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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发放年终奖的“二种”纳税方案

最优发放年终奖的“二种”纳税方案

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税收学博士 肖太寿

(一)纳税筹划的政策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9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有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二,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实行的一种是超额累进税率,只要月收入超过了工资、薪金项目“九级税率表”中的全月含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临界点”就进入了下一个更高的税率,税负就增加。

(二)纳税筹划技巧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年终奖时,可以采用以下纳税方案:

1、企业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回避纳税“临界点”,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的商数必须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之内,如果超过纳税“临界点”,就应该超过的部分下次发放。

[案例1]

北京腾达食品有限公司的职工小李,月薪为2000元,公司打算给小李发放2010年年终奖6100元,请问该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小李的个人所得税更低?

[分析]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9号)的规定,小李的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6100元除以12的商数所对应工资、薪金项目“九级税率表”中税率为10%,速算扣除系数为25,则小李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6100×10%-25=585元,实际得到的税后奖金为6100元-585元=5515元。

(2)纳税筹划方案:

由于小李的年终奖6100除以12的商数为508元超过了工资、薪金项目“九级税率表”中的第一档和第二档含税级距的临界点500元,使税率从5%爬升到10%。为了降低税负,必须降低税率,则公司应给小李发年终奖6000元,剩下的100元以后月份发或不发。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经过纳税筹划,小李6000元的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6000除以12的商数所对应的税率为5%,速算扣除系数为0,则小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5%-0=300元。实际得到的税后奖金为6000-300=5700元。比纳税筹划前多了5700-5515=185元。

2、分两次发放年度考核奖金,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把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分两次发放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案例2]

A公司有职工500人,职工月平均工资在3000元,2010年年末,A公司人均考核奖金,计划发放一次性奖金36000元,请问A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张明的`个税更低?

[分析]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9号)的规定,个人年终考核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6000×25%-1375=7625元(因36000/12=3000元,介于2000-4000元,适用税率25%),个人应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10%-25=75元,个人全年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5×12+7625=8525元,个人全年税后净收入=36000+3000×12-8525=63470(元)。

(2)纳税筹划方案:

该公司分两次发放年度考核奖金,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假设上半年末人均发放资金5000元,年度末再发放考核资金31000元。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上半年末发放个人5000元考核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3000-2000)×20%-375=825元。(5000元并入发行当月的工资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即5000元不能扣除费用,直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九级税率表”中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年度末再发放31000元考核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1000×15%-125=4525元(因31000/12=2583元,介于200-5000元,适用税率15%),个人全年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5×11+825+4525=6175(元)。比筹划前节省8525元-6175元=2350元。

个人全年税后净收入=36000+3000×12-6175=65825(元)。比筹划前多了65825元-63470(元)=2355元。

通过以上计算比较可知,A公司年终考核奖金,分两次发放可使职工每年纳税更少,相对使职工纯收入要高。

因此,对于高收入人群,应该增加平时收入,而少拿年终奖。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老总,一次性领取年新,适用税率较高。要使个人所得税负担较轻,便需要合理调整月工资总额与年终奖的分配。如年薪25万元的老总,可以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将年终奖定为6万元,其他19万元改为月薪,每个月1.5万多元的收入可将原25%的税率降为15%。应该注意的是,现在很多企业通过发放购物券或有价赠券等方式,减少职工的现金收入,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但购物券或有价赠券仍被视作职工收入,在税务稽查中很容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