,企业相比环境保护更注重经济效益,所以在没有外力约束的情况下,他们小会主动将环境污染的成本内部化,也就是说,完全任意责任保险在我国无法实行。可在核燃料生产、火力发电、采矿、石油化工、印染等高风险、高污染的行业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在商业、公共事业等低风险行业由政府进行引导,鼓励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3.2实行保险公司联合承保的方式

由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小成熟,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巨大,单一保险公司往往无法承担如此大的风险;而如果效仿美国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政府的负担过重,也是对现有保险公司的一种资源浪费。因此,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在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中遴选合格的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承保,同时进行再保险分散风险。

保险制度论文4

[摘要]文章以青岛市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分析,对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现状进行评估。首先论述了整合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整合的过程及影响,并选取指标评估整合实施状况,探索实施中的难点和可能面临的挑战,最后针对提出的问题给出进一步发展的政策建议,为将来青岛市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青岛市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整合 评估

“全民医保”的最终目标是“人人都能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其核心内涵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建立起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国民,二是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从这一制度中受益。目前制度全覆盖已基本实现,但在人人平等享有医疗保障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青岛市作为山东省的沿海开放城市,是“蓝色半岛经济区”的龙头城市,GDP排名跻身全国前十,城镇化率高达80%,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非常必要。青岛市作为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先行者,经过两年的筹备工作,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青岛市原有的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整合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两项,成功实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自此全市居民统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三层保障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一、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历程

(一)整合前的制度准备

青岛市于20xx年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到20xx年年底有427万人参保,纳保率100%,人均筹资标准312元;20xx年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截止到20xx年年底参保居民83万人,参保者数量和构成趋于稳定。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地方财政支出中医疗卫生支出所占比例逐年上涨,基层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三项制度组合构成了一个多层次保障网,制度运行日趋成熟。

整合前的新农合和城居保有效满足了城乡居民的就医需求,防止了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情况。但长期以来两种制度并行,弊端也日渐明显:首先,制度分立导致转移接续困难,不利于劳动力流动,重复参保、重复领取的现象多发;其次,基于户籍划分的医疗保险给付水平差异大、统筹层次低、医疗资源分布不均,是社会公平的隐患;最后,管理部门功能重合、效率低,行政成本过高。

(二)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蓝图

整合后的青岛社会医疗保障采取市级统筹,在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六大模块实现了统一,由三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基本的就医需求,大病医疗保险旨在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额度以外的重症大病,大病医疗救助作为对保险制度的补充起兜底作用。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满足多样化需求,20xx年青岛市成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设两档缴费标准,一档350元,二档130元。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开发区、崂山区、城阳区的成年居民均按规定的一档标准缴费;四市居民可选择任一档次缴费。这一举措有三个鲜明特征,即不论城乡待遇均衡、不分地域管理统一、整合信息系统和基金管理,意味着今后就诊不再区分“城里人”和“村里人”,市内各辖区居民不再受身份和户籍限制,享受同等待遇。

二、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现状

(一)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对农村居民的影响

农村居民是这一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居民尤其是原新农合参保者产生了显著影响。第一,首诊就医流向方面,新政策实施以来, 农村居民的住院就诊流向发生了重大变化,村诊所或卫生室出现了负增长,乡镇医院诊疗人次仅有1.2%的增长率,综合医院则出现了5.2%的大幅增长,数据表明,统筹层次提高、基本药物制度扩展的新政策使农村居民在面临大病时可以更自由地选择高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而无后顾之忧。第二,在门诊受益水平、住院受益水平方面,有显著的改善作用――农村居民的门诊实际补偿比达到56.65%,比整合前提高了近20个百分点,次均门诊补偿费用从20xx年的10.7元提高到了20xx年的16.4元,同比增长35%;住院实际补偿比提高了1.3个百分点,居民统一享受58.7%的报销水平,次均住院补偿费用达到4151,比往年同期翻一番。

(二)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实证分析

文章采取问卷调查的形式对青岛市部分居民进行了实证调研,参保者随机抽样范围包括市南、市北、崂山、李沧、城阳、黄岛6区,即墨、胶州、莱西、平度4市,共计发放问卷300份,其中有效问卷234份,回收率为78%。问卷内容包括参保者基本信息、医疗保险认知和满意度、个人健康、就医习惯及医疗服务利用四部分。具体结论如下:

关于参保年限,样本中72.53%的参保者参加了三年以上,表明医疗保险制度制度自实施以来赢得了多数群众的信任,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选择连续投保。认知方面,对报销政策表示了解的被访者占多数,但有一半的被访者不清楚自己参保具体缴纳了多少费用也基本不了解报销政策,三分之一的被访者不知道政府对每个人都有补贴;仍有28.8%的人表示没有听说过青岛市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由此可见,虽然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青岛市已经实施数年,宣传力度仍需加强。

制度的整体满意度方面,将“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太满意、非常不满意”赋值为5―1之后平均分达到3.6,参保人整体满意度较高,但态度呈两级分化趋势。对于制度整合现状,61%的被访者认为是一项利民之策。对于“您认为目前青岛市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哪一个方面最需要改善”这一问题的回答,程度排名从高到低依次为医疗服务水平、药品目录和病种范围、报销比例、筹资水平、报销流程,可见民众更注重就医体验和给付水平。部分参保者表示支持提高缴费水平、多缴多得,以满足多样化需求;近年来报销流程简化和即时结算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获得广泛好评。 关于个人健康、就医习惯,及医疗服务利用,被访者对自身健康状况的整体评价较高,并认为自己当前健康与一年前相比基本持平或有所改善;但多数人都没有定期体检的习惯。被访者的就医习惯多倾向于看西医和去药店买药,之后依次是看中医、服用家中自备的药、多喝水多休息,只有极少数人选择不做处理。医疗保险制度对就医经济风险的分担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居民关注健康、更积极地寻医问药,但也有潜在的过度医疗和非处方药滥用的风险。推进全民医疗保障及强调制度公平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看病难”的问题,在过去一年内仅有3.7%的受访者存在“有治疗或检查需求却没有去”的现象,未接受检查和治疗的原因集中于“费用负担过重”,可见“看病贵”的障碍仍存在。参保居民对门诊、住院、急诊的利用率和补偿率的样本数据结果与现行政策基本吻合;被访者对最近一次就诊所获得医疗服务的满意度整体呈积极态势。

三、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整合存在的难点和对策

(一)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难点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是一项符合国情、顺应发展潮流的改革举措,勾画了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蓝图,新制度上路之初一切有待观测,同时也面临着以下难点:第一,医疗费用上涨。制度整合初期的财务收支平衡对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办法》中的每人每年440元或560元的财政补贴及村集体补助方式暂不明确,在将来可预计的需求刚性增长面前面临不小的财务压力。第二,医疗资源使用不平等。此次制度整合受益最多的是农村居民,然而目前全市80%的人力、设备、技术等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区中的二级以上医院,农村卫生机构总量不足、条件差、水平低,城乡居民即使参加同样的医疗保险也难享有同等水平的医疗服务。第三,基金管理问题。新农合与城居保整合后基金规模扩大、统筹层次提高,基金运营和监管体制还需理顺,重复参保现象仍然存在。第四,支付方式改革问题。《办法》指出要在将来逐步统一缴费档次,但目前尚无明确的费率调整依据和计划;目前单一支付方式缺乏前瞻性,尚未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因此,对青岛市制度整合实施后效果进行评估,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难点,找出对策十分有必要。

(二)青岛市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发展政策建议

一个理想的医疗保险制度要能同时达到两个目标,即使参保者可以降低患病时的财务风险,使医疗资源能够有效率的运用。青岛市全民医保的全覆盖实现后,下一步是让所有人都能看得起病,其关键不在于降低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而是完善医保体系、改善医疗卫生服务。在改革中应以社会公平为导向,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兜底责任,把改善农村人口基本生活水平作为城市化的必经之路。结合上述青岛市调研数据,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构建本土化多元支付方式。现行的按项目支付是一种后付制,弊端在于医院和医生可能会提供过度服务,开大处方、大检查。推进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可采取按诊断相关分组预付费(DRGs)的支付方式,对不同分组病人的病情轻重级别制定标准化的补偿额度,才能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公平就医。

第二,提高农村地区医疗品质,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补偿政策倾向基层,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推进城乡医疗资源均等化。目前青岛市内4个县级市和城阳、崂山区农村的医疗资源与中心城区有较大差距,在提高医保待遇的同时,加强农村医疗基础设施建设,才能保证医疗保障基金真正的补给“需方”而不是“供方”。

第三,在“自由选择+弱者倾斜”模式下,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因地制宜、有差别地分步发展。由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明显,现阶段难以采用完全统一的模式,在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本地经济水平、城市化水平和制度基础的具体情况。

第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透明度,提高参保群众对医保政策的认识和理解。目前参保居民对自身缴费及权益知之甚少,应通过多种渠道加深一般民众对医疗保障制度的了解,促进更深层次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实现。

综上,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施至今已一年有余,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及满意度在一年中已有了显著改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项目不均衡、待遇水平差异大、筹资方式不公平的问题已经基本上有了解决之道。

保险制度论文5

摘要:目前,我国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大部分施行的是个案纠纷解决的方式,这使得污染产生之后,责任者因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而走向经营困难甚至是破产的境地。对受害者来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加剧了社会矛盾。因此,分散企业巨额赔偿风险,完善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维护法律的权威,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困境;完善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xx-0298(20xx)12(c)-087-02

随着一年一度的供暖时节的到来,辽宁等地迎来持续的六级严重污染天气。沈阳PM2.5浓度爆表,一度超过1000微克/立方米,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由此造成的环境问题引发人们深思。如何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社会问题进行补救,如何通过法律对污染受害者权益进行保障,是本文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

