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真合同的效力问题
传真合同的效力问题
我国《合同法》当中有规定,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形式作出,这其中的其他形式就包括了传真的方式。但由于这种方式并不经常使用,因此有些人质疑合同传真件的效力。下面,小编就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传真合同的效力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两回事. 建议商友事前要求对方先签定确认书, 并就其注册登记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后, 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就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 再互相传真签字盖章的合同; 同时,双方应互相快递签字盖章的合同原始文本.
确认不一定都要当面,只要足以证实双方订立合同及其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可以多种方式,当面确认较为保险,但不是唯一的.应尽量持有双方互相确认的合同原始文本,并注意合同当事人主体及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合同双方盖章传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险,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其证据效力,部分商友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并公正认定其证据效力。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要结合双方合同是否有约定使用这一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电子邮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尚需分析案件关联事实,并斟酌具体情况来依法认定.
综上可知,合同传真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不会因为其是传真的形式就否认其效力。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你可以到我们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我们的在线律师随时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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