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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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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信托受益权了解吗?那你知什么是信托受益权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信托受益权是什么

信托受益权是什么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转让广泛意义上实质是指“二手信托”。

起源

信托制起源于中世纪,有钱人为了让自己的财产不断增值,而自己又不善于理财,或者不愿让自己的巨额财产在养尊处优的下一代手中挥霍光,于是就把自己的财产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委托给既可靠又善于理财的人经营管理,其经营管理的目的必须是有利于该有钱人,这就是信托。

特征

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信托中的财产权的含义包括: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利;对财产处分的权利。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应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因此,从本质上讲,信托受益权属于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托人请求给付的方式实现,因而更多体现了债权性质。《信托法》在规定受益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受益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恢复财产原状是典型的物权请求权,而赔偿损失又属于债权的请求权。因此,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信托受益权既有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

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中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同时还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由此可见,作为私权的信托受益权,从本质上讲属于可转让的权利。受益人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这从法律上也明确了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时限性。

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合同中的伴生权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实际应用并不多见,信托受益权常见的财务运用主要有: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利用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利用信托受益权规避关联交易等。

内容

1、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具体什么是信托利益,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个人认为可包括如下两部分: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产生的收益,即超出信托本金的部分。

(2)信托终止时的剩余信托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部分并不当然构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信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如果信托文件规定了剩余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则这部分财产不构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这一点很重要,一个为信托受益权转让留下余地的信托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剩余信托财产构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

2、监督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即信托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也同时享有的那些权利,为省却读者查阅法规之苦,现列举如下:

(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依据

(一)相关概念

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受益人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3、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关系中受益人享有的得到信托利益的权利。

4、信托利益是指信托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可以从信托中得到的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关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权等权利。如果信托文件没有明确,应该被认为是关于信托财产的一切权利。

5、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是指以信托受益权的交易为目的而设立信托所产生的信托受益权的买卖。

(二)关于信托受益权的规定

《信托法》对信托受益权做了如下规定:

1、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信托文件规定的人;(2)其他受益人;(3)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4、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5、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信托受益权具备了作为一种可流通财产的必要特征。

流通条件

(一)物质条件

信托受益权从简单的转让到大规模的流通,不仅发生了经济性质上的变化,其所需要的物质条件也会发生变化,正如股票从个别转让到柜台交易,再到上网交易所发生的变化一样,每向前走一步,交易的手段、交易的组织体系都完全不同。

1、在自办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条件下:

适应信托业务的发展,积极推进信托受益权流通,需要创造交易的物质条件。其中交易场所和设备是主要条件。柜台转让是一种原始的方式,尽管信托投资公司还没有充分运用这种方式,但它显然已经落后了。由于世界已经进入电子化、信息化时代,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如果再走一条从个别转让到柜台交易,再到电子计算机实时处理的道路,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一步到位,实现现代化,达到方便、快捷、安全、稳妥、简单的目的。

具体方式可以借鉴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要建立受益人资金帐户和信托受益权帐户,将信托受益权存入受益帐户;要设置交易的自动报价和实时撮合电子系统、清算系统等等。如果条件具备,可以利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开展信托受益权的交易。另外,象证券公司那样与银行进行有效合作,可以使信托受益权的交易者在结算时更为方便、安全,必然促进信托受益权的流通。

2、在利用其他交易市场的条件下:

由于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都有搞证券的经历,与证券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将信托受益权流通放到证券公司来搞,可能会有很多方便条件。这对于证券公司来讲,是一项增值服务,而对于信托投资公司来讲,不仅可以省掉很多麻烦,还有可能实现与证券公司共享客户资源的目的。

(二)信托文件方面的条件

信托文件设计应围绕信托受益权流通来进行

1、在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要明确信托受益权可以分割转让。2、要明确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方法。3、在信托收益分配条款上,国家规定不准承诺最低收益,但没有规定限制最高收益。为了使信托受益权的价值给人们留下一个想象的空间,在设计时不要做成封顶的方式,比如,某些信托品种,将预计收益率限制在一定水平,高于限制部分都被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管理费收取,这就无形中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定了一个最高标准,不利于吸引交易者。4、在信托文件中对委托人的权利进行合法地限制,防止委托人凭借其对信托的权利而变更信托受益权,影响其流通。5、除此之外,信托文件的其他一切条款都应以方便信托受益权流通为条件。

(三)交易规则

正如所有游戏都需要有规则一样,信托受益权的流通也必须有完善的规则,否则,会发生秩序混乱、交易不公平等现象。1、一般性的交易规则可以借鉴证券交易的规则。2、针对信托业务的特定,可以制定信托受益权交易的特定规则。

(四)交易管理和服务人员

高素质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必要条件,无疑也是做好信托受益权流通工作的必要条件。

信托受益权流通过程中还会涉及许多问题,需要在探索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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