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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实用内容解读

一 什么是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实用内容解读

答:工资是《条例》中的核心和基本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工资、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即指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费,它的发放依据是《关于实行新的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劳护[1994]235号);(3)福利费,主要指用于员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员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抚恤费等;(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二 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有什么规定?

答: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即加班工资至少应当按月支付。

三 用人单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例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在4月7日支付员工3月份的工资,但用人单位因故无法在4月7日支付,可以延期到4月12日前(含当日)支付,或者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延期到4月22日前(含当日)支付。用人单位超过上述时间支付工资的,即为拖欠工资。

四 员工10月份离职,他还能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吗?

答:可以。年终奖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则属于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工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该员工可以获得六分之五的年终奖。

五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可否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事后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六 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时,其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在上述假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该员工正常出勤应得工资数额支付工资。

七 病假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确定病假工资标准,但无论确定的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病假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例如:某企业规定病假工资按员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王某的标准工资刚好和最低工资一样,则该企业应当按照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王某病假期间的工资。

八 事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就是说,员工请一天事假,用人单位就可以少支付一天的工资,但不能多扣。

九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直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哪些费用?

答: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直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费用,无须事先征得员工同意:(1)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2)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其他费用。

十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哪些费用?

答: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1)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2)用人单位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3)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十一 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答: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十二 什么是克扣工资?

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

十三 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就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问题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1)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3)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4)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