1环境责任保险概念

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即因人为活动对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野生物种、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等各种天然的或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施加负面影响,导致环境质量急速下降,从而使人民群众的公众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生存权遭受损害的侵权行为。而所谓的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相当数额的保险费,当投保人从事法定或约定的保单上的活动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而应当承担环境治理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在事先约定的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即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简而言之,就是投保人未雨绸缪,以事先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将突发的环境污染造成巨额赔偿的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为投保人行为买单的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施行,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能力。目前,鉴于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和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健全,在我国构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大势所趋的必然之举。

2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困境

20xx年7月5日,某公司生产原料泄漏扩散,导致厂区附近农民庄稼和鱼塘受损,当地环保部门经现场抽样调查及后续送检分析,判定本次事故为污染责任事件。保险公司根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认定该起环境污染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对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清理费用,赔付28万元。虽然这是一起成功的环境责任保险赔付事件,但失败的案例不胜枚举,由此类赔付事件而引发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弊端也显而易见。

2.1违法成本低,缺少强制依据,企业主动投保意愿不强

20xx年,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在其官方微博上晒出了对青岛崂特啤酒有限公司的罚单:崂山分局在夜间突击执法检查中发现,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氨氮、COD浓度分别为15.2mg/L、66mg/L,分别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4倍和0.32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崂山分局对其处以罚款654元。如此荒谬的赔偿金额却是依照法律法规施行的,恰恰反应了环保处罚的现状。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企业的民事赔偿实际上只承担了直接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费用,大部分生态损失是没有承担的。而生态环境却是此类污染的直接受害体,是环境承载体的受灾因素,是最需要补偿与保护的。而现有处罚制度的缺失造成企业赔偿金额的微不足道,使企业完全能够负担,根本不需要通过环境责任保险为自己分散风险。同时,我国在施行环境责任保险初期,盲目地学习国外先进经验,采取了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即国家或政府并不强制,企业按意愿自由投保的原则,这并不符合发展中的中国国情,反倒迎合了企业能省则省的心理,造成企业参保率不高。

2.2保险责任范围过窄,保险产品单一

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条款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只有第三者责任、清污费用和法律费用三项。而其除外责任即不赔付事项却有二十三项之多,其中的不公平性不言而喻。例如,保险公司只将突发意外导致泄露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作为赔付事项,而将企业排污造成的污染排除在理赔范围外。而是否是意外事件又由保险公司界定,企业能得到的理赔事项太少,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太窄,企业的投保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2.3投保费用设置不合理

从相关保险公司统计的近几年数据来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在2.2%~8%之间,而其他险种的费率则都是千分之几。我国现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际上是事故险,发生的概率很低。而概率低就导致赔付率低,赔付率低以后,企业就没有积极性了。即买五元钱的保险,环境责任险只能赔付100元,而其他险种却由保险公司赔付1000元,相对而言,较高的保险费率以及如此低的赔付率造成企业对投保环境责任险持观望态度。

2.4没有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新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条款只有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责任保险。”规定相对原则化,并无实际可操作性。在其他的部门法和实体法中也有同样问题,此类法律法规无法帮助企业和受害者解决实际问题。受害者在遭受环境污染后只有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或诉讼手段进行维权,受害者往往无力承担高额的诉讼成本而撤诉,而企业大部分有地方政府庇佑,这使受害者很难胜诉,即使胜诉也很难执行,从而获得应有的赔偿。

3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3.1多种保险模式相结合

由于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频发以及企业投保意识不强,因此可以采取以任意责任险为主,强制责任险为辅的模式,按企业经营模式来划分投保模式。例如对食品、旅游等相对发生污染机率小的企业,可以采取任意责任险,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投保。而对于重金属采选、冶炼石油开采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开采等较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且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较大的企业,则要施行强制责任险,将购买环境责任险作为企业正常运行的一项必备要素,用以分散风险。同时,对于购买保险的企业,政府可以在税收、拨款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减少企业损失,同时增加企业购买积极性。

3.2保险产品多元化

保险种类的单一也是投保率低的原因之一。保险公司可以开发适宜的险种以供企业选择,如海洋污染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核辐射污染责任险等。同时,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创新发展,保险行业要加强风险数据共享,强化风险管理服务,健全损害赔偿制度,完善配套制度设计,帮助企业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让企业了解到自身的风险有多严重,并给企业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在保险赔付项目方面,企业与保险公司需进一步探讨环境污染的间接损失以及生态损失的转移方式,以期最大限度地对受害者或受害体进行赔偿与维护。

3.3保险费率阶梯式制定

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应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施行差别保险费率、公司弹性费率等。根据排污能力、企业风险程度以及被保险人信用等确定费率,同时有逐年增加或递减的制度,以激励投保人促进技术革新,降低污染的排放,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费率的制定也可充分听取专家及民众的意见,让公众充分参与以保证费率制度的公平、公正及科学。

3.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保险立法,为环境责任保险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依据与保障,成为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重点。首先,要确立环境责任法的法律地位;其次,要在法律条文中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具体事项如投保的对象、模式、评估、理赔等加以明确。同时可以优先制度制定地方性法规,待可行性较高时,再向全国性法律予以推行。

4结语

环境事件频发,是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决定的,也是世界各国在工业化过程中共同面临的挑战。这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的极端表现,是粗放式发展必然结出的恶果,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吞下这一恶果的必然出路。如何继续完善这一制度,也是笔者将持续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靓.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思考[J].调研世界,20xx(4).

[2]李凤英,毕军,曲常胜,等.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框架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xx,19(4).

保险制度论文6

一、国外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问题研究理论与实践

(一)美国的研究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美国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及降低银行系统爆发危机的概率影响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对参保银行与未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还将新参保银行纳入实证分析研究,对参保银行、未参保银行和新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新参保银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过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论是:竞争激发银行的冒险经营,冒险经营的银行特别是新银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获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续的存款保险体系设计的障碍。

(二)加拿大学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20xx年,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与上述相似的结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易增加银行机构的非系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强烈地刺激银行选择开展风险性高的业务,试图将风险转移,从而逃避对存款人的责任。

(三)国外研究者关于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为降低道德风险,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核心是按照风险程度制定保费标准,并且随时根据风险变动情况来调整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体系风险。

(四)国外关于基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加强存款保险机构和对银行监管以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上述概括的内容更多的是各国侧重于存款保险形式本身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研究综述。近二十来年国外也不曾间断对涉及到如何根据具体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发挥存款保险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险的透明度、保护程度、可计算性及道德风险指数设计等,旨在将显性存款保险与银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证银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与道德风险产生的现实因素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客观分析我国银行业在隐性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将要推出的显性保险可能增加的道德风险。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隐性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我国银行全额存款保险的隐性保护机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体系安全保证要素之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都由国家财政买单,施以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国家信用支撑下的银行机构、存款人对自身的潜在风险是轻视的。因而几十年来银行倒闭案例发生廖廖,即使偶发银行风险,存款人利益也没受到丝毫损失.

(二)现代金融体制下隐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增大,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诱发的道德风险产生新的表现形式:首先,长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安全保护意识放松,存款人根本没有自己的存款与银行共存亡的忧患意识,在对此类问题的随机采访中,存款者的态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经形成了国家和银行的安全是合而为一的思维定式,即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中也难以制约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坏了银行的公平竞争。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型大银行的隐性保护来自于中央政府,而中小银行却来自于地方政府,资金支撑力量的不均衡助长了中央政府保护下的大型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规模和概率,同时也为大银行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取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不公平。

(三)现代金融体制下显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的格局。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产生对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的预期,实际有推高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原因是:一是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能。二是我国银行业仍处于低水准的成本管理阶段。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导致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金业务的比例来增加收益,弥补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有可能导致银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发对存款人利益的忽视。

三、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及维持存款保险体系的安全三者间找到有效的均衡点,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全面借鉴国外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无非包括投保机构、保费、被保存款类别等要素。其中投保机构的投保资格及保费确定对银行道德风险约束效力较大,这两个要素的确定需要更谨慎些。第一,投保机构确定。我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施细则确定时应该设立银行机构投保的门槛,如对风险大、债务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应排除之外,以利于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银行垄断,在设定银行投保门槛时应该慎重。第二,差别费率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虽然借鉴了国际经验考虑了风险差别费率,但风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确定时要保证在对银行各类指标评估准确、真实基础上体现出差别,才能促进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最初实施一步到位的差别费率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应把握好实施费率差别化的节奏,不能因一种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种安全隐患。

(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环境的创建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因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减弱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因此加强银行业道德风险约束离不开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这一点已被国外长期的实践证明。第一,强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为配合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重新审视监管标准和确定监管指标,完善监管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创建良好环境。第二,强化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监管。在存款保障流程中,存款保险机构是银行风险的最后承接者,因此存款保险机构要强化多元功能,如强化保险精算、参与银行业经营管理以及对投保机构破产的处置和挽救等功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制度建设是保证存款保险体系持续、安全的必要保证。

保险制度论文7

一、现阶段农民工工伤保险在我国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滞后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从立法角度初步建立,然而在《条例》中没有清晰界定农民工的工伤问题如何解决、解决主体等,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领域基本上属于一片空白。而且参照城镇职工稳定的月薪薪酬制度制定的支付标准这一规定从文字上将农民工利益排除在保障体系之外。我国农民工由于和土地依然保持一定的纽带和经济联系,农民工的职业性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表现为随着农业季节变化而流动的特点,企业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计算和支付的也有其自身特点,和城市稳定的职工有所不同。但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工伤保险条例》,针对农民工保险赔偿的标准制定是参照城市职工稳定工作和相对固定的薪酬体系而制定,因此并不能简单地应用于农民工群体。农民工自身随季节性流动性的特点,使得其工伤保障的收入指标与城市职工有明显的偏差,因此也无法享受城镇职工的权益标准。

