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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情况报告

报告2.69W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纠纷情况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纠纷情况报告

纠纷情况报告1

市林业局:

山林权纠纷的问题,我镇已与开发区多次接触,协商未果,现将有关情况具体汇报如下:

一、有争议的山山名叫,记录面积为70亩,此山一直是周姓坟山。一九八四年发放山林权证时,隶属镇,当年未发证给周姓,也未发给群众,周姓并未在意。此次林改中,周姓提出并申请,要求发证,遭到开发区的`拒绝,不承认此块插花山,恰巧又遇征收,群众要求更加强烈。

二、目前对方有明确的山林权证26亩,我方也接受这一事实,但不明确的山林权证,周姓一概不认。在一次协商过程中,镇要求出示了所有对方认为是有效的证件,累计总面积超出实际面积36亩,累计结果很难令周姓信服,这是纯粹的糊拼乱凑,周姓群众非常气愤,多次几十人到开发区理论。

三、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于年11月28日来函认为此宗山林权属纠纷纯因周姓人家无理取闹,胡业淦等农户依法享有山林权,而周姓无任何山林权。对此意见我镇认为处理不妥,认为应严格依照《江西省林业纠纷处理条件》执行,即向阳街道办事处除26亩有效证件外,其它的44亩应双方协商解决。

为确保市体育中心建设的顺利进行,防止群众上访,减少不安定因素,请有关部门对此宗纠纷予以调处。

特此报告

纠纷情况报告2

教体局:

根据教体局指示精神,中心校非常注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营造和谐、稳定、人文、健康的教育教学环境。现结合我镇实际,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落到实处。

中心校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召开由中小学校长、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共同参与的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中心校以及各中小学设专人,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日常工作,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为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力争把工作做真做实,中心学校成立了以校长朱培杰为组长,各中小学校长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全镇中小学同时都成立了党支部负责调解党员、干部之间的矛盾;工会负责调解校内教职工之间的矛盾;保卫科、警务室负责调解师生与校外人员发生的矛盾纠纷;班主任负责解决本班学生矛盾,年级组配合班主任解决班与班之间学生矛盾;学生家长委员会负责回复学生、家长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监督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由于我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体系分工明确,各施其职,相互协调,及时化解了各种矛盾,从而使校内师生员工和睦相处,教学秩序井然。

二、调查摸底、确定重点、及时全面掌握矛盾纠纷和信访不稳定因素。

作为学校管理者和责任人,自身素质要硬,工作能力要强,这就要求每一位中小学校长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做到品德高尚、业务过硬、懂政策、懂法律、责任心强。近几年来,我镇教育系统这支管理队伍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能做到减少问题的发生概率,能做到及时妥善解决问题、能做到问题的解决不出校门。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关键;做到校务公开,增强管理透明度是减少矛盾纠纷的良药。为此,全镇各中小学很早就成立了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凡大事、重大决策及时公开。评优评先、年终考核、绩效工资发放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合理,并把结果公示,无疑义后再予以定局。

在做好家长工作中,中学校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认真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广大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和对学校工作的积极配合程度;二是要求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经常与家长联系,对存在问题要做到底子清、事因明、方法正、及时耐心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大事化小,把小事化了。

然而,一所学校难以避免教师、家长和学生对学校管理产生意见。一旦突出问题和意见不及时处理,很有可能出现矛盾纠纷,甚至事态进一步激化。为此,我校的对策就是提供畅通的申诉渠道,热情及时予以解决或答复。如果教师、家长有意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条线领导能解决的由条线领导负责解决,条线领导不能解决的提交行政会议、教代会讨论解决,学校解决不了的也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近日,我们对中心校20xx年信访,认真进行了一次清理,并逐一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楚,有的放失,同时通过下访、接访及召开矛盾纠纷措底分析会等多种方式进行排查,把重要信访及群体性的事件作为排查的`重点,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全面掌握了矛盾纠纷和信访不稳定因素。

