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谷

位置:首页 > 行业范文 > 运输

交通整治通告通用大全(2篇)

运输2.63W

交通整治通告通用1

为切实加强全县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县委、县政府政府决定从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月10日,在全县开展为期60天的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现将综合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交通整治通告通用大全(2篇)

一、整治目标

进一步规范交通秩序和交通行为,整治交通堵点、乱点,促进全县城乡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观、通行能力明显提高、拥堵现象明显缓解、交通环境明显改善。

二、整治重点区域

城区永清路、县医院门口、充国路蓝星酒店门口、充国路车站门口、中兴街、中山路、永盛路、轩辕广场环形道、西关十字、东关十字;庄天二级公路红堡镇、黄门镇段,清社、清陇、桐温公路及其它县乡道路。

三、整治主要内容

1、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

3、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4、车辆违反交通信号(乱鸣喇叭、随意掉头、斑马线上不让人);

5、不按规定使用车灯;

6、公交车辆不按站点停车上下人;

7、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8、酒后驾驶机动车;

9、驾车追逐竞驶、飙车等;

10、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11、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

12、未取得营运资格车辆参与运营;

13、公共客运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驾驶员不按规定着装;

14、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路行驶,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和摩托车超员载人;

15、渣土车、大货车和黄标车未按区域限行措施通行;

16、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停车规定

(一)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内等规定的地点停放。

(二)机动车不得在下列路段停放:

1、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

2、人行道、人行横道;

3、施工工地路段;

4、设有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的路段;

5、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

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6、公共汽车站、加油站、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米以内的路段。

(三)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或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不得妨碍车辆通行。

(四)客运出租车不得在公交站点停车。在允许停车的道路边停车时,驾驶人不得离车。

(五)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六)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处罚措施

公安交警、运管、城管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凡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一律贴单拍照固定证据,处100元罚款;凡违反禁令标志停车的,一律处罚款200元记3分。对营运车辆驾驶员违法违规及非法营运行的依法实施处罚,并计入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所属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抗拒执法,有意制造事端,造成一定影响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x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整治通告通用2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有效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的现状,保障居民出行安全,积极营造有序、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整合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力量,在城区集中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公告发布日起至今年年底。

二、整治区域:

1、城区主干道:东风路、人民路、大庆路、洪泽湖大道(东九道)、太湖路(东十一道)、千岛湖路(东十道);

2、重点区域:县医院、中医院、华润苏果超市、大润发超市、农商行、洪泽湖影剧院等周边道路。

三、整治重点:

1、对违法经营、非法载客车辆依法予以取缔;整治电动三(四)轮车违反禁行规定上路行驶、非法营运、违法载客及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非法生产、改装、拼装和销售电动三(四)轮车等违法行为。

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闯红灯,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线。

3、二、三轮摩托车无牌无证、未年检上路行驶。

4、机动车遮挡号牌、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假牌套牌,逆向行驶,随意停车、掉头。

5、行人、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

6、混凝土作业车、渣土车、变型拖拉机不按规定时间驶入城区道路。

7、电动三(四)轮车在城区淮宝路、淮宝西路(东七道)以南、浔河路以北、渤海路(东七街)以西、总渠路以东区域内通行。

8、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乱停乱放。

9、占道经营,违规从事商业促销活动等。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听劝阻或阻碍执法者,县公安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