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未成年学生做暑期工的法律风险
每逢暑期,都有大量未成年学生以勤工俭学的名义进入企业实习,由于实习学生工资较低、工期短、不易发生劳动争议等原因,部分企业对聘用未成年学生做暑期工持欢迎态度。但是,聘用未成年学生会给企业埋下一个重大法律隐患,即,万一实习期间学生的人身受到损害(不仅仅是工伤),企业有可能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一、由于实习学生与企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企业无法通过社保转移工伤的风险。
实习学生的特点是有干劲但缺乏经验,这样的特点使实习学生在工作中很容易发生意外,无可否认,实习学生是潜在的工伤高发人群。对于员工的工伤风险,企业通常以购买社保的方式将其转移给社会保险机构,但对于实习学生,企业却无法转移工伤风险。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据此,企业只能为与自己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购买工伤保险,否则社保关系不成立。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如果为实习学生购买工伤保险,社保机构有权不受理,即使受理也有权拒绝赔付。
既然社保不为实习学生的工伤进行赔付,那么最终的责任承担人就只能是企业。本案之所以判决由企业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是由于学生的实习是由企业与学校共同协商确定,所以企业与学校共同为学生实习承担风险。假如企业未与学校协商,只根据学生本人的实习申请就接纳其进行勤工俭学,则企业不能要求学校分担责任。
二、如果实习学生的人身被第三人侵害,企业可能被追究监护不力的责任。
由于社会环境的原因,实习学生的人身伤害远不止工伤一种原因,可能发生交通意外、被坏人伤害,实践中甚至发生被拐卖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企业与员工之间只有劳动关系,没有人身保护关系,企业是雇主而不是保姆,因此无须为工伤之外的员工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对员工的抚恤除外)。但当实习学生是未成年人时,情况就复杂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应受到监护人的监护,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和财产安全。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可以把监护义务临时转移给其他人。监护义务转移的最典型例子就是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地来深的未成年学生进入企业勤工俭学,其人身已脱离了家长和学校的监护,处于监护缺失状态。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要求企业此时承担监护义务,但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法律不可能放任未成年人处于监护缺失状态,此时最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的就是企业,于是出了意外最有可能被追究责任的也就是企业。
当然,企业即便承担责任,也要以“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为前提,并非只要出问题就由企业承担责任。举例来说,前述案例中企业的过错就是没有合理安排实习学生的工作,法院因此才追究了企业的赔偿责任。遗憾的是,企业的“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具体是什么并无明确规定,即使企业全力防范,一旦学生出现人身伤害,其家长仍会找企业要求赔偿这也很自然,肇事者不是逃脱了就是没经济能力,作为家长也只有找企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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