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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生育保险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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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交纳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的0.5%的比例一次性交纳。那么生育保险支付标准以及支付范围有哪些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2016年生育保险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支付工资改为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由医保中心以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数为标准按日计算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以职工怀孕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按产假期限支付本人。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本单位缴费基数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或扣减生育津贴的,职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

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额,地税部门收取,财政统一管理。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或门诊检查、诊疗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持住院通知单、费用结算发票、费用结算清单、出院证、转外住院病历首页、医保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无劳动收入,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不同标准,分别按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额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用人单位照发。

1.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产假105天;晚育并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50天。

2.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15天;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7个月以上引产或流产的,产假为90天。

3.宫外孕的,产假30天。

(二)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因生育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的费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1、正常生育

a、产前门诊检查:共计不超过800元。

b、正常产:三级以上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二级以下医院800元(单胎或双胎顺产)。

c、多胎或难产:三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二级以下医院1200元。

d、剖腹产: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二级以下医院1800元。

2、终止妊娠

a、怀孕2个月以内终止妊娠(未住院),标准为300元。

b、怀孕2个月以上终止妊娠(住院):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二级以下医院500元;超过6个月以上,每增加一月,增加100元。

超过以上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支付,不足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1.孕情(环情)检查:20元;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三级医院140元,二级医院120元,二级以下医院1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 三级医院1200元, 二级医院1000元,二级以下医院8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 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800元,二级以下医院600元。

标签:生育 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