三、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共同维护教育稳定。

加强舆论宣传。利用各种手段广泛宣传维护稳定的重要意义及“中心校调处中心”的性持和作用,进一步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共同维护教育稳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建立“积极预防、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妥善解决”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开展《信访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不听信谣言、不超越政策提出过高要求,有效防范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扩大化、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尽量降低解决问题的难度。使群众依法有序上访,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四、分级负责、归口调处、明确职责、严格奖惩,充分调动了教师参与治校的积极性

健全完善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注重加强预警预测,建立灵敏有效的信息网络,及时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本着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调解、谁落实”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把受理的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实到各中小学和个人。

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考察校长工作作风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的重要内容,把工作绩效纳入综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对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主动,导致矛盾排查不及时,调处不到位,造成矛盾激化的,要坚决实行责任查究。

积极发挥工会、教代会的作用。学校的重大决策必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且在每月的教职工大会上要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学校每逢节假日都要派人对退休教师进行慰问,对生病或有婚、丧等重大事情的教师,学校也要派专人看望。通过以上作法,充分调动了教师参与治校的积极性,进一步密切了学校与教师间的关系,增强了凝聚力。

纠纷情况报告3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案件类型也日益复杂。农地承包合同纠纷已成为三大涉农案件(其余两类为农村税费纠纷和农村征地纠纷)之首。在这些纠纷的背后交糅着各种利益冲突和传统观念与现代文明的碰撞,农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理性思考有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认真总结这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对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稳定农村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笔者所在地区这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探讨审理实务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一些具体问题,并根据一些案例提出了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总量明显增加。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的案件统计显示,20xx年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4件,20xx年受理18件,20xx年仅1-5月就已受理23件。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增大。

2、集体诉讼和类似诉讼增多。由于村社组织将集体土地承包给他人后引发纠纷,村民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此类案件往往原告众多,而且容易引发群体上访,法院审理难度大。本院20xx年受理了合川市狮滩镇任家村3社78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3社的纠纷后 ,20xx年又分别受理了任家村1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1社和任家村5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5社两起同类型案件。此外,20xx年2月,我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了云门镇太平村3个社、吉福村5个社、任沟村1个社和水碓村1个社分别诉重庆万寿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共10起相同类型的案件。这类纠纷主要反映在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中。

3、村社当被告的多。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既有农户之间的纠纷,也有村组起诉村民或农户的,但目前村组当被告的案件较多。20xx年我院受理的18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村社当被告的就有6件,比例高达的33%。村社当被告或因发包土地过程中单方提高承包费标准,或因一地多包,或因收回村民土地,或因农户转让承包经营权后另行发包。其中,既有剥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土地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也有执行当地政策和依约履行承包合同的“合法”行为。

4、征地或租地补偿费用纠纷增多。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紧靠城镇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征地补偿费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伴随着征地款而引发的分配收益纠纷日益突出。同时,很多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表面看,可能是诉请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或者请求返回承包经营权,但其实质是请求分配因土地被征用或租用而产生的各种补偿费。因笔者所在法院辖区自然资源丰富,近年来,随着辖区内草街水利枢纽工程、富金坝水电站、西师育才学院、以及一些中小型水泥厂、矿石场的兴建,大量纠纷因征地补偿费或租地费分配引发。以前因种地无利可图而漠视甚至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利益的驱动下突然也对其经营权珍视起来。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本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类:

1、确认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主要是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生、死亡、婚嫁、农转非、参加工作等变更引起的纠纷。包括:(1)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是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是否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3)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4)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学、进城等,户口也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5)自动放弃承包地,进城经商务工办企业,但户口仍在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存在。

2、经营权流转纠纷。由于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俏。因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频频发生。一是转包转让型纠纷。税改前,种田效益不高,一些农户将土地让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地由接受者承担。现在不仅土地税费全免,而且国家还倒补贴,原承包户主张转包要求被转让户退还其承包地,接收户主张转让不愿退,于是双方发生纠纷。二是代耕代种型纠纷。以前不少农民弃田荒地,外出务工经商,又不承担税费和提留等。村干部为不使税费落空,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又履行了税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农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来了,找代耕户或村组集体要求收回自己的承包地,双方发生纠纷。

