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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岗位职责[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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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岗位职责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岗位职责是一个具象化的工作描述,可将其归类于不同职位类型范畴。一般岗位职责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设计单位岗位职责,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设计单位岗位职责[优]

设计单位岗位职责1

一、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必须按

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不得转包或者违规分包承揽的工程。

二、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且务求全面。

三、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四、设计单位应主动接受矿方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并接受设计监理单位的监理。

五、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坚持按程序办事;明确各级质量责任,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矿井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以及相关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结果可靠,并符合结构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使工程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及环保的综合要求;

5、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岗位职责2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营业执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不得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矿井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认真履约,合同中规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必须按要求及时足额到位,未经监理及建设单位批准,不得擅自更换或减少。质保体系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同意不得更换。

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必须与生产人员分开,不得兼职。质检人员应做到岗位分工明确,质量责任落实。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其人员资质及设备种类、数量、质量必须满足合同要求及工程建设需要,并应获得相应资质认定。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矿井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书面记录、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严格执行工程报验程序,每道工序必须自检合格,报监理认可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隐蔽工程,质检人员必须现场全过程控制,签认原始记录。

五、施工单位的各种施工记录、质检报告、进度、质量、安全等资料,内容必须真实,手续齐全,不得涂改和事后补签。

六、施工单位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前必须编制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和建设单位批准。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现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编制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阶段施工进度计划,科学划分施工程序,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均组织生产,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七、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正常运转,不得把工程款挪做他用。

八、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服从监理工程师对其质量、进度、费用、合同、安全、文明生产等进行的全面监督管理。

九、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矿井基建相关质量事故划分标准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十、施工单位完成的基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矿井基建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及缺陷责任期内、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交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设计单位岗位职责3

一、监理单位必须经工商注册并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具有与设计单位同等或以上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基建工程的设计监理业务。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建设单位依法签订设计监理咨询服务合同。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借用资质,不得转让设计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设计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煤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监理质量保证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监理人员资格及在岗情况等的监督检查,配合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随时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

三、监理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承包合同,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工作、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理,并对设计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四、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所承担设计监理任务和设计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工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向设计现场派驻相应数量和资格的.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确保对设计质量进行有效监控。

1、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2、项目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和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4、现场旁站监理人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建设部授权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5、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五、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确保设计技术质量水平的要求,从工程准备开始结束到施工图文件交付的范围内对工程设计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设计监理。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设计依据性文件、规范、标准、工程资料;设计原则是否符合工可批复、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上级部门、本项目的要求和实际;进行设计方案论证和咨询;监督设计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审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先进性。

六、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