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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忽略了试用期的劳动保障要求

作为参加工作必经的历程,试用期现已成为企业用人的惯例,因此很少有人会去质疑它的正当性。况且,国家颁布的《劳动法》也已经将“试用期”三个字写入有关的条款,试-->

别忽略了试用期的劳动保障要求

别忽略了试用期的劳动保障要求 - 程通 - 学友

用期就更成了合理合法的企业用人行为了。然而,试用期的含义究竟是什么 新人在试用期里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享有什么样的权益呢 这些问题未必所有的人都能说得清楚。

事实上,多数人由于受用心不良的企业雇主所误导,把试用期单一地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来领会,以至不管与企业雇主签没签试用期合同,在心态上都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寄人篱下的地位。他们为了能“转正”,对企业约定的试用期条件全盘接受,这无形当中就给那些黑心的企业雇主更加肆无忌惮地欺负新人、揩新人身上的油提供了很多方便。

尽管《劳动法》明令企业雇主与试用期新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给企业雇主雇用新人带来较大的风险,致使很多企业宁可“明火执仗”地违反《劳动法》,也不与新人签订“一条龙”式的劳动合同。这也许正是现行《劳动法》的一些不切合实际的条款值得检讨之处。比如试用期规定3~6个月,而员工应享有的“四金”却是按年度计算的。如果这期间新人离开企业,企业就要去负担无形的“四金”损失。

《劳动法》有《劳动法》的一本账;企业也有企业的一本账。而我们必须看到的现实是,有多少企业在新人到来之时,就愿意拿着自己的钱去冒《劳动法》某些条款的风险呢

于是,一些企业在自制合同里把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剥离开,致使试用期新人往往薪资待遇不及正式员工,而且工作比正式员工还繁重。新人们为了能给雇主留下好印象,不计辛苦地为企业卖命,但面临的却是随时都有可能在试用期未满就被企业解雇的危机。

总之,就试用期新人而言,按《劳动法》签约,企业是弱势者;按企业自定的规矩办,试用期新人是弱势者。而现在的《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必须含在《劳动合同》中,这对试用期新人自然很有利,新人应该用《劳动法》为自己维权,千万不要陷于企业自定的规矩中,给企业违法用工提供便利。

(一)别让雇主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去

有不少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年轻人反映,企业在与自己签约时,拿出两份合同来签:第一份是《试用期合同》;第二份才是《劳动合同》。而试用期合同的条款则简单得不能再简单,《劳动法》里的很多规定统统逃避掉,一一不予履行。

我们有理由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目的就是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来,以试用期的结束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在不少情况下,当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雇主又可以找出种种理由,将新人辞退,同时又会以劳动合同没生效为借口,既侵害了新人的利益,又不用承担责任。

事实上,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企业单独设立试用期合同,实质上就是利用新人的心理弱势和对劳动法律知识的欠缺,以“试用期”为由,逃避劳动合同的约束,以达到随时解聘新人,或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新人手无维权的“凭据”。

这种剥离式的合同,的确是给新人设置的一个陷阱。很多新人正是由于不知陷阱之深,在所谓的试用期合同里尽职尽责地表现,眼看着好不容易快要结束试用期,却莫名其妙地遭到了解雇。

情景案例

小吴,从学校出来,才工作短短五个月,就尝到的种种苦涩滋味。

“社会上民工要工资很难,我们也是。”这一句话浓缩了整个事件中的沉重与无奈。小吴曾应聘到一家公司做工地现场资料员。这个工作并不轻松,只要工程在进行,就不会有休息日可言。

刚毕业的学生要在基层锻炼,这一点小吴心里也很明白,所以,当初公司只与他签下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并许下试用期表现经考核过关就补签《劳动合同》,小吴明知这种合同对试用期新人的权益保护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但迫于无奈,“找过的几家企业家家如此”,只好签下了。

结果他在工作中发现,这家公司对试用期中的员工拼命压榨。既然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里,“公司就理直气壮地不给我办理任何保险。”即使是试用期合同,在签署合同之时,以需要总经理签字的名义,取走他单方面签字的两份合同,再没有退还给他一份。

两个月过后,公司老板来找小吴,说公司最近月月亏损,养不起太多的人,只好从新人开始减员,请小吴理解,然后只付给他试用期七成的薪水,就把他打发了。

小吴的困惑:联想到招聘会上令人恐怖的求职人流,我这样的情况能说是一个偶然吗

新人同题困惑

《试用期合同》等于没有合同。因为我们什么都得不到保障,既然是这样,老板为什么还要逼着我们和他签这种约呢

《试用期合同》履行好了就签《劳动合同》听起来也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毕竟企业在新人身上也是要担风险的。可谁知道,我们的善解人意,却屡屡受到黑心雇主的利用呢