(二)执法不严,无法做到坚实有理的监督

从表面上看,农民工工伤保险是属于社会保证的一部分,应该和其他社会保险一起统一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但实际操作管理上,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没有相关联系。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安全生产,进而减少工伤事故和补偿。然而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无法发挥工伤保险促安全的职能要求,大多数工伤保险是与医疗保险机构相挂靠,安全生产工作缺少监管机构。部门职能的重合导致工伤保险问题产生时责任不清,职责不明,效率低下。

(三)固有思想严重

我国的工业化进程是伴随着牺牲农民利益的代价这一歧视性政策发展的,城市政府考虑的重点是本城市居民的既有利益,城市管理者通常忽视或忽略农民工的权益,甚至往往针对农民工群体采取限制和排斥的政策。特别是农民工聚集量较高的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产业,长期以来追求的是以低成本创造高利润的盈利模式,因此企业处于节约用工成本的角度,使得企业主往往牺牲农民工利益,避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降低企业成本。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自身缺少法律意识,当利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应有的权益,缺少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认识,也使自身陷入被动的境地。

(四)社会排斥导致农民工群体处于社会弱势阶层

社会排斥是指农民工群体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二级劳动力结构体系下和单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歧视,而逐渐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群体,孤立无助缺少维权途径,并且这种排挤可以通过社会“再造”而进一步累积并传递下去。在城市中的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企业或者用人单位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的现象。农民工所处的工作环境条件恶劣,休息时间少,劳动强度高,获得劳动报酬不稳定,社会缺乏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在劳动过程中也缺少安全和防范措施对人身安全提供有效保护,在现实中农民工如果出现工伤伤害,无法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赔偿。城乡二级社会制度为城市人和农村人贴上的标签,使得即使农民工和城市人做着同样的工作,身份的差异依然将农民工划在正式劳动力市场之外,这种分割就产生歧视。农民工在非正式劳动市场寻找到的就业机会,自然缺少种种应有的健康、福利、安全保障,在政治少缺少维护利益的诉求机制。

(五)农民工职业的流动性

农民工的劳务关系紧紧依附于市场需求,与企业雇主的雇佣往往随着工程业务的完结而完结,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双向流动,哪里有工作机会就流向哪里,缺少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这种职业流动性和现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区域跨省流动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农民工因工伤事故原因返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无法转移保持原有的保险关系。

二、针对我国农民工保险体系的改革建议

农民工工伤保险内容涉及领域广,同时农民工自身的特点流动频繁也使得工伤认定及补偿的类型种类也需要多种多样。围绕工伤保险,应该建立起涵盖安全生产、工伤风险预防以及职业康复等多方面内容的系统体系。因此农民工工伤保险应该是一个包含伤害医疗保障和现金补助、涵盖工伤责任赔偿和风险防范的系统体系。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无过失认定原则:无论农民工在劳动或者生产经营中受到何种伤害或导致何种疾病,应由国家社会保险机构承担补偿的责任,无论伤害责任由谁负责,受害当事人都应得到补偿。这样不仅受害者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也可以保障企业或雇主利益,利于用人单位开展和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个人无负担原则:农民工工伤保险经费应由企业或雇主缴纳,社会及政府承担保险经费,农民工人人无须做出经济承担。社会与企业风险分担原则:社会及企业建立保险基金,由社会集中调配使用,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首先对企业应明确其缴费义务,企业必须承担对农民工的职业保障,以立法形式强征性缴纳保险费以建立保险基金库,再经由社会建立的保险机构再分配,共同承担风险。自由流动原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域性统筹制度与农民工自身高流动性之间的矛盾是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要适应农民工流动性特点,农民工工伤保险账户应实现跨市、跨省的自由转移,使得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账户使用不受地区区域的限制,跨省市享受工伤保险权益。

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几个方面:

1.完善立法,有法可依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建设,从法律层次上完善明晰农民工工伤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障体系。在总原则下,各地区根据各自身经济水平发展和社会保障程度制定符合条件的地方法规。加强并细化惩罚措施和力度,建立相配套的惩罚机制,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做到有法可依,增加违法成本。

2.强化执法,提高参保率企业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对农民工群体缴费参保,明确工伤保险的责任人和收益人,并通过强制性手段严格监督用人单位为雇佣的所有农民缴纳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有效落实参保缴费工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定时检查企业缴费情况与被雇佣农民工人数,进行调查统计。对违反企业除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另外,可以通过建立准入机制对企业进行有效控制,只有为农民工参保才可以获得相关经营权利。

3.放开户籍制度,消除社会排斥取消身份的歧视,为农民工提供工商保险是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的体现。长期以来,由户籍制度带来的身份不平等剥夺了本应该属于农民工部分的社会保障。使得农村人口在经济、医疗、保险、教育等多方面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承担更大的风险。逐步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实现“同籍化”。消除因户籍带来的资源限制。

4.建立可自由转移流动的保险账户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域性统筹制度与农民工自身流动性较强的特点,形成天然的矛盾,该矛盾是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要适应农民工流动性特点,农民工工伤保险账户应实现跨市、跨省的自由转移,使得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账户使用不受地区区域的限制,跨省市享受工伤保险权益。

5.预防为主,辅以保障进一步挖掘农民工工伤保险机构的作用和功能,深入挖掘资金上的优势,结合社会其他机构资源,从上下游深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伤和职业病预防、事故防范等服务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培训,对特殊行业和岗位提供防护措施。同时加大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普及和职业疾病预防知识的培训,与相关科技单位合作,提高风险防范和预防水平,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发生几率,逐步进入预防—减少事故—减少工伤赔付—降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预防的良性循环。

保险制度论文8

1、引言

所谓的农民工为在 城市内参加一些非农业的工作,但是其身份仍旧为农民的劳动者,该群体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是现阶段生活在城市内部的一种特殊的群体。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农民工数量逐渐增多,到现在我国农民工的数量已经达到了一亿多人。但是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严重滞后与农民工数量的增长速度。长期以来,城镇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开展的重点区域,农民一直处在社会保证制度的门外。而农民工一直游走在农村与城市的边缘,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照顾,农民工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仍旧较弱,边缘性仍旧较强,因此,全面的增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的研究是较为关键的。

2、问题的提出

2.1农民工的含义

农民工为在城市内参与非农业工作,但户籍为农村的劳动者。农民工的概念最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被提出,同时我国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农民工进行明确的定义。该定义为:企业招收的农民工作期限在一年之上的并且具有劳动合同在身的农民,称作为农民工。自动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制度的不断深化实施,对于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增大,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到城市内参加相关的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我国经济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农民工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促进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因此,农民工应当享有充足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权利。

2.2农民工应当享有社会保险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每个人均享有社会保险保护的权利。在其内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凡是我国合法公民,在疾病、年老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向社会和国家获得充足的物质支持。我国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如果没有农民工进入到城市内部,深入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线,我国不能取得现在的成就,因此,农民工应当受到社会保险的保护。

3、影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实现的障碍

3.1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

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较为严峻,我们必须正视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相关问题。现将其存在的问题分述如下:首先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率较低,同时也存在较为严重的退保情况,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充分保障我国农民工权利的主要途径,但是现阶段我国存在较为严峻的农民工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的情况。其次,我国农民工整体的流动性较强,给社会保险的转接带来较大的难度,同时由于受到我国农民工流动性较强的影响,进一步增加了农民工失去社会保险的概率,此外,也给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管理带来了较大的挑战。第三为,社会保险的保费较高,企业与农民工均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社会保险费用超过了部分农民工的承载能力。企业为了更好的节约自身的成本,也不愿意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2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

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首先,企业不愿意让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这除了企业为更好的追求自身利润之外,部分企业认为,农民工在家由自己的土地,在企业工作的流动性较大,难以实现对农民工有效的管理,因此,让其参加社会保险,将进一步增加管理的难度。其次,农民工自身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较为薄弱,很多农民工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险对于自身的重要性,只重视眼前的利益,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没有必要的。第三,农民工一般的收入都较低,同时承担有较强的家庭责任,往往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很多农民工承担不起社会保险费用。第四,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农民工有着较大的不利,例如现有的社会保险养老制度不适合具有较强流动性的农民工参加,这在很大程度对于农民工是不公平的。第五,我国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方面,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给予保障,这就导致部分地区、部分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导致农民工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带来的好处。

4、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全面的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设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性需求。我国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面向我国全部合法公民的,农民工作为我国合法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农民工享受到社会保险制度能进一步体现我国社会公平。其次,全面的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进一步提升我国城市发展的水平,通过将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当中,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减少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从而更好的使其服务于城市的建设,这对保证城市建设的良性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第三,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为进一步深化我国农村改革的必然需求,为了防范风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并不敢真正放弃土地,利用闲暇时间从事农业活动或利用家庭辅助劳动力来帮助经营农业。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能够帮助农民工更好的确立自身在整个经济市场中的位置,从而更好的发挥农民工自身的价值。第四,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更好的实现社会的稳定,农民工主要有男性组成,如果该部分群体社会保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对于整个社会的威胁是较大的。第五,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民工自身的需要。很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中的劳动者仍然处在社会保障之外,但是对社会保障却有着很高的诉求。

5、完善的建议

我认为安排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能更好的实现对于农民工的保护。具体实现的措施如下:第一,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建立比较合理的社会保险转移、移接手续。对于不易转移的失业保险,一般医疗保险等可以实行,一次性领取的方法,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应该积极推行转移制度。第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监督机制。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政策制定出来,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发挥社会媒体以及群众监督等的作用,使每一项政策制定出后,都能落到实处,加强法律意识。第三,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险种的实施应有顺序。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如果这几种险种同时实施的话就比较难。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暂缓,先解决工伤和医疗保险。第四,促进对社会保险观念的改变。农民工群体是非常庞大的,如果要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也很难满足其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转变农民工的观念。使农民工安心,放心地参加社会保险。应当真正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同时按照农民工自身的具体特点做出相应调整,才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

