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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实习期不能享受公司的年底的十三薪福利吗

我是应届毕业生,大四第二学期也就是10年2月份我进的公司,当时公司只能算实习生,论文答辩时请事假15天,7月份毕业后,因为公司录用应届生的手续的过程问题,我9月1号签的合同,现在到年底了,公司的规定是12月份领双份工资,即正常一个月的工资外加一个月的比例工资(12个月的就一个月工资,不满的按比例来领这个月的工资)
公司只看合同日期啊,那就只是三分之一的月工资,可是我2月份就进公司了啊,10个月了,却只能算来了4个月,伤人心啊。
人事部的说是公司规定是按合同日期来的啊,但是我觉得这样对实习生特别不公平。不知道劳动法有没有保护这方面的。请高人指点。
我知道正式员工的待遇肯定比实习生要好啊,但是我认为基本工资已经有所体现实习生了,而不应该再拿相应附加的福利去克扣了。很多同事安慰自己说新人都是这么熬过来的,吃亏也就是这几个月的事情。但是这样大家都觉得不合理不公平的'事情都没有能约束它的法律么?
现在不签合同的临时工出现什么纠纷都有法律当作正式员工来对待呢。
新的劳动法有很多保护实习期和试用期的待遇的规定,因为我了解的不全,所以想要请教高人。

应届毕业生实习期不能享受公司的年底的十三薪福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