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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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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过程中,一些人会签订购房意向书。那么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下文就是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此方面的内容。

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内容

一、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性质

购房意向书是开发商与拟购房者为将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所以开发商与拟购房者签订意向书时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应当能够签订购房意向书。中介机构当时组织你与客户签订“购房意向书”,并无不当。因为法律关系总得通过合同等形式来明确。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首先由各方依合同进行解决。但如果各方对是否违约、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产生争议,且各方又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则只能通过法院、仲裁机构来裁决,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开发商与拟购房者在签订购房意向书时应当格外慎重,购房意向书签订在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签订购房意向书合法有效?本人认为开发商应在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由开发商对拟购房者进行充分告知后,双方经自愿签订购房意向书。

从法律角度讲,意向书具有双重属性,第一重属性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的预约性,意向书的内容并不涉及买卖关系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该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取得的也只是签订正式合同的优先权,最后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本约)为准,即使违约,承担的也只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第二重属性,在意向书的内容已具备本合同的构成要件时,它就是一份有效的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违约,即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购房意向书的基本内容

购房意向书的内容不必像房屋预售合同的内容那样详细,购房意向书只是预约合同,只要具备合同基本条款即可,建议意向书有以下基本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认购面积、认购价格、认购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如果开发商同客户签订的所谓购房意向书完全具备售房合同的.条件,即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其性质不再是购房意向书。

  购房意向书三年成废纸

2012年7月12日,仲先生与金轩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仲先生向金轩公司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元,取得该公司所开发的一小区商铺的优先认购权。

2013年6月30日,金轩公司取得该小区房屋的预售许可证,但在销售商铺时却未通知仲先生前去认购。

去年年初,等待了3年半的仲先生却被告知因商铺价格上涨,金轩公司不再认可双方原先约定的价格,而且商铺已全部销售完毕,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公司只愿向仲先生退还意向金。

交涉未果,仲先生于去年年末向法院提起诉讼。

  购房意向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根据预约合同的性质,结合金轩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仲先生在履约中的支付对价和可能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等,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认购意向书》;由金轩公司向仲先生返还意向金2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基于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意向书等客观情况,依法解除双方的预约合同,并由金轩公司返还意向金的判决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但判决中1万元赔偿金额难以补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在综合考虑上海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态势以及双方当事人履约情况的基础上,酌情确定15万元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