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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校校友奖学金条例

艺术1.35W

艺术学校校友奖学金条例1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积极性,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引导全体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奖学金发放方案。奖励类别及奖励办法如下:

艺术学校校友奖学金条例

一、学习标兵奖(奖学金1000元/人)

1、入学奖:高一入学奖按年级奖前10名,

2、学期奖:

1)高一实验班、平行班学生分别按年级奖前5名。

2)高二、高三实验班、平行班学生分别按年级评选,文科奖前2名,理科奖前3名。

3)专业生按年级奖励1名,评选条件为文化成绩进入全年级前60名,且专业成绩进入全年级前3名。

二、学习优胜奖(奖学金500元/人)

1、入学奖:高一年级入学奖按年级奖第11名至30名

2、学期奖:

1)高一实验班、平行班学生分别按年级奖第6至15名。

2)高二、高三实验班、平行班学生分别按年级评选,文科奖第3至第6名,理科奖第4至第9名。

3)专业生奖:

美术、体育文化成绩按年级进入专业生前10名,专业成绩进入专业生年级排名前5名,按照二者名次相加之和设奖,美术按年级奖前3名,体育按年级奖第1名。

音乐生文化成绩进入专业生前10名,专业成绩按年级进入专业生前5名,按照二者名次相加之和设奖,奖前3名。

三、学习进步显着奖(奖学金100元/人)

每班评选2人

评选条件:

1、1名确定办法:

1)未获学习标兵奖、学习优胜奖的班级的第一名。

2)有学习标兵奖、学习优胜奖的班级取以上奖项以外排名第一的学生进行奖励。

2、另1名确定办法:

在班内,期考相对上期期考成绩进步幅度最大的一名学生。

四、择校生进步奖(奖学金1300元/人)

文理未分科年级期考总分进入年级前400名,文理分科年级期考总分文科进入年级前100名,理科进入年级前300名,给予一次性免除下一个学期择校费1300元的奖励。

艺术学校校友奖学金条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调动和激发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创立和名称:xxxx年9月州温七中举行六十周年校庆,各方校友捐资15万元创立本奖学金,以后陆续接收校友捐增。冠名为:州温市艺术学校、州温市第七中学校友奖学金。

第三条:凡遵守《中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没有未撤消的纪律处分,体测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学籍在州温市第七中学(州温市艺术学校)的在校学生,均属奖励对象范围。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校友奖学金分特等(500元)、一等(300元)、二等(200元)、三等(100元)共四个等级,学生达到相应条件,取最高等级,可获得该等级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学生在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为社会、学校做出贡献的学生可获奖学金,等级由学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各年级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可获奖学金,每年级的获奖人数为该年级的班级数,按学年成绩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参加全国、省、市、市直学科类竞赛优秀者,按下列条件获奖:市直二、三等奖获三等奖学金;市直一等奖、市三等奖获二等奖学金;市一、二等奖获一等奖学金;省级以上获特等奖学金。

第八条:参加全国、省、市、市直体育、艺术等类竞赛优秀者,按下列条件获奖:省三等奖、市二等奖、市直一等奖获三等奖学金;省二等奖、市一等奖获二等奖学金;省一等奖、国家二等奖获一等奖学金;国家一等奖获特等奖学金。

第九条:获得”校园十佳”称号的学生,获得一等奖学金;获得”校园之星”称号的学生,获得二等奖学金。

第三章评奖办法

第十条:校友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初三、高三在每年的毕业典礼上发奖,其他年级在下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校级领导、教务处主任、政教处主任、教研室主任、团委书记、各年级段长等组成的.“校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奖,由年级段长负责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州温市直中学生田径运动会,市直中学生体育节篮球、足球、排球类按照市级项目获奖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体育、艺术类获奖,第一名等同于一等奖;第二、三名等同于二等奖;第四、五、六、七、八名等同于三等奖。

第十五条:小组或集体项目(2人或2人以上)获奖的奖金以集体为单位给予奖励,奖金金额=该等级个人获奖奖金金额减半×人数

第十六条:学习成绩优异奖获奖人数为该年段班级数,其中一等奖学金为班级数的20%;二等奖学金为班级数的30%,三等奖学金为班级数的5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

第十七条:学科竞赛类,必须是在现场闭卷形式参加的比赛,如果是论文、课题、征文等形式的比赛,都按照科艺体的条例奖励。

第十八条:以上获奖等级以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为准;两个部门合办,教育局必须是主办的。

第十九条:其他如研究性学习、课题获奖等按照学科竞赛类降级处理,等同于体艺科技类获奖;学会组织的降级处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校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