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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家规定流产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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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家规定流产假期

流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符合计划生育多次流产的,根据医生假条,按病假处理: 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刚刚公布实施的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并非“一刀切” 流产休假有规定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那么流产女职工的产假究竟如何休呢?法律专家提醒,产假并非“一刀切”,劳资双方都应避免误读法律规定而引发劳资纠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工作4年的林女士于2012年1月意外怀孕,后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小林认为人工流产手术给身体造成伤害,根据规定,向公司申请3个月的产假。而公司则认为流产不属于法定可以享受产假的情形,故仅同意按医嘱休假15天,并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薪酬。小林认为其要求合理,对公司的电话以及快递邮寄的上班通知置之不理,直至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才慌了神,解除理由是连续旷工一个月。

海淀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的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官表示,小林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仅享有15天产假,其认为有权享受3个月的产假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同时,单位认为小林不属于产假而按照病假的标准发放工资也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应当按照小林正常工资标准补发15天产假工资的差额。小林在产假期满后没去上班,其行为已构成无故旷工,故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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