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加班费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计算方法:
1、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spanide;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2、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spanide;(21.75×8)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spanide;21.75天×300%×加班天数
4、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spanide;21.75天×200%×加班天数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温馨提示:
1、实物或过节费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有的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发放诸如月饼、粽子、食用油等过节礼品或者过节费来代替加班工资。
过节发实物或节日费,都是因节日而发,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属于过节福利;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牺牲节假日坚守岗位的专项补偿,属于劳动报酬,必须以货币形式给付。因此,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2、加班津贴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不管劳动者每月是否加班,加多少班,每月都发放固定数额的加班津贴,以津贴的形式对加班做出补偿。
加班津贴是用人单位给本单位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而加班工资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加班津贴不能代替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津贴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如果每月发放的加班津贴超过了每月依法应当支付的加班费,当然无可厚非,但是若没有达到,仍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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