6、结语

农民工作为社会的一员,收入低、工作辛苦,却对我国的发展有着巨大的贡献,他们同样是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要采取切实的措施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使其能老有所养,权益能得到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不再游离于城市和农村间。

保险制度论文9

摘要:近些年来,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地被反复提及,西方发达国家首当其冲的面临了老龄化所引发的一系列有关老年人长期护理方面的问题,但对于具有家庭养老传统的亚洲国家来说,带来的冲击和压力则更为显著。中国作为传统家庭养老的代表性国家,在面对老龄化引发的老年人护理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一个完善且有效的解决办法,在这一方面,韩国率先建立起的系统且完善的护理保险制度对中国来说具有着较大的借鉴意义,也为中国的老年人护理制度带来了一些启示。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老年人护理制度;借鉴与启示

1韩国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社会背景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是在人口老龄化这个大环境下建立起来的,与中国相比,韩国的人口基数小,人口少子高龄化趋势发展较快,相对于中国而言,韩国几乎不存在什么人口红利一说,其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也较中国而言要快得多,这就使得韩国不得不迅速找到一条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的道路。由于生活条件的改善、医疗条件的进步,人的寿命也在逐渐延长,同时带来的突出问题就是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对于以居家养老为主的亚洲国家、尤其是韩国来说,青壮年数量的下降与老年人数量的增多及寿命的延长,使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愈来愈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同时,家庭结构的变化也使得家庭对老年人的护理功能越来越弱,原本以女性护理为主的传统的大家庭模式逐渐解体,核心家庭于单身家庭越来越多,妇女更多的是选择外出工作而不是选择留在家庭中扮演照顾老人和小孩的角色。单纯的依靠家庭养老已经无法解决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这种居家养老模式越来越需要社会的支持。最后,在韩国护理保险制度正式建立起来之前,传统的对老人的救助已经无法满足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的养老护理需求,关于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也需要以一种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更加的社会化。

2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的内容

韩国的护理保险制度集中解决的问题是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因此整个制度的核心是针对该问题的《老年长期护理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是被保险人为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患有老年痴呆或者心脑血管疾病以及其他老年疾病的老年人,包括享受医疗救助的老年人,但其中不包括轻度老年病患者与残疾人。老年长期护理基金主要由政府的财政负担,享有护理的老年人承担部分费用。基本的标准是实行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费用、统一保险费标准,其实施程序为:首先,当被保险人需要长期护理保险时,应由其本人或其家属提出正式申请;第二,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组织或部门在接到申请之后,应对被保险人进行实际调查,经过严格的审定之后按照被保险人的病情级别确定为其提供的长期护理等级;第三,确定对被保险人提供何种护理之后,应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属与提供长期护理的机构共同协商制定护理计划,也可以直接接受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计划。

3韩国护理保险制度取得的成效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大的成效,从其内容上看主要是因为其服务内容之丰富、服务范围之广泛能够基本上满足所有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的需求。例如在服务种类与服务时间上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并且包括日常护理与特殊护理,因此也能够满足老年人多样的护理需求。韩国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主要取得的成效可以分为四点:第一,韩国护理保险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将对老年人的护理确定下来,实现了老年人长期护理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第二,护理制度的确定,缓解了老龄化背景下家庭的负担,免去了家庭的后顾之忧,许多年轻人得以全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第三,将护理保险统一,也有利于对整个护理保险市场的统一管理,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是真正有需要的人得到照顾。第四,护理保险法中明确了政府、护理机构与个人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在老年人护理方面的压力,同时也有助于或与老年人护理时长,增加就业。

4对中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4.1老年人长期护理的合理市场化。由于老年人对养老护理的要求越来越多样化,单一的由政府统一提供的养老保险已经无法满足所有老年人的养老需要。中国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的建设,不仅要重视国家、家庭以及社会上非营利组织的力量,还应将部门养老护理服务进行合理的市场化,对那些具有高层次高标准护理要求且能够负担得起护理成本的老年人提供更好更全面的长期护理。4.2加大力度发展社会服务。从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制度发展来看,韩国在老年人服务机构与护理人员相对缺乏的情况下,能够根据地区差异采取不同的老年人护理方式,例如对缺乏养老服务机构的欠发达地区的老年人直接进行财物救助,而对较发达地区的相对富裕的老年人,则鼓励一些企业或社会组织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合理的开放老年人长期护理市场,确保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4.3发挥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功能,为护理制度提供充足资金。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老年人的养老与护理仍然主要以家庭和政府为主,老年人的经济来源通常是儿女或者是政府给予的补贴,因此,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能够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保制度对养老保险以及老年人长期护理的支持作用。

参考文献:

[1]史柏年.养老保险制度中经济支持与服务保障的一体化建构[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xx(3).

[2]杨程.日韩两国护理保险制度比较及其启示[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xx(4).

[3]张奇林,赵青.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发展探析[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13(5):416-420.

保险制度论文10

摘要:在日益增长的医疗消费需求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其保障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运作模式,提出补充医疗保险框架的构建模式,并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及费用支付的制约机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旨在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性;基金筹集;费用制约机制

近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首先,由于基本医疗保险中“双线”(起付线、封顶线)的存在,引起群众不安全感。其次,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存在“三个目录”,即基本病种目录、基本治疗方法目录、基本药品目录,防止资金滥用的同时也限制了人们的医疗消费水平。因此,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外,推进建立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一、运作模式比较

(一)企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

这是由企业或行业举办的自愿性职工互助保险。随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职工互助保障又在各地被大力倡导与推广,形成了不同层次、不同覆盖面的职工互助保障形式,企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由工会组织出面举办,其具体运作本着互助救济的宗旨,着眼于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目前我国很多地区都实行这种模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例如《兰州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就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企业自行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企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险改革中起到了缓解职工高额医疗费用的作用。但是,补充医疗保险放在企业或行业内部,各自为政,不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其分散风险、互助共济的能力必然减弱。而且,企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由工会自行组织,其公平性以及保险基金风险控制能力,尚存在很大争议。

(二)社会性补充医疗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由社会保险机构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具有以下优势:第一,从资金筹集角度讲,一方面,保险基金集中起来交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符合大数法则;另一方面,保险基金当年结余的部分可以转入下一年合并使用,这样广集基金,充分发挥了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更加适应市场化需求;第二,从成本角度讲,社保机构管理保险基金,在监管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同步监管,避免机构重复设置,且工作量不会明显增加。同时各地社保机构的从业人员经费和事业经费不再从保险费中提取,因此大大地节省成本;第三,从风险角度讲,社保机构拥有一支既懂医又懂医疗保险政策的专业队伍,保险基金安全系数相对较高,企业和职工都可以放心。

(三)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

这种模式由用人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向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投保,将补充医疗保险完全市场化,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将承担巨大风险。据来自北京市的统计资料显示,20xx年全市各家商业保险公司所承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120%-150%之间,有的甚至超过了200%。造成这种结果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商业保险公司缺乏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足够的风险控制手段。补充医疗保险走市场化道路本身不是错误的选择,但就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市场不健全的条件而言,补充医疗保险采用这种商业化模式并不明智。

(四)社会性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兼顾社会性和商业性两种模式,典型代表是厦门市。具体做法是,社保机构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保费中,提取一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作为一个集体,以投保人的身份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与单纯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相比,这种由社保机构集体投保的方式分散了风险。但这种做法中,保险费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凡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都要从中提取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把补充医疗保险从自愿性变成了简单的“一刀切”。这一做法变相削弱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规模及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商业保险机构操作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当年结余部分不予以结转,也就是说这种模式下大量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成为了年度性的,大笔基金因无法累积而流失,不能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目前我国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是自愿性的,但是如果一味地放任不管将会导致其出现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基本框架,在这一框架下任企业自愿选择。即是否投保由企业自主选择,但一旦选择投保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模式进行。通过上述分析比较,社会性补充医疗保险模式更符合我国现状,且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性质应当属于“社会性”,因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进行管理是符合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趋势的。

二、基金筹集渠道分析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亦应遵循此原则。三方合理分担原则,对于政府而言,通过进行适当补贴,有利于政府对医疗保险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指导,保证其医疗保险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为其职工支付医疗保险费有利于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同时通过交费,用人单位把一部分原本属于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转交给社会,减轻了自身的负担;对于个人而言,有利于增强个人自我保障的意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

(一)基金来源及缴费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应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二是由参保职工分摊一定比例的基金数额;三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或投资所得;四是由政府补贴;五是其他应当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例如社会捐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前两项来源会遇到如何缴费的问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既然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那么我们认为最妥善的缴费办法就是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收费。若用人单位不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时,应提前提出申请,社保机构只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否则视为同意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做法既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自愿参保的原则,又利于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二)政府补贴及优惠政策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根本意义在于弥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不足,属于政策性很强的集体福利性社会保障制度,应该享受国家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府补贴应当包括事前补和事后补两部分。事前补是指政府每年按一定标准补贴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例如可以按照每年每人30-40元的标准来补贴,保证补充医疗保险有充足的基金来源,确保医疗保险制度能顺利进行。但是医疗保险具有很强的不可预测性,因此补充医疗保险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也是很正常的,如果不足部分由下一年顺延报销,仅靠企业的力量来支撑补充医疗保险是远远不够的,这会打击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利于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展开,因此政府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足部分进行适当补贴是很重要的,这就是所谓的事后补。至于补多少可以由政府根据财政情况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支出情况具体确定。为激发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对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实行优惠政策。对用人单位来讲,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额度内(如工资总额的4%)可以列入成本或予以税前列支;对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基金支付机制构建

