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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的就医指南

医疗2.94W

一、异地安置手续办理

关于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的就医指南

异地定居的参保人,需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可从居住地选择一级、二级、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可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淄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登记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并经异地定点医院、异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盖章确认后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二、异地安置人员住院报销

1、所选定点医院住院省内联网医院的`,应在入院后通知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联网备案手续,出院时直接联网结算。定点医院未实行联网的,出院后凭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异地备案手续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时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不得跨年度结算。

2、异地安置人员因突发疾病在异地定点医院以外医院住院的,应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凭急诊病历复印件或急诊住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异地安置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需经异地定点医院中最高级别医院开具转诊证明。转诊至省内联网医院住院的,凭转诊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至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备案;转诊至未联网医院的,出院后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异地备案手续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转诊证明,及时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不得跨年度结算。

三、异地安置人员慢性病报销

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退休人员,如未办理慢性病确认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如已办理慢性病确认手续的,个人账户资金不再划转给个人,其门诊慢性病就医购药按慢性病有关规定执行,凭定点医院门诊病历、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异地备案手续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每年年底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其中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或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的慢性病参保人,其相关费用每季度凭相关资料报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