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谷

位置:首页 > 生活范文 > 科普知识

反家暴法之人身安全保护令科普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法的一个亮点,下面一起来看看到底是什么一回事。

反家暴法之人身安全保护令科普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施暴人实施的身体和精神等暴力行为做出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改变了传统的单纯事后处罚的补救手段,通过事前和事中干预方式,增加了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方式和干预力度,是国际上公认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最有效的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专章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予以系统化的规定。中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既吸收了国际反家暴法的成功经验,也注重中国国情,汲取中国司法实践的经验,是反家暴法中对受害人最重要、最有效的救济措施。《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人身保护令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六大亮点:

第一,构建起比较全面完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共十个条文,包括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形式、管辖、条件、种类、措施、期限、送达、执行等内容,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设专条规定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全面完整地规定了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各项制度。

第二,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独立案由是重大突破。

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之前,中国试点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需要依附其他案由。《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使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于其他民事诉讼,也不需要依附于其他任何法律程序。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受到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独立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独立存在并且独立发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功能,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防止家庭暴力升级。

第三,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代为申请制度,保护家庭关系中的弱者。

除当事人可以申请保护令外,为了保护那些受到家暴却没有能力或无法申请保护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者,法律赋予其近亲属和相关机构代为申请的权利。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都是可能与家暴受害人直接接触或了解家暴情况的机构,他们的及时介入代为申请可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安全,使他们有机会及早脱离家暴环境,避免继续受暴。

第四,申请保护令的方式灵活,管辖就近便利,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

《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令的申请形式上,既认可书面申请,也承认口头申请的效力,对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保护令的申请形式直接关系到签发保护令的门槛高低,允许口头申请有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申请保护令。特别是对于那些受教育程度较低,甚至是文盲的受害者, 同样可以通过口头申请获得保护令的保护。而人身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及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管辖法院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审查和调查证据,便于执行保护令及监督保护令的实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第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通常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以迅速及时地保护家暴受害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保护令的作用在于迅速、有效地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实施保护,因此,对于保护令的时效性要求非常高。

在通常保护令之外,设立紧急保护令,是情况紧急时适用的暂时性司法救济措施。所谓情况紧急,是指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已使受害人处于紧急危险状况中,签发紧急保护令旨在迅速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紧急保护令有利于及时阻断家庭暴力,避免暴力升级,是保护家暴受害人的有效措施。

第六,明确规定了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为保护令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设专条规定了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违反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反家庭暴力法》通过明确规定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保护令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切实执行。

在未来制定的有关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家暴法的实施办法中,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有继续细化的空间。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保护令申请书的形式。为方便受害人及其代为申请人申请保护令,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格式申请书,内容明确统一。由法院制定简明的申请表格及填表说明,通过简化程序,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实现司法为民的理念。

二是保护令的措施。除禁止令、迁出令、远离令之外,还应当明确保护令其他措施的具体种类。《反家庭暴力法》对保护令的措施除有列举性规定外,还有兜底性规定:“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但是哪些属于其他措施,在具体规定中应当有进一步细化规定,通过细化具体措施,一是对司法实践有指引作用,二是可以确保执法统一。

三是保护令的举证责任及审理程序。对保护令的举证责任及审理程序应作明确规定。紧急保护令与通常保护令在举证责任与审理程序上应有所不同,紧急保护令贵在迅速,因此,无论在举证责任还是审理程序上均应简化,确保法院能够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签发保护令,保护受害人利益。

四是保护令的执行。目前《反家庭暴力法》对保护令的执行有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还需要对具体的执行程序特别是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如何协助执行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保护令能够执行到位。