(一)基金支付范围

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应包括起付线以下部分和封顶线以上部分,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住院起付线以下部分、住院最高支付额以上部分、门诊起付线以下部分以及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即凡是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都可以报销。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存在三个目录,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也应包含三项:(1)超封顶线以上的基本检查、治疗、用药和服务的医疗费用;(2)超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3)超基本诊疗项目的诊疗费用。

(二)基金支付制约机制

为预防形成新的超前医疗险费,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制约机制尤为重要。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可以参考:第一,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自付的比例,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随着医疗费用上升,个人自付比例逐步加大,但应始终控制在20%-30%之间,对职工形成有效的约束的同时缓解职工缴费压力;第二,像基本医疗保险一样,补充医疗保险应根据当前医疗消费水平设置一道支付最高限额,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公平的利用;第三,在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之外可以再确定三个补充医疗保险的目录,适当扩大补充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防止滥用。

(三)与大病医疗保险相结合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非大包大揽,对一般病种来讲,人们合理的医疗消费都会控制在报销上限范围之内。但是,一旦碰到特殊的大病,需要采取特殊的、先进的治疗方法,或者需要长期治疗,就很可能会突破封顶线,再次成为人们的经济负担。因此,有必要实现补充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结合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是指大病医疗保险作为补充医疗保险的一种特殊方式存在,大病医疗保险可以直接利用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而无需另外筹集,也不必另设帐户进行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病的目录,这些特殊病的门诊或住院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后个人负担比例部分,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再支付,支付比例也同于补充医疗保险,不同的是其年内累计最高支付额可以不封顶。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满足条件的用人单位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完善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及管理制度。社会保险部门也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为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切实促进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

保险制度论文11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视,而目前我国不断深化对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提高生产力水平,虽然能够使农村进一步发展,但有关农村的养老保险问题却逐渐凸显出来。农民是我国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群体,他们所能拥有的权力和能够享受到的待遇是我国比较重视的一个方面。因为只有他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才会使我国加快步入小康社会的步伐,同时还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从而体现出我国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因此,文章通过分析当前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能够提高我国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关键词]养老保险;农村经济;基金管理;养老需求

从我国这么多年来经济发展的状况来看,生产力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它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因素。生产力的有效提高能够使社会上的各项生产、分配以及交换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快速上升,而且一个社会的变迁,总是从生产力的发展开始的,而作为主要生产力的农民,他们的养老问题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新中国成立之时,我国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帝制,使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开始自己当家做主,一直受到压迫的生产力开始了飞速的发展,尤其是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实施时,从根本上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既提高了自身的生产力,又推动了农村各项生产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农村市场,提高了农民的各项收入,养老问题也逐渐为人们所重视。虽然从总体来看,农村的经济是在向着好的方向发展,但其中的养老制度面临着很多问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家庭结构出现改变都会影响养老制度的发展,所以我国需要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村的经济能够得到全面的发展。

1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够缩小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收入差距,改变居民之间社会保障福利不公平的状况,缩小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提高他们的消费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缓解由于城乡之间经济发展速度不一致所引起的经济结构不协调的状况;深化整个农村区域的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农村的生产力,加快现代化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个人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一个城乡协调的和谐社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进一步完善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的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政府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强力的资金支持。因为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并不是十分均衡,城乡之间差距过大,社会保障制度较为落后,都会使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得不到完善,从而影响农村的整体发展。而目前,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财政资金在各方面都能够得到合理利用,这就从基础上为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财力方面的支持,同时有了雄厚的资金链条,可以使农村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完善,提高农村的生活质量,从而为接下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打下基础。

2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2.1基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影响基金的运用

农村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的养老保险基金都存在同样的运营管理问题。当前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通过国债的方式获得。这种有限的投资方式很难使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使养老保险的风险上升。同时在各个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用的过程当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首先,地方政府对于基金管理不够完善。乡镇政府将资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融为一体,这种统一管理的方式会使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变弱,不利于资金的管理;其次,基金很难快速增值。因为地方上的投资渠道较少,大部分地区都是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进行投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的利率不是十分稳定,再加上国际通货膨胀的影响,基金不仅难以增值,甚至连保值都是问题,因而农民投入基金而无法获得收益;最后,基金安全管理不够完善。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基金大多是由县级政府进行管理,而这种管理模式较为分散,无法形成大规模的收益,最终就会使这些资金大量减少,这样就会出现很多挪用资金的状况,资金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2.2农村养老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进行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将传统的注重集体经济的农村经济体系进行全面的'改革,同时,对于农村在家庭保障方面的职能不断地更新,削弱了农村对于土地的重视程度,并将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不断的调整。然而在当前新农村的背景下,我国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较小,能够保障农民生活的程度较小,这就很难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而且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实行养老保险政策的地区大多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享有养老保险政策的群体也大多是比较有经济实力的农民。这种有钱才能够享受的状况与预期相悖,从而使养老保险制度无法保障农民获得应有的权利。

2.3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少

在实际生活中,用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资金较少,只有农民自身的收入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支持。我国政府大约在20xx年开始在少数地区开展养老保险资金支持的试点工作。但是从我国各个区域的情况来看,大部分还是依靠农民自身的收入,这会限制农民对养老保险的投入,而且在农村地区大多是以县为单位进行养老保险投入,地方县级的财政资金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快速实行。

3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3.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养老问题

政府逐渐重视农村养老问题是发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用的重要条件。养老问题在农村生活中一直都是很严重的民生问题,无论经济如何发展,二者都不能十分合理的适应。一些欧盟国家在经济还不是十分发达的时候就尝试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对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以及人口老龄化的速度逐渐加快,各地区政府及相关财政部门要从整体的经济全局出发,为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快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将建立养老保险体制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当中,制订完善的工作计划,根据当前农村的经济形势和人口结构,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进行改善和调整,使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3.2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一个地区所拥有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数量,是由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的。所以,如果想要提高社会保障的程度,就必须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想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保证农村经济的有效发展。一方面,尽快完善土地承包制度,进一步将土地流转制度进行优化调整,促进土地资源在经济体系中的资源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使农业向现代化方向发展,通过多种方式大力提高农民收入。针对在提高农民生产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引进各项科学技术促进农业发展,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调整农村的产业结构,从而带动农村的经济发展。

3.3构建新型的农村基金投资模式

一个有效的投资模式需要合适的经济条件,这样才能使农民能够认可这种资金的使用,从而提高农民的投资积极性,降低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的成本,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不同的地区还要根据自身具有的经济特点,建立奖励或者惩罚的投资模式,优化农村的经济结构。在筹集资金方面,可以采用一次性缴纳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有的农民还可以用自己的资产进行抵押投资,或者用年老后的资产进行提前抵扣,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筹资活动,扩大农民参与的范围。

3.4优化对农村各项基金的管理结构

首先,按照不同层级建立起分级的运营机制。将省、市、县进行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的地区,采用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这样不仅可以优化管理结构,降低管理工作的成本,还能够扩大基金的使用规模,增强对风险管理的预估,保证基金的安全。其次,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可以根据当地的保险公司或者各大银行相关的优惠政策,制定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如在国债发行的时期,政府可以允许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一些风险较小但收益较高的项目中进行投资。最后,加大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可合理设立由政府基金的管理人员和社会公益组织的相关人员共同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3.5加大公共财政对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大多是依靠政府公共财政资金的支持,这也是很多发达国家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上总结出来的经验。想要使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正常实行,就需要地方政府每年专门针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定出相应的基金预算,从而保证其能够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形势相适应。但是目前,乡镇级的养老保险制度使中央的财政难以维继,而省级财政则需要对偏远和经济不十分发达的地区进行支援,所以农村方面的养老保险资金只能通过当地的政府进行调整。但是从长远来看,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管理才能够保证进一步发展,所以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实施一些优惠政策来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4结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对于国家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我国政府需要进一步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使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能够适应我国总体的经济形势。农村人口问题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民生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一步步地将农村的经济与整体经济相协调。

参考文献:

[1]金满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J].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20xx(3).

[2]王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的制度框架和实施难点[J].合作经济与科技,20xx(2).

[3]胡伟娟.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效果及发展分析[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xx(1).

[4]梁春贤,苏永琴.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经济问题,20xx(5).

保险制度论文12

一、相关文献回顾及研究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利还是弊,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支持者(Fama,Diamond,Dybvig)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降低金融危机期间银行挤兑的“不良传播”,进而保护众多小储户的利益;而反对者(Dowd,Park,Kunt&Sobaci)则认为,其会引发道德风险,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严重打击整个银行体系,并给出证据表明,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的风险暴露水平、系统风险发生概率呈现显著的正向关。然而,越来越多的证据在偏向支持方。KarelsMcClatchey(1999)研究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信用卡联盟的数据,支持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引入能够降低银行承担风险的压力的说法;而Gropp和Vesala在20xx年通过欧洲银行的数据再次证明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降低银行的风险暴露有加强作用。近年来,我国对于是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也越来越激烈,但总体还是偏向以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代替隐性担保制度。李鹏和蔡庆丰(20xx)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降低银行系统风险没有必然联系。而李涛(20xx)则支持我国适时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并以118个国家(地区)的商业银行监管模式为据。姚志勇(20xx)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削减政府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推动中小银行的发展,从而为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并为中小企业解决筹资难的问题。刘卫(20xx)认为,尽管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银行运营激进、产生道德风险、提高社会融资成本等短期效应,但在长期机制上是有利于稳定金融体系的。它有助于“去地方政府高杠杆化”,削弱了房地产泡沫等金融风险,防范了金融危机的连锁反应,因此有利于我国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存款保险制度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关系

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是一对矛盾关系。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基本作用是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市场,规范和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并为民营银行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但是,民营银行的出现会在固有的系统存量风险上形成增量风险,对金融环境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前文谈到了民营银行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重要作用,政府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有必要考虑能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地激励民营银行,促进宏观经济的发展。