为新人维权支招

第一招:如果你在求职的企业必须要以《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剥离开的形式让你签约,那么《试用期合同》签了不如不签。因为如果你没有签订《试用期合同》,在法律上就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可以按有关的法律条款为自己维权。如果你签了,你就很可能掉入《试用期合同》的陷阱。因为你签字了,就等于自愿放弃权利了,到时候再用法律来维权就难了。

第二招:如果你实在无法说服企业和你签订《劳动合同》,而这家企业对你又很有吸引力,那么对《试用期合同》也应该通过谈判的形式来签订,不能让企业雇主为所欲为地按着自己制造的“霸王条款”欺负新人。在谈判时,应该把握两个基点:一是要写明应享有的劳动保障与福利;二是要把“转正”的要求条件写入条款。这样就降低了雇主找借口把你在试用期内辞退的风险。

第三招:如果在《试用期合同》内(或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雇主不以任何理由,就单方面辞退你,并且没有给足你应得的薪水,你就应该针对雇主无理辞工和减薪事宜,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请求法律援助。现在,国内大多数省市都根据国家《劳动法》制定了相关的劳动合同范本。在各范本中,都对员工应享受的劳动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

应该说,地方劳动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是最权威,也是最系统的合同范本。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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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是,多数企业,尤其是非公有企业,并没有按地方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范本和新员工签约。他们往往出自本身利益的需要,自己另做一份合同与新人见面。在这些企业自制的合同里,按《劳动法》规定必须涉及的交缴“四金”、给予女工的“五期”劳保福利待遇、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企业本身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员工应享受的待遇多数被回避。有的企业尽管将福利待遇写进合同了,但却把试用期单列一款,指明在试用期期间不享受上述的待遇。这些做法,明显地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也给试用期新人的劳动保障和健康带来潜在的威胁。

对于不使用合同范本的`企业而言,他们的解释无非是要简化合同中太繁杂的条款,抓住关键就行了。其实,最主要的是企业企图剥夺新员工对《劳动法》的知情权,通过自制劳动合同里回避“劳动保障”的条款,从而逃避《劳动法》的制裁。

在企业自制合同下,试用期新人的劳动保障权益所受到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

情景案例

[例一]万明的自述:我于两个月前进入木材厂打工,进厂时与厂方签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里写明试用期为六个月,在试用期里不享受“转正”后的员工福利待遇。前不久,我被安排到吊车边干活,具体任务就是将吊车吊来的木头从钢丝绳上解下来。一次,当我刚解下一根钢丝绳,人还未来得及退离时,又有一根木头被吊了过来,撞中我的腹部,造成我脾脏被部分切除,医疗费花了好几万,厂方负担了一半,却还是落下了终身伤残。我治疗出院后,多次找木材厂,说明我是因工伤残,厂方应该作出赔偿。可是,厂方只给了1000元抚恤费,说是出于人性化关怀才给的。因为合同里写明,我还在试用期,厂方没有赔偿的义务。

万明的困惑:既然是《劳动合同》,试用期新人与“转正”后的员工为什么就不能享有同等的劳动保障呢 况且我是因工伤残的呀!

[例二]周平应聘进某合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时间的长短,公司在合同中与周先生约定其间有三个月为试用期。

在试用期里,该公司对周平的过去的简历做了调查,经查实周平的履历表中对自己过去的工作经历有虚假成分,认为此人不诚实,不宜留用。公司人事部在试用期未满,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书面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三天内办理离职手续。

不料,周平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突然患病,就医后医院开出一周病假单,周平将病假单交给了公司。然而,公司还是单方地向他开出《退工通知》,并拒付医疗费用。

周平的困惑:解除《劳动合同》是要经我本人签字的,可在我患病中给我发来《退工通知》,这不是乘人之危吗

新人同题困惑

我在试用期受了工伤,企业却说因为我操作不当自己造成的,企业没让我赔损坏了的设备,就已经很宽容了。你说我冤不冤

我工作一段时间后才知道,原来公司根本没注册,整个公司不过三五个人,老板不识几个字,我的劳动保障和劳保福利向谁要去

《劳动法》讲同工同酬,可是公司和我签的是聘用合同,这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呢 是不是就意味着企业不用为我承担劳动保障了呢

我已经按公司的自制的《劳动合同》签约了,我怎么办呢

为新人维权支招

第一招:要先知道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什么 如果公司提供给你的是自制合同书,那么你先不要忙于签字,应该把合同书带回去,上相关劳动保护的网站进行核对。如果你发现与劳动保护网站提供的《劳动合同》出入太大,甚至没有这方面的条款的话,你应该提醒公司将遗漏的部分依照法律条款补上。如果公司拒绝,那么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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