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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仁民爱物是传统文化的生活价值的原因

作文2.91W

“仁民”主要涉及仁道原则与人的关系,它意味着把这一原则运用于处理和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爱物”则是将这一仁道原则进一步加以扩展、引申,运用于处理人与物的关系。这里的“爱”有珍惜、爱护之意,其中体现了对人之外的自然、对外部环境的尊重和爱护。从价值观看,“爱物”的观念关乎广义上的天人关系问题,其具体内容涉及外部自然与人的发展、人的需求之间的协调;由此,它也使儒家的仁道原则获得了更广的意义。在儒学的发展过程中,上述思想进一步演化为万物一体、民胞物与的观念,后者所肯定的,是天和人之间的统一、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尽管万物一体、民胞物与这种观念有形而上的思辨之维,但就天人关系而言,其内在的价值指向则在于扬弃二者的分离和对峙。

浅析仁民爱物是传统文化的生活价值的原因

相对于仁民爱物、万物一体,权利意识所关注的,首先是人自身的权利。从价值观上看,由肯定作为个体的人的权利,往往将进一步引向强调作为类的人的权利,后者意味着以人类——不同于物类的人类——为视域理解自然的价值,并将占有、征服、支配、利用作为对待外部自然的方式,由此每每形成天人关系上狭隘的功利意识。不难看到,从肯定个人权利到突出人类的权利,其间存在逻辑的关联,与之相联系的则是对待自然的片面的功利意识。

儒家由仁民而爱物的观念,在一定意义上隐含着“以物观之”的视域,后者要求从物的角度出发来考察自然:“爱物”即以尊重自然本身的法则为题中之义。孔子、孟子以及《礼记》都一再提到,在利用外部自然(如砍伐树木、渔猎)的过程中,必须顺乎自然本身的法则,所谓“树木以时伐”、“斧斤以时入山林”便是强调伐木要根据自然季节以及树木的生长法则来进行。引申而言,也就是人应基于自然本身的法则,以作用于对象和自然,这里无疑包含了“以物观之”的要求。与之相对,从人的权利出发而追求对自然的占有、征服和支配,这一进路体现的是狭义上的“以人观之”。从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看,处理人与天(自然)之间的关系,需要扬弃“以物观之”和“以人观之”之间的对立。一方面,对外部自然的作用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人类的生存、发展不可能完全不利用自然的资源。另一方面,这一过程又不能片面地被理解为“以人观之”,亦即不能仅仅基于人自身的需要或“权利”,而是要同时尊重存在自身的内在法则,亦即具有“以物观之”的视域。单纯的“以物观之”,将导致忽视人的价值追求;片面的“以人观之”,则将引向以人的权利压倒自然的法则,由此导致天和人之间的过度紧张。可以看到,权利意识所体现的“以人观之”与仁民爱物所蕴含的“以物观之”构成了解决天人关系的双重视域,儒家所主张的广义仁道观念,也由此呈现了其在协调天人关系中的现实意义。

就价值目标而言,儒家提出成己与成物,以此为总的价值指向。“成物”更多地涉及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并以人对外部世界的变革和作用为指向。与之相关的.是“赞天地之化育”(《中庸》)、“开物成务”(《易传》)、“制天命而用之”(《荀子》)等等观念。后来王夫之进一步区分“天之天”和“人之天”,所谓“天之天”,也就是未经人作用的对象,而“人之天”则是通过“赞天地之化育”和“制天命而用之”而形成的世界。从“天之天”到“人之天”,构成了成物过程的具体内容,其目标是使本然的世界成为人生活于其间的现实世界,后者同时又表现为一种合乎人多方面需要的存在形态。要而言之,所谓“成物”,也就是让外部对象成为合乎人的价值理想的世界。

与“成物”相联系的是所谓“成己”。相对于“成物”,“成己”更多地关乎人自身的提升和完成。儒家提出所谓“为己之学”、“修己以安人”,等等,都可以看作是关于“成己”的具体观念和思想。儒家所理解的理想的“己”或“我”具有什么特点?从早期儒家的观念中,可以对此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孔子已提出“君子不器”,君子即理想的自我或个体,“器”则是具有特定属性或功能的对象,这种属性和功能同时构成了其内在的限定,所谓“君子不器”,便是强调完美的人格不应当像具体器物那样,仅仅限定在某一个方面。荀子进一步从正面对此做了阐述,并以“全而粹”为完美人格的基本特点。“全而粹”意味着人不能偏于一端,而应当得到多方面的发展。全而粹的人格既构成了“成己”或人自身健全发展的目标,也为“成物”或赞天地之化育提供了内在的根据,而成己与成物本身则在总体上构成了其追求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