(一)存款保险制度对民营银行的正向激励作用

提高民营银行信用等级,增强竞争公平性。民营银行在人财物方面不如大型银行成熟,信誉度低,备受冷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犹如撑起了一把无形的保护伞,同时囊括了大型国有银行和民营银行,有效地保护了储户的存款。同时,通过监督等手段对民营银行的行为形成一种有效约束,提升其风险负担能力,有助于民营银行的信用等级逐渐回升。保障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提高民营银行竞争力。14年11月21日,央行宣布降息,将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至1.2倍,市场利率化近在眼前。然而,倘若完全放开利率管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更加严重。银行还会有高息揽存的动机,银行业竞争加剧,系统性风险升高。因此,利率市场化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退出机制的保驾护航。市场利率化还可使民营银行竞争的灵活度提高,通过差异化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

(二)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问题

1、存量风险巨大要求设计以防范风险为重

98年央行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这是至今我国唯一一次银行破产事件。虽源于自身的风险失控但赔偿责任却全部落在央行身上。我国实行的隐性存保制几乎涵盖所有银行,一旦银行破产,央行都推脱不了善后的责任。隐性的存保制会产生更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一方面,由于有央行兜底,银行会有更多从事风险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存款人也不怕银行违背承诺金额而倾向高风险项目,银行因此失去了存款人的约束将产生更多的风险行为。同时激励两方过度冒险,又没有一定的风险化解机制,风险积聚便会越来越严重。而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持续下滑,存量风险巨大。经济减速期尤为注意的是房地产价格的下降伴随着的价格泡沫的风险。而08年以来过度膨胀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已扩张至27万亿左右,占GDP的47.5%,其中很大一部分资金流向了房地产相关的或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项目,而随着房地产市场冷却,部分中型房地产企业已经出现资金链问题,其风险最终将传导到银行体系。虽然整个银行体系目前不良贷款率只有1.04%,但考虑风险的滞后性和其是通过表外形式出现逃脱监管,有理由相信我国存在着不小的系统性风险。我国正在错过最合适的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窗口期,存款保险应当在产生系统性风险的苗头前推出,才能发挥其防范风险的作用。

2、设计中保险监察、额度、费率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问题

防范系统性风险要求强化保险监察的职能。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有爆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更应该把事前监控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上。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应该有能力识别有问题的银行,并对银行的风险提出相对应的要求。然而如果一味强调降低风险,又会打击银行的积极性。具体来说,保险监察的约束会规范银行的业务开展,抑制其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同时,配合监察活动的调查实施会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这种规模效应对于后进入的民营银行来说十分不利,削弱激励作用,不利于其发展。存款保险制度中保险额度和超额保险比例尤为重要,过小会使存款保险制度形同虚设,过大又会加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由于民营银行的特殊性质和不利地位,其往往是最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利用保险的,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很有可能产生引狼入室的效果。当前,我国预计将保额定在50万,而有关超额保险的内容仍不得而知。缴纳差别保费能有效约束银行的高风险行为,但也增加其运营成本。特别是如今经济下行,按照13年的行业数据,即便是实行国际上很低的0.04%~0.05%的保费率,也将使得银行的利润增速下降2%~3%,影响是比较显著的。而若实行国际平均的0.08%的保费率,影响更突出。对于新进入的民营银行来说,这种影响更大。缴纳保费占用了银行资产,在增加负债成本的同时又使银行的信贷缩小,从而大大降低利润率,挫伤积极性。从现在透露的消息来说,央行意在建立风险差别费率机制,这也是金融机构的普遍呼声,单一费率不仅仅是不公平的,也将诱发极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但民营银行风险系数高,又没有充足的资金,因此差别费率的不利影响在其身上具有放大作用,从而将民营银行制于一个竞争当中的不利地位,削弱激励作用。

三、对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和健全的建议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应以防范风险为重。考虑到民营银行的特殊性,国家应实施适当的监察力度,既防范风险,又不打击积极性。在设定保额时应给予一些适当的或是有条件的优惠政策,减少民营银行资金的流失,促进形成科学的资金结构,同时也会提升公众的保险意识。应当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存款人利益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之间确定保费的平衡点,实行较低的费率和较小的差别,灵活定费,再辅之以及时的风险纠正措施,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同时配套明确的退出机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央行将卸下其对各银行的保护责任,市场化的竞争会使得大大小小的银行都面临着破产倒闭的风险。这就亟待一个包含着债务清偿顺序、资产处置、破产接管等项目的清晰明确的退出机制与之配套,削弱银行业恐慌,以尽可能少的影响到其他金融机构,减轻其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冲击,避免系统性风险。并加强公众思想教育。一,树立风险意识。国家信用一直根深蒂固于国民的观念里,缺乏风险意识。如果存款人没有风险意识,银行也就减少了一个追逐风险的重要约束力,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意义也就丧失了一半。二,树立正确的限额保护概念。只有让民众真正理解了限额保护的意义,才会削弱其偏爱大型银行的倾向,为民营银行的引入和发展营造环境。四、结束语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施行是我国金融改革中极具意义的一步,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有着深远的影响。民营银行的引入和壮大也是未来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并带动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应将这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健全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程度地激励和发挥民营银行的作用,降低其风险。

保险制度论文13

摘要:就目前少数医院执行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几方面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深入探讨,提出了完善组织、健全制度、实行自查自控、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等对策措施。

关键词:医院医疗保险制度 管理 问题 对策

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是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它通过建立有效的费用制约机制强化对医院的管理,对医院的生存与发展影响重大而深远。因此如何抓好医院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工作至关重要,笔者结合所在医院近几年执行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一些经验与做法,探讨如下。

1医院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部分医院之间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形成“竞争”

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制度,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选择符合标准的医院为定点医院,每个参保职工可以选择若干定点医院就医。参保患者可以自由选择医院、选择医生就诊,原来相对固定的病人群体,逐渐变成相对不稳定的群体,医院之间形成了一种潜在的“竞争”态势,这就使得部分医院之间、医生之间在服务态度、医疗质量、医药费用、技术水平、医疗信誉等方面的“竞争”力度有所加大。

1.2部分医院的医患矛盾突出

医疗制度强化了病人的费用意识,医生给参保患者诊治时有义务告知治疗方案中哪些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是极少数医务人员对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不熟悉、工作上的不负责任等原因,没有明确告知,而引发所在医院、医务人员与参保患者之间的矛盾有所增加。

1.3少数医院医疗费用高涨

医疗保险资金透支医保基金是有限的,少数医院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增加了参保病人的负担,也造成医保资金的浪费与透支。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少数医院医保资金的使用超出总额控制范围,其原因之一就是过高的医疗费用没有得到相对有效的控制,主要表现为:⑴高档、贵重药品与辅助药品过度使用,如三线抗生素无原则地违规使用,核黄素等辅助、贵重药品不论何种疾病均有所使用,且用量较大;⑵一次性医用材料的种类、价格、使用范围增长扩大比较明显,档次有所增高。

1.4医保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部分医院经营难度相对加大医院的医疗行为既不能超范围也不能超标准,既要符合医保规定还要相对保证医院收入,部分医院的经营难度有所加大。另一方面医保资金拒付增加,这其中包括超定额部分,随着医保目录逐渐放宽和实际医疗费用的上涨,医保拒付额也在不断增加,成为困扰医院的难题。

1.5医疗行为随意性凸现

从参保患方来看:部分病人提出各种要求,而医方须尽量给予满足。从医院方来看:在现行按劳分配的机制之下,少数医务人员出现了趋利行为,降低参保病人的入院标准、延长住院天数、大处方、大检查、乱收费等不规范的医疗行为时有发生。

1.6个别医院弄虚作假

个别医院尤其是一些效益不太好的小医院,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出现挂床住院、虚假住院、分解住院、冒名住院、报销范围内的物品与非报销范围的物品(营养品、生活用品等)互相调换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损害了部分参保人员的利益,破坏了医疗保险政策的严肃性。

2医院执行医保制度的对策管理

2.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制度规范

2.1.1健全组织机构。医院应成立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科,其职能是抓好医疗保险制度的质量管理,控制医疗费用,降低成本,同时协调好政府医保管理机构、医院以及参保人之间的关系,维持三方的共同利益,保证医疗保险工作与医院的共同发展。

2.1.2建章立制,管理措施到位。必须制定完整的内部运行管理程序与考核办法。我院先后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考核办法》、《新农合管理考核办法》等,在管理考核办法中将参保病人从入院办理住院手续时的身份确认到康复出院之间的每一个细微环节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2.2加强自查自控考核奖惩兑现规范医疗行为由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联合医教科对各科室进行定期检查与抽查,实行“五查五核实”,即:查人,核实参保人、卡、证是否相符,有无冒名项替现象;查病情,核实住院指征,看有无放宽入院指征、分解住院现象;查处方,核实是否严格按照“三大目录”用药;查病历,核实住院管理是否规范、三合理执行情况是否到位;查清单,核实是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每月月底对药品使用结构比异常、费用超标的、住院天数超长(50天以上)或超短(3天以下)的可疑住院病历予以调出,依据病历记录、医嘱、费用清单等进行重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临床医护人员,督促整改。对屡次违规的问题、科室与人员,在每月的全院医疗保险工作情况通报中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并依据考核奖惩机制进行严肃处理;如因违规行为而被医疗保险上级管理部门拒付的医疗费用,则从当事科室奖金中以5倍额度予以扣除。通过严格的自查自控、考核奖惩兑现,我院近几年有力地控制了不合理医药费用的增长,规范了医疗行为,医院医疗保障管理工作日益规范。