3、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前文已经提到,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和城乡建设的迅猛发展,征地或租地补偿费用纠纷逐年增多。需要说明的是,这类纠纷不但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各类补偿费纠纷,也包括原土地承包者请求土地实际耕种者返回已经领取的土地补偿费纠纷,还包括表面上诉请返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因返还土地不能而希望返回土地补偿费的纠纷。前两者案件是单纯的给付之诉,后者则需要先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承包经营权是否遭到侵害。

4、承包合同纠纷。一是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费和承包人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方式等 。其中前者占此类纠纷的绝大多数,承包人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合同对承包费交纳的期限约定不明,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二是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如在农业承包合同期限中,发包方将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收回。这类纠纷既有违约,也包含了侵权。三是因承包合同损害了合同外第三人利益而被请求确认其无效。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李隆富”系列案件。

5、经营权侵权纠纷。(1)违法收回“农转非”承包地。农户进入小城镇落户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土地 。(2)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强制收回出嫁女承包地。(3)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层政府为搞退耕还林等政绩工程,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由村社组织出面进行其他方式的承包。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源。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多经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短短的50余年,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大混乱。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混乱局面。

2、法律和政策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从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出台,到20xx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法释6号)的实施,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法律、政策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矛盾。例如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曾经推广过“两田制”,而在这种制度被国家认定不利于土地的长期利用之后,很多地区却还在积极的继续施行,与国家政策和法律脱节。

纠纷情况报告4

为了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管理局在认真学习宣传阿左旗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是,及时成立了我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制定了全局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任务和目标,明确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九个方面的工作重点,分三个阶段开展了具体工作:

1、进行宣传动员。管理局组织各科室、工区、调度中心、供水站、各站所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了自治区、盟、旗关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精神、我局关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方案、切实领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统一干部职工思想认识,明确主要工作任务。

2、集中排查化解。管理局各科室高度重视排查化解供用水矛盾纠纷工作,紧紧围绕管理局制定的工作重点,认真开展了执行制度、抓工作管理的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工作人员在供水服务过程中,因工作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供用水矛盾纠纷,对工作人员是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向群众吃拿卡要的问题做了认真的调整,在关心职工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方面,组织办公室、工会、妇联工作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开展了工作调研并及时向管理局作了汇报,及时监督检查水管人员水费收支帐目,向用水户及时公布水费收支情况,对部分水管人员进行了清理和整顿,及时结清水费帐目,按要求向群众进行了公开。对20xx年度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施工、质检、验收等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和督查,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及时进行了整修,保证了工程质量。对全局财务包干经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每季度经费支出情况进行了定期通报,规范了财务管理工作,较好的执行财务经费预算包干制度。对水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做到公开内容真实、程序规范、便于群众了解,增强工作透明度。对水费购买有无超计划、超水方购买水票、超计划用水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定完善了供用水管理制度,水管员管理制度和农户种植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配水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教育。

3、积极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水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局水政监察科、灌溉管理工区积极深入嘎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召开联系会议,积极协商,及时依法规和条例调节水事矛盾和纠纷,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维护了用水户群众的利益,树立了水管单位的良好服务形象。

4、维护正常供用水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为保证灌区正常供水,我局积极加强与阿拉善电业局和中卫市水务局的水电调度协调工作,同时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定期召开每月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分析安全生产运行工作,加强安全隐患防范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设备评级和升级达标工作,用时通报安全生产大检查结果,提出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措施和意见,督促相关科室及时进行整改,及时更换泵站大型变压器和部分继电保护设备,抢修渠道危险段,对过水渡槽进行防渗漏涂护,保证了泵站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渠道输水畅通,年内未发生安全隐患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保证了安全生产的认真落实,执行了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

5、建立了矛盾纠纷化解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矛盾排查机制。管理局要求各科室对来信来访群众热情接待、详细登记反映人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反映要求调查处理事项以及调查核实协调处理的结果等有关具体事项。每季度进行一次排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局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水政监察的执法调解作用,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来访群众的思想教育说服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既要依法按政策办事,又要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6、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

