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概念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的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医疗事故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医疗事故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问题?
非法行医罪对于很多朋友都很陌生,可能对于什么是非法行医都不了解,其中关于非法行医的法律认定问题又是一大难题,因为它很容易与过失致人死亡和医疗事故罪等混淆,那么我们的法律中对于非法行医罪是怎么认定的呢?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非法行医罪的认定问题。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认定
(一)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 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问题。关于非法行医罪我们的法律中是怎么量刑的?有没有特殊的规定?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非法行医罪的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您提出的具体问题,为您给出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您解决烦恼。
-
医疗事故年度工作自我鉴定
作为市级人民医院,我们的工作是否到位给广大市民会有很大的影响,而我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因为岗位特殊,更是受到广大群众的监督。今年来在医院领导的指导下,办公室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条例》和《暂行办法》,工作有序进行,所以较顺利地完成了工作任务。下面就医鉴办...
-
解析应用高新技术打造医疗制药的科技化及信息化的论文
1医疗制药对科技化及信息化的需求分析从目前国内的总体情况上看,科技化及信息化在医药领域中涉及的方面相对较少,这使得我国医药行业在自动化整体水平上要远远落后于国外发达国家。医疗制药属于传统产业,与其他行业相比,该行业存在极为明显的特殊性,即企业规模小、...
-
医疗器械质量保证协议书
(供方)甲方:(需方)乙方: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经营医疗器械的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服务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加强友好合作,依照《产品质量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责任1、甲方应...
-
有哪些医疗事故赔偿的诉讼时效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2]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其他还有如《担保法》中规定的“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