2.3控制不合理的支出科学使用医疗保险资金

2.3.1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控制医院费用支出,确保基金当期收支平衡。医院作为控制医疗保障费用的“龙头”,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和提高医疗质量的同时,要兼顾医保基金管理部门、医院、参保人员的各方利益,必须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科学合理使用医保资金,避免资源的过度消耗与浪费。

2.3.2建立一套符合医院自身实际的、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监督评价体系。将参保患者诊治的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药占比、人均住院费用等多个指标贯穿其中。每月将各科室、各病种等相关的指标进行统计汇总,前后对比,归纳分析,最后得出相对比较科学的结论,为当前与下一步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与分配医疗保障资金提供依据。

2.3.3主动规范医疗行为。强化医疗保障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这是合理使用和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基础。定期抽查临床科室,加强环节管理,健全和完善考核机制并与医务人员的奖惩挂钩;加大考核力度,督促科室做到“三合理”;经常性地加以指导,将工作重心前移,防止问题发生;对每月住院的参保患者从入院到出院进行动态监控,监管各科室的医疗保险相关指标,对高费用科室重点跟踪;实施医疗保险管理每月1次的质量分析制度。

2.4提高质量增加收入降低成本

2.4.1走质量—效率—效益型的内涵发展之路。

医院要求得生存与发展,必须提高质量,扩展服务内容,降低成本和药品、耗材在医疗收费中的比重,靠提高医疗收入的含金量来增加医院的实际收入。

2.4.2加强经济核算,增收节支。健全医疗成本核算制度;通过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床位使用率、减少重复检查、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等措施,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降低医疗费用。

2.5全员培训更新观念强化意识开展全面培训、分层次培训、针对性培训,将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编印成册,通过橱窗板报展示等多种形式,加强医护人员的学习,让他们熟悉并理解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把握“基本医疗”的概念、标准和医疗保险“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掌握医保用药范围与诊疗项目,更新思想观念,强化医疗费用意识,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院管理者要通过不断学习,认清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对医院发展的影响与机遇,树立起优质、高效、低耗的管理发展思路。

2.6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建立诚信在医疗保险制度管理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包括政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与医院、医院与医护人员以及医护人员与参保患者之间的沟通。通过交流沟通,政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可以了解医院的学科优势、病种收治特点、影响费用的客观因素、目前存在的问题等,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参保患者可以了解医院实施医保政策和规定的情况,了解医院诊治参保病人的程序。医、保、患三方的反馈沟通,一方面可以减少对立矛盾,另一方面也可对医院管理运行模式与医保相关规定是否协调进行检验。通过沟通,达到相互之间的理解,最后建立起诚信,从而有利于医院医保制度管理的良性运行。

保险制度论文14

摘要:随着“最难就业年”难度年年刷新,对如何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探讨也成为了破解大学生就业难题的又一新思路。本文首先从大学生失业的特征、社会稳定的需要以及我国失业保障体系的完善三个方面论证了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然后进一步分析目前大学生参加失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障碍,最后对建立一个以强制参保、三方共同筹资、突出就业导向、严格资格审查为特征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提出了初步构想。

关键词:知识失业;大学生失业保险;道德风险;就业导向

随着国际经济增速的放缓以及国内经济进入结构性调整时期,我国近年一直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自上世纪末实行大规模高校扩招后,应届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而同期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因而大学生就业难题格外突出,“毕业即失业”已经成为部分大学生面临的客观现实。但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失业保险起步较晚,覆盖范围及保障措施均在改进与完善中,对于大学毕业生———这一知识失业新群体,失业保险体系并未考虑在内。因此,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题,除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大学生自身转变就业观念、高校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方式外,也有必要从更完善的社会机制层面出发,为大学生构建一个长效的失业保险制度。

一、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符合大学生失业的特征

首先,大学生失业属于典型的青年失业,在中国这是一个结构性而非周期性问题,目前并没有创造足够多的高质量工作岗位来吸收高等学历毕业生,因此大学生失业风险应属于社会风险,理应通过社会保险的机制进行处置。第二,作为有一定知识含量和专业技能力的青年人,大学生失业是“知识失业”。所谓“知识失业”是指受过较高教育的知识劳动力处于不得其用的状态,是知识资源没有得到有效与合理配置的表现。知识失业不但造成人力资源的空置与浪费,更使家庭及社会的教育投资不能有效实现收益,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时各方力量共同面对和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然举措。第三,大学生具有可塑性强,存在继续学习的巨大潜能,其失业大多是由于心理预期过高、求职经验不足、供需信息不畅等造成的短时期的摩擦性失业,适宜通过建立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缓解该风险。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20xx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披露,在毕业两个月后,接受调查的应届毕业生失业率为17.6%,而今年麦可思研究院发布的“20xx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显示,20xx年大学本科毕业生半年后有7.2%的人处于失业状态。虽然调查与统计方法不同,但仍可大致反映出大学生从毕业时到半年后就业情况的变化。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稳定

失业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失业率上升必将引起社会稳定。一方面,青年大学生未就业先失业,容易因挫折情绪而心理失衡,进而产生心理疾病和不良嗜好,甚至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成为社会危害。另一方面,如今大学生中大多数已是独生子女,是每个家庭的希望。对孩子教育与培养已经成为大多家庭最重视的内容。由于寄托了太多希望,倾力教养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却面临失业对一个家庭带来的不仅是经济上的压力,还有忧虑失望等负面情绪。家庭是社会化的细胞,家庭生活不稳自然也不会社会的安定和谐。另外,严重的大学生失业还会引起“读书无用论”、“大学生过剩论”等公众言论与情绪,不利于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因此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青年和大学生失业问题,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提出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就业。大学生群体纳入到失业保险范畴中既能为毕业后没能马上就业的大学生解决大学生的基本生活问题,使个人与家庭在经济上和心理上均能得到一定缓冲,更能配合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帮助他们尽快调整适应社会角色需要,避免长期失业。

(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失业保障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毕业生与劳动力市场的其他劳动力供给者一样,都可能面临失业的潜在风险,因此就应该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来转嫁失业风险成本。但根据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主要覆盖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外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很明显对于大学毕业生等新的失业群体,正式制度并未考虑在内。相关政策中,专门针对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障措施的只有20xx年开始实施的大学各生“失业登记制度”,对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发放就业服务联系卡,对其进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对有家庭困难、求职困难的登记毕业生将纳入重点帮扶范围,对创业的大学生发放小额贷款等。但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从各地的统计情况看,主动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大学生均远远低于实际失业人数,究其原因除了政策宣传不足外,根本原因还是就业困难补助、就业援助措施等缺乏专项基金的支持,保障力度弱,针对性不强。从长远看,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狭窄、参保率低制约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将失业大学生群体纳入保险对象既是真正解决他们后顾之忧的有效途径,也是完善我国失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

二、目前大学生参加失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障碍

(一)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按照现行《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失业领取待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而大学毕业生失业一般都是毕业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或者在毕业后一段时间无法得到稳定工作,因此他们都不可能达到“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第一个条件。而且由于失业的大学毕业生没有工作经历,所以也不是“非因本人的意愿中断就业而又愿意就业者’,从而也无法满足享受待遇的第二个条件。从制度未来发展看,“缴费满一年”不仅将大学毕业生排除在了保障范围之外,也是成为了灵活就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群体参保的最主要障碍。但该条件一方面明确了就业、与失业状态的区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保险原则,所以不可能简单取消,而应该根据不同参保群体的实际情况给予调整和细化。

(二)大学生参加失业保险缴费难以确定

保障资金来源是实现大学生失业保险保障功能的首要保障。一般来说,社会保险的资金筹集应由个人、用人单位以及政府共同筹集,其中最主要来源为用人单位缴费。但由于大学生初次进入劳动力市场,如果要享受失业保险,其费用只能在在校期间筹集,且筹资对象只可能是学生个人及家庭、学校和政府等。而且在校学生没有工资收入,也不可能像普通参保这一样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固定的缴费比例确定缴费数额。所以如何为确定资金筹集标准,以及如何分配各方的负担,就成为了大学生参加失业保险的又一障碍。首先,高校收费制度改革后,逐步提高的学费标准已经使得中国众多城乡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如果由他们单方缴费责任显然不利于制度的推行。其次,如果个人和家庭不承担缴费责任,光由政府税收负担,失业保险也就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失业保险,而成为失业福利,不但政府负担加重,与其他参保群体间的公平亦难以实现。再有,高等院校虽然现在均设置了就业支持的专项经费,但以此设立大学生失业保险也不可能达到保障的目标。

(三)自愿失业和道德风险问题突出

失业保险的对象并非所有无工作的劳动人口,而只应是非自愿造成失业后有继续就业意愿及行动的失业人口,但在实际操作中,要甄别主动失业还是被动失业、是否确实有就业意愿以及是否存在表面失业、隐性就业难度非常大,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相较其他社会保险险种严重。而大学毕业生的一些特点,使得该问题更加突出。首先大学毕业生年纪轻,相对“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来自家庭的经济压力较小,甚至很多因家境良好就业态度并不积极,如果不用工作还能获得失业保险待遇,结果必将出现“养懒汉”的现象。第二,大学生毕业生通常缺乏社会经验,抗挫折能力较差,很可能因为心理预期过高、就业能力不足等原因出现在求职中过于挑剔,受挫后又消极等待的情况,而失业保险将会进一步加剧这些毕业生的“能就业但不就业”依赖思想,对于形成积极的就业态度和正确的就业观不利。第三,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尚待提高。这个问题在已经实行多年的助学贷款制度中表现明显,助学贷款的本是国家为了帮助一部分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要求商业银行对贫困大学生发放的政策性贷款。但在实施中出现了学生编造理由申请贷款、还贷不及时甚至不还款的现象,可想而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越来越高,灵活就业人数不断增长,如果缺少诚信体系和严格的资格审查,纳入失业保险的大学毕业生也可能在享受待遇的同时隐性就业,产生骗保行为。

