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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读食品安全法148条?

法律1.11W

应该如何解读食品安全法148条?原文如下:

应该如何解读食品安全法148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释义】

这一条的.关键并不是损害,对消费者的损害行为在假冒伪劣商品售出的一刻就已经是存在的,因为你侵犯了消费者的相应的权利,这个跟东西是否使用了没有半毛钱关系。

但是这个千元条款的反诉项在哪呢?

请看“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对,如果你不是生产商的话,经营商只需要证明自己不是“明知”,就可以有效规避千元消费者赔偿,而只进行普通的十倍赔偿就可以了。

不过作为食品缉查人员,我还是要提醒一句,赔偿不等于处罚,赔偿是针对消费者的,一般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除开赔偿给消费者的那部分小东西,处罚金额一般都会高得惊人,现在一般都是五万元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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