管理局科室以信访工作条例、水法、水法规条例、灌区供用水管理制度为重点内容,利用嘎查会议、农民用水者协会联席会议进行宣传学习,利用重大节庆活动发放宣传材料,利用黑板报、专栏和孪井滩自办节目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宣传的覆盖率,采取领导干部接待日、下基层调研、现场办公等方式解决处理问题。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亲自督办,很好地解决了水事矛盾纠纷问题,年内我局未发生一起因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总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一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是否密切,关系到一个部门是否关心群众,爱护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为实事的重大问题。我们相信,只要领导重视,各部门积极配合,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就是再难再复杂的问题也能能够化解,得到解决,我们的党群干群关系会更加密切,服务人民群众的工作会做的更好。

纠纷情况报告5

一.办理涉农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1.涉农刑事案件罪名较为集中,外来务工农民及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一是犯罪罪名比较集中,且数量较多,主要涉及两抢一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罪名。二是外来务工农民犯罪比较高,经济发达,吸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因种种原因,其中部分人员逐渐聚集,形成团伙,滋生一些扰乱农村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未成年犯罪较为突出,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2.涉农民商事案件是涉农纠纷主题,数量繁多类型复杂。态势:一是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传统纠纷为主要类型,其中,受农村道路建设不断改善与机动车辆普及的影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激增。二是乡镇个体经济发达,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数量较多,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相互交叉企业相互担保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很多中小企业采取规模裁员,拖欠职工工资,断保等手段应对经营困境,涉农劳动纠纷显著增加。四是随城镇化进程,园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因土地征收引发的补偿费分配纠纷成为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成为。

3.涉农行政案件数量虽少,但办案难度较大。特别是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行政行为的案件,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影响大,有的属历史遗留问题,容易引发群体性的事件,行政协调难度较大。

4.执行工作成效明显,但制约有效执行的因素仍然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

二.当前人民法院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苦难。

1.因农民法律观念欠加强和法律程序不够熟悉,给案件办理程序运行,法律适用等带来不利影响。一是法律文书送达难,村民不愿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恶意逃避诉讼,当事人出庭应速率不高。二是案件事实查明难。诉讼能力欠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三是法律适用难,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模糊或者与政策冲突,不能很好指导司法实践。四是调解工作开展难,矛盾冲突尖锐,对立情绪严重。五是判决执行难。

2.涉农案件的办理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方面难度较大。农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互惠性关系紧密,农民期望纠纷得到化解的同时不伤害彼此关系,有时容易激化矛盾,引起上访,上告,缠访甚至聚众闹事。

3.司法资源配置效果不佳。案多人少,尤其是熟悉农村民风民俗,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一线审判人员数量不足,办公条件差,保障条件有待提高。

4.诉调衔接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一是诉调衔接机制比较原则,可操作性需加强;二是个别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与业务水平尚需提高;三是委托调解,协助提供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

三.有效化解涉农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1.立足审判执行实践,有效解决涉农案件办理难问题。一是完善立法指导,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建议对较为突出的有关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等为题作进一步规范,对土地承包纠纷法律和土地承包流转的具体政策进一步予以完善。二是探索送达方式改革路径,有效解决送达难问题。拓展送达方式和范围,加强基层组织联系和沟通,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三是加强法律释明,合理引导农民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四是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五是依据农村被执行人的活动规律和不同时期的履行能力状况,加大各类涉农案件的.执行力度。

2.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从源头预防涉农纠纷的发生。一是提出司法建议;二是定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三是采取巡回法庭公开审判现场咨询解答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3.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能力建设。一是优化综合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二是选派政治素质高,熟悉农村工作情况,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涉农纠纷合议庭;三是着力解决人民法庭经费和物质装备保障,人员配备,职级待遇等问题;四是加强对审判人员的民风民俗教育。

4.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合力化解涉农矛盾纠纷。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涉农案件,要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大力支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以诉调衔接工作机制为典型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方式的功能优势,以更好的化解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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