三、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初步设计

(一)参保原则:强制参保

1.参保对象。本文中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应该包括在普通高校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群体,即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统一纳入(在职学习、委托培养等毕业去向确定的学生可除外),他们虽然学历层次有差别,但面对的风险类似,适当扩大保障面更有利于分散风险。

2.参保原则。尽管有部分学者认为自愿参保有利于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建立,但笔者认为这忽略了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问题。专业就业前景好、个人能力强、准备充分以及能够获得各种支持的毕业生失业的可能性较小,投保的积极性就弱,而冷门专业、自身条件缺乏竞争力的毕业生则会因为对失业有更高预期而愿意投保,且在投保后产生道德风险的动机更强。由此导致的后果则是制度因集中了高风险人群而支出增加,进而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费用。相反,虽然强制参保在制度推行初期可能面临一定阻力,但却能使失业风险得以更好的分担,保证制度以较少的投入提高更有效的保障,这也是社会保险区别与商业保险的特征与优势。因此,大学生失业保险应当明确强制参保的原则。

3.制度建立方式。可以考虑在初期先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初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也可得到修正和完善。但碎片化的制度并不利于长远发展,因此待条件成熟后应该逐渐纳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中。

(二)费用筹集:三方共担

大学生毕业后未能就业,除了个人是损失的直接承受者外,也会通过就业率、口碑等影响学校的声誉及发展,同时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和闲置,增加了社会成本的投入,因此大学生本人、学校和社会都存在保险利益,理应共同承担筹集保险费用的义务。个人缴费可以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照现行失业保险筹资标准确定相对固定的缴费比例征收,对于贫困家庭的学生,可以视情况降低比例征收或免征。由于缴费额固定,为了操作简便可以不采用按月缴费的方式,而是在毕业前一年收取学费时一次性统一代征一年费用,这样使大学生符合了现行制度中“缴费满一年”的资格条件,也便于制度的统一与整合。学校承担部分一方面可以要求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固定比例,该比例尽量控制在不会对学校造成负担的较低水平,也可筹集到相当可观的基金。另一方面还可从学校获得的其他经营性收入中,按照其就业率高低设置差别费率或浮动费率,直接激励学校完善专业设置、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财政则应每年固定拨款作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专项基金,同时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捐赠也可成为一部分基金来源。多渠道所筹资金应设立大学生失业保险专项基金,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专款专用,适当结余的部分也应通过专门基金运营机构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三)基金支出:突出就业导向

失业保险由于对象特殊,其保障功能并不只限于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还应包括促进就业功能。目前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发展的一个共同趋势就是促进就业的倾向越来越浓,从过去的传统的失业保险向积极的就业性保险过渡。因此,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支出设计必须突出就业导向,这不但是大学生及其失业的特点所决定,也顺应了国际方向与趋势,更可成为解决我国失业保险“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促进”这一明显短板问题的改革尝试。用于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支出应当控制在50%以内,否则将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促进就业的各种措施。首先,单纯的生活补助标准应控制在较低水平,甚至等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样可以有效预防“失业陷进”和降低道德风险,而且多数毕业生仍然可得到一定家庭经济支持。第二,待遇给付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这是由大学生缴费时间短和大多为摩擦性失业所决定。第三,待遇给付期中待遇应逐渐递减,避免产生求职惰性。第四,除基本待遇外,可设立与求职相关的补贴项目,如交通补贴、培训期间伙食补助、通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奖励性待遇等,保证积极求职者能够得到更多帮助。第五,适度向特殊群体倾斜,针对困难家庭的失业者可额外申请特困补助,还应设立失业者医疗补助。应当保证足够的支出用于就业促进支出,主要措施应包括:第一,就业指导,培养专业的职业指导人员队伍,负责跟踪对每个失业大学生的状况,每3个月必须与失业者面谈一次,帮助整理求职材料,提供求职建议和招聘信息。第二,就业培训,针对市场需求直接提供职业培训或者补贴失业者的职业培训费用,这是各国解决年轻人失业都十分重视的内容。第三,职业介绍,除建立高效的供需信息平台外,对于成功介绍的其他机构发放职业介绍补贴。第四,补贴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对于有招聘意向的企业,补贴部分实习期间工资。第五,支持创业,整合现有的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包括创业指导、提供贷款、手续代办等。

(四)道德风险:资格审查

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享受资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大学生毕业后一段时间没找到工作。从毕业到失业登记领取待遇中有一定间隔是必要的,3—6个月为宜,可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适度调整。第二,非自愿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必须通过学校、社区渠道等核实其就业情况和家庭情况,排除主动失业和隐性就业的申请者。第三,有工作要求并积极寻找工作。对于拒绝接受合适的工作、没有采取合理的行动去谋职以及发现故意隐瞒或虚报事实的应该立即取消待遇资格。对待遇享受者求职动向的持续跟踪,是资格审查中的难点,很难完全核实失业者的求职态度和可能出现的隐性就业,除了专业职业指导员访谈、从待遇方面积极诱导外,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建立能够与税务、银行、学校、社区等信息共享的失业大学生信息平台,多渠道掌握失业者动向。第四,通过必要的处罚树立诚信意识。对于故意的道德风险行为,一经确认除了拒绝申请、停发待遇外,还应给予必要的处罚,如在未来的失业保险待遇时有所扣减,或待信用体系建立后永久成为信用污点等,还可发挥多渠道的监督作用,如追究大学生的单位的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之前,必须了解核实其失业保险享受情况,监督其是否存在骗保行为,监督不严的单位监督不严将会受到罚金或其它的处罚。

(五)制度保证:加快立法

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逐步提高立法层次,是促进大学生失业保险顺利实施的基本保证。各方的缴费责任与义务需要得到约束,基金的安全和独立性需要得到维护,待遇的享受需要得到确保,各种资格条件的审查与认定也要有章可循,更要以明确细致的处罚条款警告制度中的各种败德行为。有了严肃立法与严格执法,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必然可以为大学毕业生撑起一张更加牢固的就业保障网。

参考文献:

[1]商祺.我国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问题初探[J].山东社会科学.20xx(5).

[2]段美枝.构建我国大学生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xx(2).

[3]李通、刘慧侠、史蓉娟.中国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需求与供给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11).

[4]康宏伟.关于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障的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20xx(2).

[5]许晶晶.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xx.10.

[6]薛英芹.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D].中国海洋大学.20xx.9.

保险制度论文15

一、引言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原则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和进步以及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战略目标的具体要求。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样,中央政府免费提供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缴费参保居民进行财政补贴,然而利益驱导的制度机制能否激发城镇居民参保的热情,直接关系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效果和推广意义。

二、相关研究综述

目前国外经济学家对有居民参保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考察自身的条件对居民参保的影响;2、考察制度对居民参保的影响。

三、调研基本情况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数据来自20xx年7月对“张家界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意愿”的问卷抽样调查。在抽样方法上采用选点随机抽样,资料收集采用入户问卷访谈方式。在调查中共放问卷400份,获取有效问卷339份,有效回收率87.45%。

(二)变量的测量

本文选择城镇居民是否参保作为因变量。基于已有的研究我们选择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健康自评、心理自评、经济状况、儿女孝顺程度、老年活动状况、社会关系作为考察影响居民参保的自变量。

四、湘西地区城镇居民参保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一)居民参保现状分析

在本次调查的339名居民中,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有227人,占67.4%;没有参保的有112人,占32.6%。由此可见,仍有三分之一的人员没有参保。

(二)影响老年人幸福感因素分析

将性别、年龄、经济状况、健康状况、政策了解和政策信任情况等自变量分别与居民是否参保进行交互分析,并进行卡方检验,得到以下结果。

1、性别和年龄

从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男性的参保比例比女性要高,并且高出了近16个百分点;从年龄方面来看,随着年龄的增大,居民的参保意愿也随之增高。

2、经济状况

随着个人月收入的提高,居民参保的比例也越大,其中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居民参保的比例分别比月收入为20xx-3000、1001-20xx和1000元以下居民的参保率高出3.8、25.9和26.9个百分点。

3、健康状况

身体健康好的居民其参保率(72.1%)比身体健康差的居民参保率(47.7%)要高,身体差的居民认为医疗保险比养老保险更重要些。4、政策了解情况从分析结果我们可知,对政策了解的居民其参保意愿更强(82.1%),不了解这项政策的居民其参保率仅为36.9%,因此加强政策的宣传是提高居民参保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居民参保影响因素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为了进一步检性别和年龄、经济状况、健康状况、政策了解情况、制度信任情况等因素对居民参保的影响是否具有统计显著性以及具体的影响程度。笔者引入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并采用Forwardconditional(LikelihoodRatio)的方法。

1、经济状况对回归模型贡献了25.5%的解释力。这说明经济状况是影响参保的最重要因素。经济状况往往影响居民的消费行为,从而直接影响居民是否参保的意愿。

2、政策了解情况对回归模型贡献了10.2%的解释力。居民是否了解这项政策,是否了解这项制度所带来的好处直接影响着居民的参保行为。

3、制度信任对回归模型贡献了3.6%的解释力。在调查访问的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大部分居民对这项制度的实际效果还存在比较大的疑虑,他们担心即使参加了这项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带来的实际效果还有待时间的检验,毕竟领老保险金是要达到退休年龄后才能领取的。

五、有效提升居民参保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各级政府应该努力推进各地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沿着公平、普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在解除人民生活后果之忧的同时,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并增进人民的幸福感,切实维护个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继续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有效提高支付比例,居民获得更多的优惠和帮助。第二,以居家养老为主要模式的家庭式养老仍然是目前我省农村老年人的主要养老方式,因此,逐步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势在必行;同时,适当加强子女在经济上给予老年人的帮助和在精神上给予的慰籍,大力发扬和继承我国传统“孝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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